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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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驻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管理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冀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在全省继续实施20项民生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做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就业、社保等方面工作,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7万套。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2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5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程。

通过做好村庄规划、提供设计和施工技术服务、开展“建材大集”等工作举措,指导帮助群众全年完成2.16万户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9〕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全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25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2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三、对1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宣布废止和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4日附件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统一管理的通知(办字〔2011〕14号)将“省测绘局”修改为“省自然资源厅”,全文共6处。

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

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省税务局负责)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2020河北农业补贴政策最新要求

2020河北农业补贴政策最新要求

2020河北农业补贴政策最新要求日前,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联合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

我省是继江苏省之后,在全国第二个以三部门名义专门对政策性农机保险作出安排部署的省份。

2017年河北省农机保险迎来政策补贴支持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持续实施,我省农机保有量迅猛增长。

由于农业机械数量大、作业项目多、作业范围广,不同程度的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参保率极低,时常导致肇事方一夜返贫。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省首次制定了契合河北实际的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省财政厅在2017年度预算中协调安排1600万元,专门用于对拖拉机交强险、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进行补贴。

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试点县(市、区)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0%,对其他县(市、区)补贴比例为40%,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

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2018年底前实现省县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

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

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

河北省首台套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首台套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首台套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首台套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河北省工信厅在征求省市县工信、财政、银保监部门,重点企业和装备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冀工信装〔2015〕34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目前该文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于2021年6月20日前反馈至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联系方式:***************************
附件: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和保险补偿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1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冀劳社[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8]6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信心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

从2004年全省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参保人数已达到500多万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受益人群不断增多,保障作用日渐明显。

但是,各地扩面进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参保,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把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工伤保险的各项任务。

二、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全面推动扩面工作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必须依法在年内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冀发改基础〔2021〕1443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能源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我省各项工作,现将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完善标准规划。

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年内完成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年内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

二、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

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三、制定用地支持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

四、规范不动产权确权。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指导,对有需求的市,推动出台停车设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规范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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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
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8.04
【实施日期】201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唐山保监分局: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保监局
2015年8月4日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推广应用,提高装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保险公司设立综合险种,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投保,建立对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通过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相应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为保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符合共保体条件的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确定承保模式,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第四条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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