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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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表

工伤医疗期表

工伤医疗期表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有一定的规定,下面是对工伤医疗期的详细介绍。

一、基本规定1. 工伤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工伤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为从工伤发生之日起。

对于职工经事故较轻、无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工伤医疗期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 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时间为一年。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重度残疾、重大损伤等,可以延长至二年。

3. 工伤医疗期的计算:工伤医疗期按照自然日计算,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医疗期期间的待遇1. 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定期补助金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2. 工资待遇:工伤医疗期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一般为基本工资的80%。

对于长期治疗的,工资待遇可延长至医疗期满。

三、工伤医疗期的延长1. 医院证明: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必须提供住院医院的证明,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

2. 延长时间: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工伤医疗期可以延长至一年或二年。

职工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 批准程序:由职工或其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手续。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书面的听证。

四、医疗期满后的处理1. 治愈出院: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病情完全治愈并出院的,按照治愈出院处理。

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做好相关手续并支付工资待遇。

2. 尚未治愈: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尚未治愈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经鉴定为继续休假治疗,可按照规定再次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

总结起来,工伤医疗期是职工因工作中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其起始时间为工伤发生之日起,最长时间为一年。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伤害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经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需要治疗、疗养的一段时间。

工伤伤害医疗期的标准如下:
一、医院治疗期:医院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观察、康复的时间,一般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一至三个月,具体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和治疗需要而定。

二、复查观察期:复查观察期是指工伤职工接受医院治疗期结束后,需接受复查和观察的时间。

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查观察期通常为医院治疗期的一半时间。

三、康复疗养期:康复疗养期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和疗养的时间。

康复疗养期的长度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和康复需要来确定,一般为医院治疗期的一至三倍。

四、延长治疗期:对于严重工伤的职工,如遭受重大损伤、生命威胁等,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可延长医疗期至必要时。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期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病情和治疗需要来确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评定。

工伤伤害医疗期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经济负担。

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执行工伤伤害医疗期标准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和及时的医疗服务。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伤保险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时间。

医疗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2. 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 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4.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

三、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如下:(1)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医疗期为3个月至6个月。

(2)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至12个月。

(3)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

(4)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 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工伤职工在受伤或者确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积极配合治疗。

3. 医疗期的待遇(1)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如果需要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时间进行治疗,那么职工工伤医疗期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医院证明,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ⅴ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二、医疗期的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三、工伤医疗期能享受哪些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

各种工伤医疗期时间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时间的安排如下:1. 一般工伤医疗期:一般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法定医疗期加上职工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连续治疗期间。

在法定医疗期之内,医疗期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延长医疗期时间,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 创伤工伤医疗期:创伤工伤医疗期指劳动者因患创伤工伤,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时间。

创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3. 伤残工伤医疗期:伤残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伤残工伤,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康复治疗,以促进康复和职业再适应的时间。

伤残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4.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恶性肿瘤,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恶性肿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倍。

5. 职业病医疗期:职业病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在医疗期结束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职业病医疗期的时间为医疗机构认定的治疗时间,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医疗期时间还受到地方性的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不同省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了解相关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工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伤后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恢复身体健康,并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一项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一、工伤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工伤,在确认工伤后开始,直到其完成康复治疗而不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二、工伤医疗期的计算工伤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职工的工伤情况及医疗需要而定。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期为伤残程度决定期、临床症状恢复期和康复治疗期三个阶段。

1. 伤残程度决定期:伤残程度决定期是指职工受伤后的早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和观察,确定其伤残程度。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3个月左右。

2. 临床症状恢复期:临床症状恢复期是指职工的工伤部位症状有所改善,但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治疗,以确保完全康复。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年。

3. 康复治疗期:康复治疗期是指职工伤情已经稳定,但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治疗,以恢复身体机能。

这一期间的具体时间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1年以上。

三、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 全额工资发放期:在伤残程度决定期和临床症状恢复期,职工可以继续领取全额工资。

这一期限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1年。

2. 工伤津贴发放期:在康复治疗期,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工伤津贴。

这一期限根据伤情而定,一般为1年以上。

3. 应当休假、停工时间: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需要停工休假进行治疗的时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工伤医疗期可以进行延长。

比如职工伤情复杂,需要长期康复治疗;或职工的伤残鉴定结果有争议,需要进一步评估等。

这种情况下,工伤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确保职工得到充分的医疗救治。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

工伤医疗期怎么确定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一段时间。

工伤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的延长和结束等方面来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工伤医疗期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工伤医疗期分为初始医疗期和恢复期两个阶段。

二、医疗期的确定1. 初始医疗期初始医疗期是指工伤发生之日起的医疗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初始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初始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初始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恢复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恢复期内,用人单位继续支付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但支付比例可能会有所变化。

医疗期的具体确定是由工伤认定委员会或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工伤鉴定结果来做出决定的。

工伤鉴定是由职工发生工伤后提交有关材料,并经过医院的诊断和鉴定程序,最终由工伤认定委员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

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治疗情况等因素,决定工伤医疗期的长短。

三、医疗期的延长在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结束之前,如果职工仍需要继续治疗,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的条件包括:1. 经鉴定为工伤,但伤情未痊愈或未恢复到能够从事原工作的程度;2. 经治疗医生诊断需要继续治疗;3. 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诊断证明、治疗计划等。

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的结束工伤医疗期的结束是指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期结束的条件包括:1. 初始医疗期或恢复期满;2. 职工出院或治疗结束;3. 医学鉴定认为职工的伤残率已稳定。

工伤等级医疗期

工伤等级医疗期

工伤等级医疗期
工伤等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程度进行分级的一种指标,用来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期限长度。

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治疗、观察、康复和复查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段。

根据伤情和医疗需要,工伤等级分为一至十四级,每级对应着不同的医疗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工伤:轻微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医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二级工伤:一般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从事原工作且需护理的伤残,医疗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级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手术、康复和护理能恢复或者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以符合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按照职工本人的伤残等级确定申报职业失能申请,医疗期限为六个月。

四级工伤:大致能恢复工作,已达最大的医疗效果仍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或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转岗的伤残,医疗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级工伤:就业能力已基本丧失或者基本生活难以自理且需要长期护理的伤残,医疗期限不超过十八个月。

六级工伤:生活不能自理且长期护理的伤残,医疗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级工伤:康复机构认定为需接受特殊的康复治疗,且能恢复劳动能力的伤残。

医疗期限按照一般的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期限确定。

八至十二级工伤:急性病、伤残和职业病的规定,医疗期限为六个月。

十三级工伤:某些专业性的疾病规定,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十四级工伤:一些特殊的疾病符合一定的要求,医疗期限为三个月。

工伤等级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和康复护理。

同时,这也是对工伤程度的一种评估和判定,有助于确定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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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的界定与权利一、专题界定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的时限、确定、医疗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关于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医疗期结束后,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引起的特殊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三、案例分析:1.企业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要看医疗期是否已满【案例】王某1989年到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工作,1999年6月患脑溢血住院治疗。

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王某非因工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应予以解除。

王某不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评析】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确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王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

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切实加以纠正。

2. 医疗期间,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案例】1998年5月,郑州某机械厂职工吴某因患接触性皮炎而休息治疗。

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从事第二职业,通知其上班未果。

于是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吴某除名。

对此,吴某不服,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

经查,今年5月23日吴某到某职业病医院诊断,结果为“患接触性皮炎,需休息治疗观察半年”。

厂方同意其休息。

3个月后,吴某到弟弟开办的一家公司做推销,被厂方发现后,遂停止了吴某的病假工资,并通知他回厂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

厂方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

于是,厂方书面通知吴某回厂上班,吴某仍不服从。

厂方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

【评析】劳动部〔1992〕14号文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约职工的规定处理。

”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厂方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厂方合理合法安排他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厂方对其除名当然是合法的。

3. 医疗期内的工资怎么发?【案例】八月的一天,某针织厂职工田某因患肝炎病,被医院收进病房住院治疗。

其妻将此事通知了针织厂,并代田某请了病假。

厂领导让妻子转告田某要安心养病,等病彻底好了再来上班。

发工资那天,田某妻子来厂为田某代领工资。

财务人员遵照厂长指示,为其发了296元生活费。

田某见妻子从厂里回来,只问了句:“工资发了吗?”田妻答道:“发了。

”田某就没再细问。

第二个月财务同样只给了296元生活费,但这次田某问到了数目,知道自己每月只得296元生活费。

于是办完出院手续,马上来到厂里,向财务人员质问:“我又不是下岗,为什么只给我生活费?”财务人员将厂长的原话告诉他:“你又没有工作,就不该领工资。

”田某不禁怒道:“你们以为我们工人好糊弄?你以为我不知道,我这种情况,应该领病假工资。

我们市最低工资还412元呢,你们至少得每月再补我116元。

”财务人员将厂长叫来,询问他的意见,结果厂长坚持不工作就只能领生活费,而田某却坚持要求每月发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病假工资。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评析】尽管双方都声称自己的主张是符合劳动法规的,但双方的说法都是断章取义,都有错误,这件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病假工资能否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是病假工资应按什么规定发放。

首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像本案例中田某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对于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职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案例中,由于现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资至少应为412×80%=329.60元。

而该厂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资仅为每月296元,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工资的支付,国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当弄清事实,准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支付工资,避免因此而侵犯职工权益,造成纠纷。

4. 半日工作半日病假的职工如何计算医疗期【案例】凌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8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98年1月,凌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

在前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凌某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凌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1999年7月,企业通知凌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凌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

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

在凌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凌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1999年7月,凌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凌某无法反驳企业领导的解释,在焦急无助的情况下,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凌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7个月起就停发凌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错误。

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60号、〔1964〕会通字5号)规定,职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本案例中,凌某从1998年1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

到1998年7月,凌某累计病假时间只有3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

企业必须到1999年1月才能停发凌某的半天病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1999年7月与凌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

到1999年7月,凌某的医疗期只有9个月,而不是18个月。

凌某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依法应该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

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违法不缴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医疗期内争议多【案例】徐某自2000年2月到某机械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徐某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002年6月徐某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仍未治愈。

因医疗费数额较大,徐某无力承担,希望单位能报销医疗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一气之下诉至仲裁委,要求机械厂补缴其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报销医疗费12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机械厂为徐某补缴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病假工资并按规定承担医疗费。

【评析】徐某系某机械厂工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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