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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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个令我十分好奇的话题,每每在学习过中感受中西法律的巨大差异,都会有一些问题萦绕在我的心中,比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究竟是什么,有没有对这种差异系统和全面的表述,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西法律如此大的差距,中西法律在面临差异的情况下如何交流促进,又该如何评价这两种法律文化?这些是我学习法律以来心中一直没有答案的问题。

张中秋教授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在仔细的阅读过程中我常常有豁然开朗的感受,得到了许多启发,令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的刻板印象,当我将法律文化与现实生活的经验相联系,我对人们的法律行为和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了更深刻地理解。

张教授从中西各自法的形成、法的本位、发的文化属性、法与宗教伦理、法的体系、法的学术、法的精神和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人的文化原理这九个不同的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则是张教授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求同和会通,探讨二者文化交流的可能性。

全书的框架结构清晰,逻辑论证有力,阐述的视野开阔见解独到,在阅读过程中令人深思常常有启发之感;我不禁感叹张教授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法律素养。

接下来,我谈谈我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浅显的思考和收获。

从前谈到中西古代法律,我的脑海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刻板印象,中国古代法的标签是“独裁”、“残忍”、“落后”和“不平等”,跳出来的画面是凌迟处死、明朝的百种酷刑、官僚司法腐败等;而西方古代法的标签是“先进”、“民主”、“现代化”和“自由平等”,想起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文艺复兴中个人主义的兴起、《独立宣言》、《权利法案》。

听起来好像中国古代的东西都是不好的,批判总多于赞誉,而西方的正好相反。

在阅读此书过程中,我隐隐感到作者或许也存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刻板印象”,当然书中也不乏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积极作用的叙述和肯定,对西方中世纪黑暗时期的批判,在总体的基调上似乎更加推崇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贬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10061072 孙承根一学期的东西方法律文化课已经结束,我从这门课中学到了很多知识。

老师从很多古代法律案例中分析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让我受益匪浅。

从法律性质来看,东方的法律是一种公法,它强调的是群体和国家的利益,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统治者为维持自己的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社会实质是一种人治社会,他不同于西方古代的法治,即统治者自身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西方法律的起源是古希腊法律体系,它实质是一种私法,它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法律的地位是高于统治者的,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表现了苏格拉底以己之身践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古希腊的“陶片放逐法”针对的不仅是平民,放逐的对象是包含任何人的。

在古希腊历史上,曾经有数位执政官被陶片放逐法放逐。

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种公法,本质上是刑事化的法律体系,即以刑事化的方式来处理刑事和非刑事问题;而古希腊法律本质上是民事化的的法律体系,它以民法和商法的发达为主要标志。

从法制观念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传统上,中国古代经常将“刑”、“法”、“律”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刑法”所以中国古代通常是刑、法不分的。

而古希腊则不同,他们的刑是刑,法是法,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将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中国古代竟然还会发生因上朝迟到而判刑的事,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在量刑方面严重不足。

从法律与思想文化上的联系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儒家思想的法律,西方法律则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标榜道德伦理的,导致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变成道德的强制执行工具,而道德则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为法律穿上能被人接受的外衣。

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古代社会维持着儒家封建体制。

西方法律是宗教化的,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宗教力量达到巅峰,自由和权利不再是人人共有,而是上帝赋予的,教廷则是最高的法律制定、解释、执行机构。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读书笔记读完这本书,我首先感到作者在本书的写作工程中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

作者不能容忍日本在西方比较法学者的研究中不被重视,只是被放在“中国法系”中处理或在“远东的德国法”中被简单提及,从而对将东西方“德治”“法治”简单对立的通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东洋文化不具有西洋文化的那种一体性,日本应当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主体来考虑。

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完全在于厘清日本人的法观念,完全在于在在法圈论中给日本法以恰当的定位,而且这本书也只不过是为了上述目的作了些基础的工作而已”。

(1)作者的这一倾向之所以引起笔者的注意,是因为我觉得这种倾向影响了该书论证的严谨性。

作者不顾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巨大差异,一味的强调其整体性,而在论及东洋法时,却紧紧抓住中日之间的差异,大谈特谈。

如果也像对待中日法那样来审视西洋诸法,作者所强调的西洋法的一体性可能就要发生动摇了。

虽然西洋诸国都强调法律之上,视法为一种理想,并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但是德国的“法治国”理想和英国的“法治”理想毕竟差别甚巨。

“法治国”只意味国家所有法律适用的合法性,正义乃是实在法的一种产物,不存在评价实在法的外部道德标准。

“法治”则视法为神圣,视法同正义不可分割。

凡有悖于外在的正义道德标准,皆不为“法”。

显然,这两种法观念是有区别的。

法是一种文化现象,但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并不一定会有相同的法观念,在做比较法研究时,这是应当谨慎的。

带着强烈的民族主义目的倾向,作者的超越对“西洋与远东的法观念”客观性比较的愿望能否实现呢?扩大来讲,研究者能否带着非学术性的动机进行学术研究呢?其次,作者在论述中国的法律传统时,强调应当综合考察儒、佛、道三家的思想对中国法观念的影响。

这一点,笔者很赞同。

但在探究中国民众厌诉时,作者认为与其到儒教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低下中寻找,不如到客观的、合理的诸情况中,尤其应当到尚未正常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中去寻找原因。

中西法律思想差异案例(3篇)

中西法律思想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西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日益频繁。

在法律领域,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尤为显著。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案例,探讨中西法律思想的差异。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与乙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乙认为,甲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甲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分析1. 法律责任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责任自负”,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甲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2. 法律价值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和谐”与“礼治”,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反映了双方对赔偿责任的分歧,但最终仍通过协商解决,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公平”与“正义”,追求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3. 法律适用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灵活,注重人情、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可能受到当地习俗的影响,从而在赔偿金额上有所差异。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严格,以法律条文为准。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基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4. 法律意识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人们普遍认为“法不责众”。

本案中,甲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强,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法律意识。

四、案例启示1. 深化中西法律思想交流与融合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法律思想在责任观念、价值观念、适用差异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比较


目录
1.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方不同的法理观念
2.权利与义务:中西方不同的法本位观念
3. 正义与秩序:中西方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4. 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方不同的执法观念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方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权利与义务:中西方不同的法本位观念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律关系的根本主体是 “天”和“天子(皇帝)”, 只有它们才有资格拥有权 利或承担义务。而臣与民 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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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差异的
背景
由于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 的,但是却与人类的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尽 管其自身发展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却一直受着 社会公共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有鉴于此,中西 方法律文化之间就会存在客观的区别于差异。 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其之间的 差异是十分广泛的。
正义与秩序:中西方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对正义问题的探索和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于西 方法律文化史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主线,也是认 识西方法学家及其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精神标 志。苏格拉底认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 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 执法、司法的共同本质,所以他说:我确信,凡合 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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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方 不同的执法观念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三权分立 司法独立
法治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外法学读后感

中外法学读后感

中外法学读后感篇一中外法学读后感最近读了一些有关中外法学的书籍,哎呀,这感受可真是复杂得很呐!你说这法学,它就像一个神秘的大迷宫,我在里面兜兜转转,有时候觉得自己找到了出路,可一转眼又发现可能是个死胡同。

外国的法学体系吧,那叫一个严谨,逻辑紧密得就像钢铁长城,可有时候我又在想,是不是太刻板了些?咱们中国的法学呢,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价值观念,也许这就是咱们的优势所在?比如说,在某些外国的法律案例中,那判决的依据简直让人摸不着头脑,我就忍不住问自己:“这真的公平吗?”可能对于他们来说是公平的,但我觉得这里面是不是少了点人情味?再看看咱们中国的一些法律条文,那真的是充分考虑了社会的实际情况,讲究个情与法的平衡。

读着读着,我又在琢磨,这法学的发展到底是为了啥?是为了惩罚坏人?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也许两者都有吧。

但有时候我又觉得,法律是不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就像有些坏人能钻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这能不让人气愤吗?总之,读中外法学这一路,我是时而兴奋,时而困惑,时而愤怒,心情就像坐过山车一样。

但我觉得,这正是法学的魅力所在,不是吗?篇二中外法学读后感哇塞,读了中外法学的相关书籍后,我这脑袋里简直像炸开了锅!你能想象吗?外国的法学,有些规定简直奇葩得让人掉下巴!比如说那个啥啥案例,居然能那样判决,我当时就懵了,心里直犯嘀咕:“这也行?”不过呢,转过头想想,也许人家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只是咱没搞懂罢了。

咱们中国的法学,那可真是博大精深啊!老祖宗留下来的智慧,在现代社会依然闪闪发光。

但是呢,我也在想,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咱们的法学是不是也得加快脚步,跟上这快节奏的变化?有时候我觉得法学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各方观点激烈碰撞。

比如说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有人坚决支持,有人强烈反对,我自己都纠结得不行,到底哪种观点才是对的呢?可能没有绝对的对错吧。

还有啊,读这些法学书籍的时候,我经常会想,要是我是法官,遇到那些棘手的案子,我该咋办?估计会头疼得要命!我觉得法学不仅是一堆条文,更是对人性、对社会的深刻洞察。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读书报告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读书报告

读书报告班级电力082班学号3080651048 姓名“怀疑一切或相信一切,这都是极其权宜的解决办法,两者都只能让我们对自己的研究工作偷工减料。

”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先生正是以这种严谨的批判精神为指导,写成了《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一书。

作者从历史的纬度为我们展现了反映西洋与远东(尤指日本)法观念的宏大图景。

我希望在将作者的基本观点及论证过程从繁杂的历史资料中抽离出来并予以整理的基础上,呈上我的思索,即本书对我的启发和由本书生发的疑问。

一、对本书观点及论证过程的疏理既然我们已经十分明了作者是在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建构本书的观点和内容的,那么追随作者的思维进路,弄清作者的批判对象、批判基点和批判的展开将于助于对本书的理解(一)批判的对象正如我们所知,作者批判的对象是西洋法学者与日本法学者对于东西方法观念差异的通说,即“西洋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西洋的法观念则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

”东西方比较法学家得出上述结论的理由不尽相同。

西方论者达维、茨威格特、克茨的观点依赖于艾斯卡拉的名著《中国法》,即东方法观念的形成源于中国“礼优于法,义务高于权利”的传统。

而日本的论者川岛武宜将东方(尤指日本)法观念的形成归结为日本传统社会所具有的两个特征,即等级社会和熟人社会的特征。

其同胞田野良之则更侧重于向国民自身追溯其根源,即日本人情动性和非行动性的性格使之然也。

尽管这一结论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历史资料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但我们仍可窥见无论是文化传统分析、社会特征分析抑或是国民性格分析,都难免有以点带面,将复杂的问题以简单划一的模式解决之嫌。

(二)批判的基点如果要在“东西方法观念比较”这个论题中找出一个关键词的话,无疑便是“法观念”。

本文批判的基点也正是围绕着什么是法观念,哪些因素决定了法观念的形成等基本问题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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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
班级电力082班学号3080651048 姓名
“怀疑一切或相信一切,这都是极其权宜的解决办法,两者都只能让我们对自己的研究工作偷工减料。

”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先生正是以这种严谨的批判精神为指导,写成了《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一书。

作者从历史的纬度为我们展现了反映西洋与远东(尤指日本)法观念的宏大图景。

我希望在将作者的基本观点及论证过程从繁杂的历史资料中抽离出来并予以整理的基础上,呈上我的思索,即本书对我的启发和由本书生发的疑问。

一、对本书观点及论证过程的疏理
既然我们已经十分明了作者是在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建构本书的观点和内容的,那么追随作者的思维进路,弄清作者的批判对象、批判基点和批判的展开将于助于对本书的理解
(一)批判的对象
正如我们所知,作者批判的对象是西洋法学者与日本法学者对于东西方法观念差异的通说,即“西洋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西洋的法观念则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

”东西方比较法学家得出上述结论的理由不尽相同。

西方论者达维、茨威格特、克茨的观点依赖于艾斯卡拉的名著《中国法》,即东方法观念的形成源于中国“礼优于法,义务高于权利”的传统。

而日本的论者川岛武宜将东方(尤指日本)法观念的形成归结为日本传统社会所
具有的两个特征,即等级社会和熟人社会的特征。

其同胞田野良之则更侧重于向国民自身追溯其根源,即日本人情动性和非行动性的性格使之然也。

尽管这一结论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历史资料的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但我们仍可窥见无论是文化传统分析、社会特征分析抑或是国民性格分析,都难免有以点带面,将复杂的问题以简单划一的模式解决之嫌。

(二)批判的基点
如果要在“东西方法观念比较”这个论题中找出一个关键词的话,无疑便是“法观念”。

本文批判的基点也正是围绕着什么是法观念,哪些因素决定了法观念的形成等基本问题而展开。

我试图将散见于书中个章节的批判基点做一归纳,因为这样的归纳对我们具有一定的方法论上的意义。

其一,作者认为个别法学家的观念(尽管其观点在法律发展史上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或概化为某一国或某一文化共同体的法观念。

因此,也就不能将卢梭的法观念简单的等同于法国人的法观念,不能将黑格尔的法观念简单的概化为德国人的法观念。

其二,某种特定的法观念在各种法律秩序中并非占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

表面上非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或多或少的同时且公开的发挥着作用。

其三,在发展的意义上理解法观念,即任何一个群体的法观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
是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

都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具体情形而发生变化。

其四,应综合运用历史的、社会学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和评价法观念。

(三)批判的展开
作者首先对西方“法治”和“为权利斗争”的传统进行批判。

在分析大量史料的基础上,作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英国经光荣革命确定的法治实际上是打着“法治”
旗号的“议会专制”;法国大革命也存在着对权利本位观的疑惑;而在德国,黑格尔倡导的“法治”也仅仅停留在精神层面。

其根源在于西方的反法治主义传统,表现在:其一,基于基督教的泛爱论而产生的德治思想对法治思想的冲击;其二,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对法的不信任;其三,调停这一折衷手段的效用被逐渐承认。

继而作者批判了日本法观念的通说。

该批判始于日本法观念发源于中国儒家思想这一结论。

作者认为,日本法观念的形成是是儒、法、道综合作用的结果。

接着,作者综合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继承西洋法之前的日本法的特有形式有其正当合理性。

并且,即使日本人的权利观念薄弱,也是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所致。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日本人不具有法治思想和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

通过上述归纳整理,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是从历史的纬度进行客观的批判,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说作者的意旨是对东西方法观念进行比较,不如说作者是在撇开通说中根深蒂固的观点,力图还历史以本来的面貌。

二、批判中的疑惑——对本书观点之再批判
疑惑之一:在初读本书时,就有一个根本性的疑问,即作者通篇的批判与反思是怎样产
生的?他是先确立批判通说的观点,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历史资料,还是在掌握了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生发了自己的观点?这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对于客观
的批判来说,哪一种又是更有益处的?可惜阅读全书之后仍不甚明了。

疑惑之二:日本人并非没有“法治”和“为权利斗争”的观念这一观点的得出是否具有必然性和客观性。

这里想以“德政令和弃捐令”(P112-P116)为例试做
一分析。

作者在论述伊始便说明“‘德政令’对日本人的法观念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万万不能只将当时的德政视为通过势力来践踏正当缔结的契约而无视法律的暴政。


为德政令是有其原因和历史状况的。

”在这里我们几乎可以做这样的推断,即作者所谓的“原因”和“历史状况”即是德政令正当性的基础。

我们再来看一下作者所谓的原因和历史状况是什么。

公家德政令的目的在于限制寺庙神社的执务者将其作为私人领地任意处分。

醍醐天皇元弘三年发布的德政令目的在于否认非法政府执政之下的土地买卖契约。

而幕府的德政令是为了巩固武士阶层的土地所有权,实则是为巩固幕府的统治基础。

据此,作者得出结论“公武德政均有名目,在这一意义上可以称作违法而斗争。

”然而从上述陈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一系列德政令颁布的本旨在于维护最高权力者的财产权及巩固其执政基础,如以马克思主义论者的阶级论观之,实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尽管在德政令中也呼吁“确立司法权和维护司法制度”,也仅仅是在法技术的层面,而不是在法的观念和精神层面。

因此,德政令只是为统治者制定的法而斗争,为统治者的利益而斗争。

作者所谓的“为法而斗争”的逻辑必然性和客观性值得我们思考。

疑惑之三:作者是在以法观念作为法系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

然而作者仅仅批判了有
关东西方法观念的通说,却并没有对东西方法观念做实质意义上的比较,也没有清晰的指出到底什么构成了法观念,又应该从那些角度对法观念进行比较。

同时,作者认为法观念是发展的、变化的,不能仅以历史的分析得出。

据此,作者得出的结论是:西方人并不是绝对的具有“为权利斗争”的法观念,而日本人也不是绝对的缺失“为权利而斗争”的法观念。

这似乎是在告诉我们两个比较对象没有实质的区别。

诚然,作者的本意是客观的、批判的,但过于动态化以至难于把握的法观念是否陷入了一种不可知论的泥潭呢?法观念又是否成了一种没有标准
的标准呢?既然据以分类的标准都成了不确定的,以法观念作为法系划分标准的分类方法的合理性又在何处呢?这样一来,作者的前提和结果之间似乎构成了一种悖论。

疑惑之四:被西方人打开门户,被迫接受西方人的价值观念、评判体系的东方人应该在何种意义上、何种层面上评价本国人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尤其是继受
西洋法之前的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正如梁治平先生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所指出的“在世界历史所造就的新的历史里面,中国已不再是主动地评判者,在一个年轻而强有力的新文明面前,她只是被动的受人评判”。

可以说,今天包括法学者在内的中国人所使用的“法治”一词在内涵上导源于西方,即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理性完美结合的法治。

那么,我们在使用法治一词时已经承认了西方的话语权,也就已经在以西方人的视角来审视本国的情况了。

写到这里,又产生了一个疑问,即作者是以西方“法治”的内涵来评价西方人的法观念,但却非以西方“法治”的内涵来评价日本人的法观念,这种比较在起点上似乎就已经是不平等的和有倾向性的了。

以上就是我在阅读《东西方法观念比较》之后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希望能在今后的进一步学习中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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