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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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典习题训练】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A.受益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投保人与保险人D.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答案】:C【解析】: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详见2017版教材P35页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受益人D.投保人【答案】:B【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5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故选B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B.承包商C.分包商D.监理单位【答案】:A【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7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近年来,宁波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城市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宁波市政府加大了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力度,以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现状当前,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认可度不高,覆盖面相对较窄。

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宁波市建筑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障规模仍然较小,市场空间巨大。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中并未形成全面的覆盖,存在着保险需求不足、制度监管不严、理赔流程不畅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意义1.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有效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2.保障市民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购房者和业主在交房后遇到工程质量问题时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旧楼改造、维修和保养的资金筹措问题,提高居民的质量生活水平。

3.稳定建设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杜绝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净化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4.推动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建设企业实现绿色施工、环保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完善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议1.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2.提高保险认知度。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增加保险投保意识。

3.优化赔付流程。

建立健全的理赔机制,畅通保险理赔流程,提高保险索赔的效率和速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拓宽保险产品范围。

丰富建设工程保险产品种类,满足不同建设项目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

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一、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现状目前,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保险的普及率较低,很多施工单位并没有购买建设工程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建设工程保险的种类较为单一,无法满足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需求。

再次,建设工程保险的赔付标准和程序存在不确定性,给受损方造成一定的困扰。

总体来说,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改革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市场的竞争力。

再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工程领域,推动建设行业的发展。

总之,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

三、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保险制度应当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其次,保险制度应当简化手续,降低保险购买的门槛,提高保险的普及率。

再次,保险制度应当科学制定赔付标准和程序,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保险机构违规操作。

四、宁波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了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改革,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细化。

其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设工程保险的补偿机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再次,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险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保险赔付的效率和透明度。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险意识,鼓励更多的单位购买建设工程保险,形成保险保障的闭环。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二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各方利益安全,并对工程风险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保障各方利益。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保障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规范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明确各方责任,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

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

4. 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全实施,可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保障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主要以施工安全责任保险为主,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保险仍较少,覆盖面较窄。

2. 保险保障金额不足。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保障金额较低,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保险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3. 缺乏监管。

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4. 保险产品单一。

目前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上的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多样化且个性化的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建设工程主体的需求。

5. 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

一些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保险领域的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影响了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不足、监管不力、保险产品缺乏创新、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等。

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需要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加以解决。

三、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拓宽保障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一、总则1. 本保险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甲方的保险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和妥善处理。

2. 甲方应根据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规模、风险特点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3. 本保险制度适用于甲方所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应确保工程项目的基本保险覆盖,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工程一切险应对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材料等。

3. 第三者责任险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根据项目特性,考虑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如施工机具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等。

三、保险购买1. 甲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保险购买工作,并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

2. 甲方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保险条款和保费。

3.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事务,包括保险购买、索赔等。

2. 甲方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保险保障与项目风险相匹配,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 甲方应建立健全的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保险单据、合同和相关文件。

五、保险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

2. 甲方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事宜,并确保赔偿金用于相应的损失恢复。

六、附则1. 本保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一、背景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投保保险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所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金融产品。

在建设工程中,往往涉及大量的投资,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周期长,存在各种不可控因素,因此建设工程风险较高。

为了防范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建设工程保险应运而生。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保险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保障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则是指国家对建设工程保险实行的税收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建设工程保险市场,推动建设工程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工程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保障建设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建设工程保险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保费不合理、理赔不规范等问题。

制定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投保,提高建设工程保险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保险行业的发展。

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减税、奖励等方式,鼓励建设工程保险企业增加投入,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 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建设工程保险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进行而设立的,而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的建立,则是在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的基础上再进行一层保障。

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能够提高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障水平,减少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进行。

三、建设工程保险税收制度的构建1. 减税优惠建设工程保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优惠。

对于建设工程保险企业的盈利,可以根据其接受的建设工程保险业务的规模和质量,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以鼓励企业多投入并提高服务水平。

2. 奖励机制建设工程保险企业在做好风险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以财务奖励、荣誉表彰等方式实施,以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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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 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5
结论: 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15日海损损失216336元; 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30日海损损失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118元,其他费用4670元,共计22788 元,双方各负担一半。 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担负。
16
三工伤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
[答案] CD
23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 为:
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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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A.受益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投保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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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
下列伤害情形中,属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常见除外 责任的有( )。
A.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发生伤害 B.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外发生伤害 C.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在工程作业中坠落受伤 D.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斗殴而发生伤害 E.被保险人因涉嫌犯罪逃避追捕而被击伤
5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 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 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 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 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பைடு நூலகம்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 品。——推销员
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的 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 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顾 问
17
【2010(51)】
51.在保险合同中,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是 ( )。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 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28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行政部门对外执法】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点是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常见除外责任。
19
例题解析
1.某建筑公司中标了某桥梁工程,依照《建筑法》的 规定,该建筑公司必须投保的险种是( )。
A.建筑工程一切险 B.安装工程一切险 C.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D.建筑意外伤害险
[答案] D
20
例题解析
2.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 )。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如:建筑工程 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险为人身保险合同。
A.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B.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C.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
[答案] B
22
例题解析
6.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承保的范围包括( )。
A.工程本身受损 B.施工用设施受损 C.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时由于操作不当受伤害致残 D.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被高空坠物砸死 E.场地清理费
13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14
3.分析 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的最大风速为8级。两次海损均 属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所致,属于保险责任 的范围,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对两次海损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程序合法,对 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根据鉴定结沦,2006年4月15日第一次海损给原告造成的 损失为266336元,减去绝对免赔额50000元,被告应赔偿 216336元; 2006年4月30日,第二次海损造成的损失为821199.25元, 因双方约定了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故被告应赔偿损失500000元。
A.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工程损毁 B.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C.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钢结构安装过程中人员伤亡 D.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现场机械损坏
[答案] A A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包范围 B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C为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D为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承包范围
21
例题解析
3.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该险种承保 的损失范围是( )。
6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四)第三者责任险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 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赔偿金额
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事明细表中列明的 累计赔偿限额。
1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索赔的证据: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 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 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 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 应当承担的责任。
25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 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 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 大的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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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日、4月 30日因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 一定经济损失。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 成一致意见。
该养殖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 院依法委托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 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 程量合计26525.25立方米。若按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 同单价每立方米41元计算,则海损部分的工程造价为 1087535.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30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 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三)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 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 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 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 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 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 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 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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