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规定

合集下载

工伤医疗期表

工伤医疗期表

工伤医疗期表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有一定的规定,下面是对工伤医疗期的详细介绍。

一、基本规定1. 工伤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工伤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为从工伤发生之日起。

对于职工经事故较轻、无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工伤医疗期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 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时间为一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重度残疾、重大损伤等,可以延长至二年。

3. 工伤医疗期的计算:工伤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医疗期期间的待遇1. 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定期补助金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2. 工资待遇:工伤医疗期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一般为基本工资的80%。

对于长期治疗的,工资待遇可延长至医疗期满。

三、工伤医疗期的延长1. 医院证明: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必须提供住院医院的证明,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

2. 延长时间: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工伤医疗期可以延长至一年或二年。

职工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 批准程序:由职工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手续。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书面的听证。

四、医疗期满后的处理1. 治愈出院: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病情完全治愈并出院的,按照治愈出院处理。

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做好相关手续并支付工资待遇。

2. 尚未治愈: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尚未治愈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经鉴定为继续休假治疗,可按照规定再次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

总结起来,工伤医疗期是职工因工作中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其起始时间为工伤发生之日起,最长时间为一年。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害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经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需要治疗、疗养的一段时间。

工伤伤害医疗期的标准如下:
一、医院治疗期:医院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观察、康复的时间,一般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至三个月,具体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和治疗需要而定。

二、复查观察期:复查观察期是指工伤职工接受医院治疗期结束后,需接受复查和观察的时间。

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查观察期通常为医院治疗期的一半时间。

三、康复疗养期:康复疗养期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和疗养的时间。

康复疗养期的长度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和康复需要来确定,一般为医院治疗期的一至三倍。

四、延长治疗期:对于严重工伤的职工,如遭受重大损伤、生命威胁等,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可延长医疗期至必要时。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期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病情和治疗需要来确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评定。

工伤伤害医疗期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经济负担。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执行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和及时的医疗服务。

工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工伤医疗期规定办法

工伤医疗期规定办法简介工伤(occupational injury)是指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导致身体受伤或生病的事件。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致残或因病需要治疗在劳动合同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或单位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时间。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工伤医疗期规定办法,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内容工伤医疗期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身体受伤或者患病需要治疗在劳动合同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单位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时间。

医疗期限自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医疗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但是,如果职工病情复杂,需延长治疗时间,可在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承受范围内继续支付费用。

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但是,不能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

治疗方式根据职工的实际病情,工伤医疗可以采取以下治疗方式:•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特殊治疗(如手术、放疗等)费用结算职工在医院就诊时,需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以便医院核对职工的医疗保险信息。

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垫付,职工在出院后需到社保网点进行费用报销。

医疗保险基金先垫付的金额,职工不需要承担,但在报销时需按规定支付一定的自负金额。

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期的享受需要正确的工伤认定。

职工要获得工伤保险的各项福利,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县级以上的职工工伤保险领导机构负责。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与工作关系的认定,是工伤保险赔付的前提。

工伤与非工伤的判定工伤的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课题,通常需要结合职工受伤的原因、时间、地点、职业特征、工作过程等多种因素一起考虑。

在工伤认定时,需要进行细致的勘验、鉴定并确立职工死、残、伤的程度等级,再据此确定工伤赔偿,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得到的赔偿,必须是合法和公正的,不能过低或过高。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伤保险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时间。

医疗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2. 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 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4.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

三、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如下:(1)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医疗期为3个月至6个月。

(2)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至12个月。

(3)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

(4)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 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工伤职工在受伤或者确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积极配合治疗。

3. 医疗期的待遇(1)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如果需要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时间进行治疗,那么职工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ⅴ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医疗期的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三、工伤医疗期能享受哪些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时间的安排如下:1. 一般工伤医疗期:一般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法定医疗期加上职工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连续治疗期间。

在法定医疗期之内,医疗期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延长医疗期时间,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 创伤工伤医疗期:创伤工伤医疗期指劳动者因患创伤工伤,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时间。

创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3. 伤残工伤医疗期:伤残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伤残工伤,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康复治疗,以促进康复和职业再适应的时间。

伤残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4.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恶性肿瘤,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倍。

5. 职业病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职业病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医疗期时间还受到地方性的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不同省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了解相关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工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伤后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恢复身体健康,并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一项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一、工伤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工伤,在确认工伤后开始,直到其完成康复治疗而不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二、工伤医疗期的计算工伤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职工的工伤情况及医疗需要而定。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期为伤残程度决定期、临床症状恢复期和康复治疗期三个阶段。

1. 伤残程度决定期:伤残程度决定期是指职工受伤后的早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观察,确定其伤残程度。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3个月左右。

2. 临床症状恢复期:临床症状恢复期是指职工的工伤部位症状有所改善,但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治疗,以确保完全康复。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年。

3. 康复治疗期:康复治疗期是指职工伤情已经稳定,但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治疗,以恢复身体机能。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1年以上。

三、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 全额工资发放期:在伤残程度决定期和临床症状恢复期,职工可以继续领取全额工资。

这一期限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年。

2. 工伤津贴发放期:在康复治疗期,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工伤津贴。

这一期限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1年以上。

3. 应当休假、停工时间: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需要停工休假进行治疗的时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工伤医疗期可以进行延长。

比如职工伤情复杂,需要长期康复治疗;或职工的伤残鉴定结果有争议,需要进一步评估等。

这种情况下,工伤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确保职工得到充分的医疗救治。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一段时间。

工伤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的延长和结束等方面来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工伤医疗期分为初始医疗期和恢复期两个阶段。

二、医疗期的确定1. 初始医疗期初始医疗期是指工伤发生之日起的医疗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初始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初始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初始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恢复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恢复期内,用人单位继续支付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但支付比例可能会有所变化。

医疗期的具体确定是由工伤认定委员会或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伤鉴定结果来做出决定的。

工伤鉴定是由职工发生工伤后提交有关材料,并经过医院的诊断和鉴定程序,最终由工伤认定委员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

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因素,决定工伤医疗期的长短。

三、医疗期的延长在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结束之前,如果职工仍需要继续治疗,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的条件包括:1. 经鉴定为工伤,但伤情未痊愈或未恢复到能够从事原工作的程度;2. 经治疗医生诊断需要继续治疗;3. 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计划等。

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的结束工伤医疗期的结束是指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期结束的条件包括:1. 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满;2. 职工出院或治疗结束;3. 医学鉴定认为职工的伤残率已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医疗期规定2017治疗工伤的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工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伤医疗期相关问题解答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

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4、职工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标准的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度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

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7、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9、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10、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

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职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办事,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民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处理。

但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关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15、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次性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