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观念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019-01-30该⽂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遵循从理论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着重从“宪法实施”视⾓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进⾏分解,强调宪法规范的遵守和适⽤。
⼀、公民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含义。
⽬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的财产权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认为,财产权指的是具有⼀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另⼀种认为,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学者们更倾向于接受后⼀种财产权概念,认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建⽴起来的⼀系列的权利总和。
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亦指私有财产权,包含对私⼈所有⽣产资料及⽣活资料的权利。
宪法的财产权归属⼈权,是⼀项基本的公权利,和主体⼈⾝不能分离,是由我国宪法来确认的,有强制性特征,全体公民可以据此享有普遍对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排他的的⽀配权。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是保障⼈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福利与社会效率不可缺少的重要⼯具。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新中国的建⽴初期,《共同纲领》中第3条就对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地位做出了规定:“保护合作社财产与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农民、⼯⼈、⼩资产阶级及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其私有财产”。
对公民的财产权是肯定并且同时是给予保护的。
1954年修改的宪法中明确的提出要逐渐消灭剥削制度、建⽴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标,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
但同时,也承认了经济成分的多元化。
在我国财产权⽅⾯,宪法做出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和各类⽣活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同时还做出了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对城乡⼟地和其它⽣产资料征⽤、征收或收归国有,并且禁⽌任何⼈⽤私有财产破坏公众利益。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3《依法行使财产权》教学设计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培养学生尊重他人财产权的意识,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依法行使财产权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激发学生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养。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依法行使财产权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激发学生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养。
教学设计:
1.导入:以生活中的实例导入,引发学生对财产权问题的关注。
2.新课导入:讲解财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阐述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
-理解财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种类,特别是不同类型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差异。
-掌握依法行使财产权的具体途径和程序,以及解决财产权争议的方法。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财产权问题。
2.过程与方法重难点: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批判性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引导学生通过合作学习,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技巧。
3.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探讨依法行使财产权的重要性,分析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争议案例。
4.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财产权问题。
5.小组合作:分组讨论,总结财产权争议的解决途径。
6.课堂总结:强调依法行使财产权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养。
7.课后作业:设计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在线讨论平台、教育软件等,增加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一)导入新课
在导入新课《依法行使财产权》时,我首先向学生展示了一则社会新闻: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管理,拒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起诉业主。通过这个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
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其中,财产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需要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然而,由于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行为能力上的不成熟,他们的财产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范围和来源。
未成年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于继承、赠与、劳动所得等多种途径。
例如,长辈的遗产继承、亲戚朋友的赠与,以及一些未成年人通过参加文艺演出、写作投稿等合法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都属于他们的财产。
在家庭环境中,家长或监护人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不能随意挪用、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即使是出于为孩子好的目的,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支配。
比如,家长不能因为孩子年纪小,就将孩子收到的压岁钱随意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而应该为孩子单独开设账户进行存储或者在征得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合理使用。
同时,法律也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保障。
我国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
如果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
在社会层面,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比如,银行在为未成年人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存款安全。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交易,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防止未成年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有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课程、主题班会等形式,让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财产权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他们如何合理支配自己的财产,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
此外,社会舆论也应该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形成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并赋予政府权力 。政府应该遵守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近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康德等,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 影响。
对现代宪政理论的影响
社会公正的实现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强调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与批判
积极评价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为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公正 社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然赋予的,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或社会制度。
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也对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了影响。基督教认为, 上帝赋予人类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
近代社会契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卢梭等,进一步发展了自 然权利思想。他们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
,而政治社会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
保障自由权
洛克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法律 保障、社会公正、言论自由等方面。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人们 提供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 的目标和价值。
限制自由权
洛克也认为,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时,就需 要受到限制。此外,当一个人的自由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时,也需要受到限制。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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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概述 •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 • 洛克的财产权观念 • 洛克的自由权观念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
解读洛克的财产权及相关思想

Wi n t I 角 d eR ge 广
解读洛 克的财产权及相 关思想
戚 颖 璞 厦 门大 学 3 1 0 605
摘 要 : 克 的 自由思 想被 公 认 为世 界 上 最 具 有 影 响 力的 理 论 之一 , 洛 由此 衍 生 出的 “ 人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 已经 成 私
维受 限而产 生矛盾 , 是作 为系统 阐述宪政 民主 、私 人财产权 “ie l et ett” 。这 就表明 , 但 l ,i ry,sa e f b 洛克 的财产权 已经远远 突 的第 一人 , 洛克又何 尝不是 后人孟德 斯鸠 、布坎南等 学者所 立 破 了经 济意义 而上 升到政 治层面 ; 一个 人的 自身必是他 的 自有
作 为 自然法 的组成部 分 , 是一种 绝对 、客观 、理 性的存在 。 任何 侵害 , 都会被视 为对 自然理性 的破 坏 。 关 于财产 权确 立的论 证 , 洛克 有其 独特 完整 的政治哲 学脉 2. 实状 况 中财 产权 的确 立 现 络, 主要 分为 两方 面 ; 自然状 态下 财产 权 的确立 以及 现 实状 况
暗示 了财产 权在其 自由主义思想 中的中心地 位— —本文将主要 令 。财产 是一种 自然法 的制 度 , 是人类 自我保存 倾 向的合理 引 围绕 《 政府 论》下篇第 五章 “ 论财产 ”及 其衍生思想做分析 与 申, 它先 于公 民社 会而 出现 , 并非任何 契 约或一 致 同意 的其他 阐述 , 以展 现财产权在政治建 构中的奠基作用 。 方 式 的产 物 。这 就显 然与 格劳 修斯等 人 的 “ 产 约定论 ” 区 财
刘师培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财产权的解读

刘师培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财产权的解读摘要:刘师培作为清末鼓吹向西方学习先行者之一,重要的活动之一是宣传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观念。
刘师培的《中国民约精义》一书中许多内容涉及国家构建过程中的财产权问题。
刘师培认为:近现代国家构建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财政问题,纵观西方宪政观念的起源,主要就是从规范君主收税、税款支配及用途开始成形的。
为此,他从中国古籍中寻找相应依据。
如“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
”如“天下为天下之天下,则天下之财亦为人民共有之财。
”并提出了“君主既为人民尽义务,人民即当与君主所权利,此君主所以有财也。
然人君所有之财,与国家公同之财究当区之为二。
”批驳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存我为贵”等错误观念。
他的一些观点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刘师培;卢梭;财产权清朝末年,以孙文、梁启超、刘师培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痛心于清帝国的腐朽没落,列强的欺凌,鼓吹向西方学习,试图以西方先进的观念来改变中国的落后面貌。
刘师培作为先行者之一,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活动之一是宣传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念。
这一活动主要体现在他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中国民约精义》的相关论述中。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著名的政论性著作,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该书对中国产生影响始于20世纪初。
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了《社会契约论》的中文单译本,当时书名译为《民约论》。
由此,卢梭的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影响和引导了中国几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
一般认为,正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由此奠定了他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旗手地位,他也因此成为西方近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作为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构建过程理论上的理想化描述,卢梭认为,只有当享有主权的全体人民愿意基于自身利益而订立一部契约,即他所称的社会契约,系统地规定君主、国家、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时,一个理想的社会才能够建立起来。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私有财产权理论的核心命题:一种思想史式的注解和批判
一 、所 有 制 发 展 的 某 些 历 史 事 实
一种 流 传 甚 广 的 主 流 观 点 是:私 有 制 是 在 原 始 公有制社会解体 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换 句 话 说,人 类 社 会 的 初 始 状 态 是 公 有 制 。 其 实 ,这 是 一 种 误 解 ,不 符 合 历 史 事 实 (龚 唯 平 ,1994)。 可 以 确 切 地 判 断 说 , 人类的 初 始 状 态 所 面 对 的 外 部 物 质 世 界 是 大 自 然 ——— 土 地 及 其 上 的 动 植 物 。 那 时 的 大 自 然 仅 仅 是 纯 粹 形 态 的 自 然 本 身 ,处 于 无 主 的 状 态 。
二 、私 有 制 理 论 的 几 个 核 心 命 题
命 题 之 一 :私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公 民 对 人 身 “自 我 所 有 权 ”的 自 然 拓 展 和 直 接 延 伸 。
这 一 著 名 命 题 出 自 洛 克 于 1690 年 发 表 的 《政 府 论 》,并 由 后 人 加 以 不 断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洛 克 是 以 自 然法哲学的方式,以 个 人 对 自 身 的 “自 我 所 有 权”为 基 础 ,论 证 私 有 财 产 在 道 德 上 的 合 理 性 和 神 圣 性 质 。 他的所有权理论要直接回答的就是当时对天赋人权 学说的相关批评。 与 天 赋 人 权 概 念 一 样,他 也 假 设
宗教承认私有财产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它在道德 上做出了妥协。如何解决这种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冲 突呢 ?于是,阿 奎 那 提 出 了 一 种 “私 有 共 享 ”原 则 :虽 然人为的法律 把 财 产 划 归 私 人 占 有 ,但 是 ,富 有 者 不 能 忘 记 神 意 ,要 把 多 余 的 东 西 留 给 穷 人 分 享 。 这 一 原 则,可以用一个 形 象 的 例 子 来 说 明 :当 你 收 割 地 里 的 庄稼时 ,你不要 完 全 收 拾 干 净 ,也 不 要 收 集 遗 留 在 地 上的麦穗,而要把它们留给那些贫穷和陌生的人。③
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民主自由与财产权
话说 , 即过去人们并 没有 真正认识什么是 资本 主义 , 么是社会 主义 , 什 我们 的社 会主义又处于 个怎样 的发展 阶段 这种权 利主张和要求 政府保 障供给 民主 自由机制 及财产权分配机制的 法精神 、 法伦理 的民主 自由意识还 十分朦胧 , 呼声也甚 为微 弱 ,只是 2 0 0 4年第 四次修宪后 , 国
作者 简 介 : 曾哲 , 学 博 士 , 法 南京 审计 学 院 教 授 , 门大 学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究 方 向 为 宪 法学 与行 政 法 学 厦 研
基 本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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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太平洋学报》2 0 0 9年第 l 2期
人 口过剩 , 乡二 元结构等 , 则就是初 级 阶段 发展 过程 的时 间具有 不 可确定 性 , 城 再 即便 是在邓 小平选集 的文本里也难有 界说 , 只是指 明了还需要很长 一段时 间 会主义初级 阶段发展论也 社 构成 了社 会主义特 色理 论最重要 的组 成部分和不可或 缺 的内容 ,这 些特点反 映在现行法律 和 法律关 系上 , 特别是反 映在 国民的民主 自由权与 劳动创 造 的财 产权所有 制上 , 值得 当下 的宪 是
权及 其社会 发 展 的多元 影 响 , 产权在 社会 主 义初 级 阶段 发展 中对公 民 民主 自由具 有 重大 影 响 , 有 了财产 权 财 没 也就 意味 着失 去 了真正 的 民主 与 自由
【 关键 词 】 社 会 主义初 级 阶段 民主 自由 财 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在民法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二、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1. 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包括合法占有、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
合法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物品占有并具备支配能力。
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权的授予和限制。
契约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订立的合同约定财产权的获取和行使方式。
2.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的使用和占有权。
收益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所产生的利益和收入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物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三、财产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中对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确保财产权的实际保障。
2. 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社会是财产权保护的基础。
法治环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能够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正常行使。
国家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财产权意识,共同维护财产权的尊严和稳定。
3. 公共监督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也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约束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同时,建立财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征收、没收和法院裁决等行为。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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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作业题目:洛克与卢梭之间财产权思想的差异及其启示课程名称:西方政治思想史原著选读任课教师姓名:曾裕华研究生姓名:罗方成学号:4201210000024年级:2012级专业:政治学学院(部、所):历史与政治学院任课教师评分:年月日洛克与卢梭之间财产权思想的差异及其启示内容摘要:财产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向来被视为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反映。
在洛克看来,财产不仅是生命与自由的象征,而且对于维护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同样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卢梭不仅没有像洛克那样重视和肯定财产,而且从截然相反的方向上揭示了财产的私人占有对人的平等、自由价值的否定意义。
二者的财产权思想为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有所启发。
关键词:财产权思想;洛克;卢梭;自然法一、洛克的财产权思想:“自然权利论”的财产权理论洛克的理论始于自然的平等,他的财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一种“自然权利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财产权是自然状态中就已存在的,是进入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之前就已被天赋的,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就是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
因此,“自然权利论”是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逻辑起点。
在洛克看来,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们曾生活在“自然状态”下。
他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互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对于违反自然法的个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惩罚,并要求获得赔偿。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普遍享有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
而且,洛克还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的同时,还赐给了人类理性来利用那些生存所需的东西,所以人类应该服从“创造主的旨意”,行使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理性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即使是政治社会,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财产权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首先,在洛克看来,劳动是确立财产权的重要根据。
一方面,由于每个人都享有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他们凭借自己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及其成果自然是他人所不能染指的,是属于本人的私有财产。
另一方面,在早期社会,世界上物产丰富,人员稀少,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去获取自然界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而不损及他人的生存机会。
因此,由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受到了其他所有人的默许,它并不需要每个人的明白同意。
洛克进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权同样是由劳动所确立的。
尽管土地上自然地生长着各种动植物,但是,由于人们在耕种土地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劳动加诸土地之上,所以,“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
此外,基于上述资源丰富、土地广袤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开垦荒地并占有土地,劳动所确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无可争议。
私人财产权获得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人劳动的产物。
通过劳动这一客体主观化和主体客观化的双向运动的“中介”,洛克完成了从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到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再到对自己劳动的所及物享有所有权的过渡。
因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所以他的身体和双手所从事的劳动,也就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通过劳动价值理论,从自在的“人格所有权”导出了对外在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财产乃是财产者人格的“物化”。
其次,洛克借助于政治权力的设置和对财产权的保障,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路径。
以“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基础,洛克提出和阐明了自己的国家和法律学说。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与平等,但是这种状况也具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
首先,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没有保障,常常面临他人的侵犯。
第二,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时,每个人在其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而且在报复犯罪行为时易于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结束随自然状态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人们共同同意组成团体,建立国家。
在洛克看来,人们不仅在前政治社会(即“自然状态”)下,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且,即使进入了政治社会,人们仍然保留这些最基本的权利。
保护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而这一职责的核心与中心内容可以简约为保护人的私有财产。
他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可见,在洛克看来,保护了人的财产权,也就等于保护了人的自由。
再次,洛克试图证明不平等的私有财产是合理的。
尽管自然界的丰富资源为人类通过劳动占有无尽的财产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在规定财产权的同时,对财产权加以限制,即不能浪费自己的财产,并且不得侵犯他人以同样方式获取财产的权利。
按照洛克的解释,第一项限制条件是指基于自然法的原则,人类不应该糟蹋与败坏上帝的恩赐,第二项条件客观上不会影响个人财产权的扩张。
这是由于在原初的自然状态下物产丰富而人口稀少,个人凭借有限的劳动能力获取且独占的物资,即便是超出了生活必需的限度,也不会引起他人的反对,乃至引发纠纷与争斗。
在洛克看来,货币的出现是人们解决财产权问题时共同同意的结果,它能够同时保证财产权的实现与生活需要的满足。
但是,这样的话,劳动与财产权就出现了分离,从事劳动的人可能只占有较少的产品,而拥有货币的人可以购买并占有较多的产品。
对此,洛克辩解道:一方面,由于劳动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一个英国粗工的生活条件要好过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所以,实际上,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没有遭到损害;另一方面,占有超过自己生活需要的易于腐烂的生活必需品应受到谴责,而积累金银则不会,后者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同时,人们更倾向于为了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而劳动,而不是占有那些享用不了的金银,这样就不会产生因占有不均而引发的冲突。
二、卢梭的财产权思想: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平等的根源同样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卢梭不仅没有像洛克那样重视和肯定财产,而且从截然相反的方向上揭示了财产的私人占有对人的平等、自由价值的否定意义。
如果说,洛克以人自由的获得为基础为财产权作了肯定性的辩护;那么,卢梭则把财产的私人占有与平等和自由的丧失结合起来,从而对其作出了否定性的论断。
在财产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上,前者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后者则是一个彻底的民主主义者。
在《社会契约论》第九章“论财产权”中,“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惟一标志。
”这种“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惟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很显然,这里的“缺乏法理根据时”应是一种自然状态,在这里卢梭事实上也继承了洛克根据劳动和必需的原则来确定“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即自然状态财产权的确立。
而要使这种“最初占有者的权利”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则需通过约定由法律和制度来加以凝固和确立。
与洛克把财产权作为人天赋权利的观点不同,卢梭不认为人的财产权同生命和自由一样是人类天然的禀赋,神圣而不可侵犯。
他认为,“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
”财产只是人类劳动的物化产物,是与人本身相分离的存在物,与人的自由和生命不能相提并论。
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经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双重维度加以凝固和确立起来的。
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发展,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人类智慧增长的同时,导致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状态。
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出现,将人们财产的不平等通过法律永久化、合法化地确立了下来。
卢梭试图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创建一个正义与合法的民主共和国,以立法手段将人们的财产维持在一个大体平等的状态。
他认为,在人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从事于一个人能单独操作的工作和不需要许多人协助的手艺,那时候,每个人都是自足的独立的。
他们还过着本性所许可的自由、健康、善良而幸福的生活,并且在他们之间享受着无拘无束的自由交往的快乐。
只是,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
在卢梭看来,私有制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由野蛮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
卢梭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自由就难以存续,人类的各种不平等,最终都必然会归结到财产的不平等上。
在看到人们为追逐财产衍生的种种罪恶行径和人类本性的异化状态,尤其是看到不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建立,将人的不平等逐步推向了顶点,人的自由走向了毁灭的边缘,他悲愤地说道:“看看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以及全世界,你会发现在任何地方,重大的道德上或政治上的罪恶都无不与金钱有关。
”同时,卢梭也认识到,在不正义的政治社会中,人们在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是基于人们的约定同意而确定下来的,人类社会能够克服这种不平等。
于是,为了克服社会中存在的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现象,恢复人们丧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卢梭力求“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即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法律手段消除财产占有极端不平等的现象,重新实现人类的平等和自由状态。
在平等问题上,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是,不应当把平等作为建立政治制度的目的和社会制度应当追求的更高的基本价值,因为在社会中,平等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到处存在。
因而,他们对平等问题的关注,远不及他的自由理论那样光彩夺目。
而卢梭则认为,平等理应成为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
这种平等不仅表现在政治权利的平等上,而且也应体现在经济权利的平等上。
在经济的平等问题上,尽管他没有主张经济上的绝对平等,而同样承认经济上的不平等的必然性,但是,他反对严重的贫富分化这种极端的不平等,而主张财富的大体平等。
他明确指出:“至于平等,这种名词绝不是指权利与财富的程度的应当绝对平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