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破解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繁、审批难、审批贵问题”的批示精神,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提速、工作增效、服务拓面、安全升级目标,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事项为避免部门多头管理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和重复审查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梳理,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函》附件3,以下简称《审查书》)中第4条、第32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等五条审查内容。
修改后的《审查书》按照本通知要求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取消第4条审查内容。
《审查书》第4条关于“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规定”的审查要求低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所依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及《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的相关要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审批机关:本单位(或个人)就以下申请事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单位(或个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合规性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本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相关活动,确保活动内容和方式符合审批要求。
三、责任承担承诺1. 如因本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审批不通过或产生其他后果,本单位(或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审批机关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将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和补充。
四、后续监管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 如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本单位(或个人)将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五、其他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完成后,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将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本单位(或个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填写日期]。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诚信经营承诺书(精选11篇)

诚信经营承诺书(精选11篇)诚信经营承诺书1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经营理念,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争做诚信经营者。
特作出以下诚信承诺:1.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先照后证”有关要求,从事需要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经营的活动,按要求至相关部门办理相应许可,不超范围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亮证从事生产经营。
2.从自身做起,树立诚信,向假冒伪劣产品宣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生产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不合格的食品;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不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3.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及时、准确,绝不弄虚作假。
4.经营范围涉及经济信息咨询、经济与商务咨询、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外包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从事非法集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5.为鼓励大众创业,政府允许利用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资格证明和合法经营凭证,但不改变房产性质,因此,营业执照不得滥作他用或替代房屋规划用途。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承诺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____ 年〕第__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新设立房地产开辟企业暂定资质审批对应我省事项名称: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新设立申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55 号) 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本行政审批机关现对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 《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 号)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辟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辟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辟项目。
3.《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77 号令)第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

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尊敬的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我们(单位名称)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郑重作出以下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的监控,确保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严格把控原材料采购关,只使用合法、合规、优质的原料,并建立完整的原料进货记录和追溯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有害物质。
四、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保证产品的无菌质量。
五、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六、加强产品标签管理,确保产品标签的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七、主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确保生产质量安全。
八、建立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认识和责任心,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按照规范操作。
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消费者的健康和美丽,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安全、有效的化妆品。
我们深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产品。
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承诺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姓名)日期:(年月日)此承诺书作为我们对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公开承诺,我们将认真履行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产品。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前言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要求申请人承诺遵守并为此负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轻政府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
本文介绍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旨在提供借鉴参考。
承诺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经办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三、企业/个人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联系电话:(5)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选填):四、申报项目(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内容:(5)申报部门及审核业务:五、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均属实,且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申报细则要求,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项目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
结语上述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要求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我们必须要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点滴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扎实推进告知承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依法经营承诺书

依法经营承诺书依法经营承诺书(通用4篇)依法经营承诺书篇1为倡导诚信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家居产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本人以本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并代表本企业所有员工郑重承诺:我们视诚信为企业的生命,在永无止境的经营服务中,保证做到:商品诚信、价格诚信、广告诚信、服务诚信、管理诚信、纳税诚信。
一、遵守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不合格产品。
二、对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虚标产品价格。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作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四、建立售后服务制度。
向顾客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建立顾客档案;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在承诺的时间内帮助顾客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改善员工劳动环境,提高员工劳动保护,同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个有社会公德心的企业。
七、自觉接受社会、新闻舆论及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依法经营承诺书篇2为全面加强市场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维护本市场及各商家的诚信,现对各位商家档主提出如下倡议: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不合格的食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9、不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不欺骗顾客。
10、为提高市场的诚信度,市场开业10天内所有商品价格应低于周边同类商品价。
为创造平价、诚信市场而努力11、明经商,礼貌待客,顾客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收款时唱出款数,应找还零钱,当面识别RMB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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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相关情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按照《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机关就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5条。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6条。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法人;
(二)申报资料完整,申报的事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5、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延续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5、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补证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4、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份;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份;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递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
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告知5日内(年月日前)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诚信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