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冀财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1〕65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所安排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43号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冀财行[2016]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55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10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冀财行〔20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省直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办法》第三条中的常驻地如何理解?省级机关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石家庄市区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四区。

对于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井陉矿区,考虑路途因素,并考虑与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省级机关到以上四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财行[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9.18
【实施日期】200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
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00]59号)
省直各部门:
经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部门意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10日会议修订的《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意见。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作风,下大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改进和加强省级会议费预算的执行和
管理,在保证省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务需要的同时,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省级召开的大型会议,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开支范围
省级党政机关的大型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全会、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的有下级机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全省性的、无法纳入主办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会议。

按会议的类型分为:
(一)法定性、程序性会议: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

(二)经省委省政府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