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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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13号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除财政预算内、外拨款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三)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五)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八)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与定点单位签定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十)建立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十一)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十二)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十三)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四)指导下级政府采购工作;(十五)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6.9.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20)16号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省直各部门:为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冀发[20187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和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冀发[2018J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和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于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管理职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时一并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第六条预算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方案,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培训,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进行督导,对政府采购绩效运行过程进行监控,开展部门政府采购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机制。
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课件3第三课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特性1.公平性评审公平性,主要是针对评审结果而言的。
2.独立性评审独立性,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干预打扰,遵循内心独立,内心自治。
3.程序性评审程序性,主要针对评审过程而言的。
即由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步骤、具体做什么事情、形成什么样的结果等。
4.保密性评审保密性,就是涉及评审的信息在不能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有别于保守商业秘密,应属于工作纪律范畴,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来看,主要指三个方面的保密:一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专家名单保密,二是评审过程和评审情况保密,三是评审结果出来之前,评审结果保密。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未依法独立评审及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表现形式: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2、记录、复制或带走评标资料,造成泄密。
危害后果:1、危害采购活动经济管理秩序。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冀财预[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号)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也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冀财采〔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6月22日河北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成立监督评价领导小组;各市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
各级财政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监督评价工作,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在本地区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积极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二、监督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
按照财库〔2022〕18号文件及我省实际,各地市财政部门从本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其中2021年投诉举报涉及的代理机构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三、监督评价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和《2022年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本年度要重点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资格条件设定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两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和保证金收退情况(主要包括保证金收取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清退情况三方面内容)等。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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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财预[2001]19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6.18
【实施日期】2001.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01]19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 (略)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略)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市级可放宽到6年)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技术,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特点。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和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献身精神。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自愿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
(五)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