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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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2005-7-15,供参考)特别提示:为配合股权分臵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已推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为便于券商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确权证业务,尽快做好券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我所编写了该指南。

该指南只包括深交所提供的业务服务,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权证产品基本信息1、权证代码证券代码【030000,032999】是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0,039999】是认沽权证代码区间;【033000,037999】为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

我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将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股票的两汉字简称;Bb为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 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国信证券基于万科A发行的认购权证的简称可能为‚万科GXC1‛。

注:该简称主要是方便投资者较直观地了解权证的部分信息,不建议系统使用其中包含的信息。

3、权证类别有两类权证:C (Call warrant:认购权证);P (Put warrant:认沽权证)。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4、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精确到0.001元。

在发行时约定,一般为一固定值,需在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调整,调整公式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5、行权比例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修订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交易单元中止业务;2、询证业务,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函证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持股函证;3、结算保证金管理;4、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2、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各项收费标准。

三、删除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代办证券公司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2、权证、ETF交收履约保证金收取;3、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上述规则中后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 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2.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3.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4.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豁免披露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1.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2.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4. 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结、过户证券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本指南所称证券,是指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A股、B股、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品种,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查询、冻结、过户时,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相关条文的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一。

1.4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查询、冻结、过户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第二章查询2.1 本公司提供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的以下信息的查询:(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2)证券持有情况;(3)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不含成交价格);(4)证券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5)其他可以提供的信息。

2.2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规范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①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②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③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④具体查询事项;⑤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3)查询对象在20人/户(含)以上的,应同时提交含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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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标准
账户类型
查询项目
收费标准
A 股账户
证券变更信息
个人账户 机构/产品账户
20 元人民币/证券账户 /市场/次
50 元人民币/证券账户 /市场/次
证券持有信息
20 元人民币/证券账户 /市场/次
B 股账户
10 元港币/证券账户/市 证券变更信息、证券持有信息
场/次
A 股账户、B
证券冻结信息
免费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 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 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 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 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3、持有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破产
管理人、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中,涉及清算组(含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
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
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书
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境内法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可现场填写);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
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
名;投资者亡故的,填写办理查询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公证委托查询的,填写受托人姓
名。
(2)“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信息、变更信息、冻结信息、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和
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投资者可查询一项或多项,并填写对应的查询范围。
(3)同一证券账户查询多个时点持有信息的,在“查询日期”一栏列明查询时点,填写
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查询费用由证券公司代收,并通过结算备付 金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六)如果证券查询信息数据量较大,一般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 果。
(七)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 休市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5:00。
(八)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 (九)本指南所用表单样式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 (十)本业务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负。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申请人(或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审核结果: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中 □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国 □其他
结 处理意见: □建议接收申请材料
算 □建议退回申请材料
填 □留置申请材料,暂不办理

经办人签名:
办理日期:
填表须知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柜台办理证
一份申请表即可。
3、机构投资者填写说明:
(1)“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填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注明的经办人姓名。
(2)“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信息、变更信息、冻结信息、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和
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投资者可查询一项或多项,并填写对应的查询范围。
(3)同一证券账户查询多个时点持有信息的,在“查询日期”一栏列明查询时点,填写
一份申请表即可。同一法人名下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查询内容相同的,经办人附上加盖公章
的证券账户清单,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
券查询业务。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证券查询申请表。
申请人在证券查询申请表上签章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证券查询申请表,并同意
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在证券查询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中国结算拒绝为其办理证
券查询业务。
2、个人投资者填写说明:
(1)“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个人投资者填写本表时,本人查询的,填写本人姓
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将加盖 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 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 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 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年月日
人 □证券冻结信息
填 □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
写 (仅限沪市适用)
查询日期: 证券代码:
查询期间:
年月日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 查询期间: (仅限沪市适用)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阅读
并将严格遵守《填表须知》(见背面),因违法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境外机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可现场填写);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 存续证明); 4、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 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 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 理人申请办理,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见附件,可现场填写); 2、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 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 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业务申
原件及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对经办人
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
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
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网站“业务规则”—“深圳 市场”—“登记与存管”栏目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情况查询业务指南》。
(三)执法机关证券查询 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网站“业务规则”—“深圳 市场”—“其他”栏目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四)通过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柜台申请证券查询业务的, 证券持有查询提供 2001 年 11 月 12 日之后的数据。通过投资人登记电 子平台申请的证券查询电子数据包括全市场的托管信息和托管在代理 查询证券公司处的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 (五)通过投资人登记电子平台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免费;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2、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 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 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 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股账户 注:投资者持有多个 A 股证券账户的,每一查询条件以 10 个 A 股账户 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有误或系伪造的,中国结算和代理证券公司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查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证 券查询业务,具体包括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
一、查询方式 (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本公司柜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分公司柜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的 查询服务(B 股除外)。 (三)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 服务。个人账户、一般机构账户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业 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证券公司的特殊机构或产品 账户仅能由该证券公司通过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办理证券查 询业务;其他类型的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需到本公司或中国结算北京、 上海分公司柜台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特殊机构和产品账户的相关定 义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 指南》。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 询结果,并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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