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冀科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资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7日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第四章子基金设立条件第五章子基金设立程序第六章让利与退出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企业,助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引导基金,由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并形成,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条科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技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引导基金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提出科技引导基金出资的预算建议;(三)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四)确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五)审定科技引导基金让利及奖励方案;(六)审定科技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七)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清算工作;(八)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冀卫规财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7]7号)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厅机关业务处及省直单位用于完成特定卫生工作任务以及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严格预算,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围绕全省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厅党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专项资金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重点需要,并在“准”和“实”上下功夫。
--严格预算,规范支出。
贯彻节俭理财理念,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注重效益,加强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4.18
•【字号】冀财建〔2019〕74号
•【施行日期】2019.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
算(拨款)的通知
冀财建〔2019〕74号
唐山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财建〔2019〕151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9〕144号),现下达你市2019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指标3600万元,专项用于唐山市(曹妃甸)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016-130200-82-01-000099),2019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列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为提高中央基建资金使用效益,请你们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并接受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同时,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做好绩效目标分解,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冀发改投资〔2019〕144号所列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不发主送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8日。
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冀财教〔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教〔2019〕74号财政局、宣传部,雄安新区管委会:为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6号),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707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具体金额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的通知》(财文〔2018〕46号)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19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和补助你市(县)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
一、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各市(县)宣传部主要负责填报《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5日内联合报送各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备案(省直管县财政局需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
二、8月30日前,各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将本地区总体绩效目标情况(含省直管县)形成《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联合报送中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19年省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19年省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号】冀财教〔2019〕95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确定2019年省级部分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冀财教〔2019〕95号
衡水市财政局:
我厅《关于下达省级2019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额度(省级引导区域科技发展等经费)的通知》(冀财教〔2019〕26号)已下达你市科技会商资金额度1000万元,并要求“待收到省级确定的具体项目通知后,方可按要求使用资金。
”
目前,省科技厅与衡水市签订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衡水市人民政府2019-2021年度科技创新合作协议书》,现通知你市可按照该《协议》有关规定用途使
用该项资金。
同时,请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15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皖财预〔2023〕15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第四章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第六章评审实施管理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冀财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2〕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7月7日附件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补助。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级安排到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解下达、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冀财企〔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为规范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3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有利于我省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推进对外投资和合作,推动开放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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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
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财办[2005]8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22
【实施日期】200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冀财办[2005]88号)
厅内各处室: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订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改革,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强化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厅内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资金。
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追加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厅内实行“一处牵头、归口监管、批复”的管理模式。
“一处牵头”,即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负责牵头协调。
“归口监管、批复”,即对列入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监督执行并批复。
对省直部门用事业费、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等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的谋划、论证、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共同参与。
第五条对年度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与省发改委协调,落实到有关部门或具体建设项目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