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出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外地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宿费。
外地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每日最高不超过200元。
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每日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交通费。
外地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包括往返车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
报销。
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得超过经济舱或硬座的标准。
三、伙食补助。
外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每日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其他费用。
外地出差人员因出差需要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
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
五、出差天数。
出差天数包括出发当天和返回当天,不包括在途中的时间。
六、报销流程。
外地出差人员需在出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报销单据和报销申
请表交至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七、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如出差地无法提供住宿条件,或者出差地交通费用较高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以上即为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单位的出差人员严格
按照标准执行,合理使用公款,做到节约开支,提高财务效益。
同时也希望财务部门对报销流程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款使用合规、合理、合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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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冀财行〔20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省直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办法》第三条中的常驻地如何理解?省级机关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石家庄市区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四区。
对于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井陉矿区,考虑路途因素,并考虑与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省级机关到以上四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河北省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新标准

河北省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新标准--续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冀财行〔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对省内除石家庄(省会城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细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到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制定我省除石家庄市以外的设区市差旅住宿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9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财行[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9.18
【实施日期】200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
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00]59号)
省直各部门:
经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部门意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10日会议修订的《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意见。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作风,下大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改进和加强省级会议费预算的执行和
管理,在保证省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务需要的同时,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省级召开的大型会议,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开支范围
省级党政机关的大型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全会、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的有下级机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全省性的、无法纳入主办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会议。
按会议的类型分为:
(一)法定性、程序性会议: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
(二)经省委省政府研。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 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 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广州 10 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 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从基层工作单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返程的城市间交通费, 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由 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 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每人每天 50 元。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 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 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 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 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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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冀财文[1996]第98号2003-9-2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河北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中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德语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买了卧铺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加发半天伙食补助费。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人员夜间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到农村工作,必须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
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3元;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先间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
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成形式发给个人。
工作人员因公各部门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十条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团校和干部训练学习并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的(包括大、中专学鹇干部专修科、培训班),其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总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般票按实报销。
不发绕道和在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萁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
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
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宾馆、招待处(所)。
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临时租住的,不得超过15天,超过后的租住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省直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直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92)冀财事字第61号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