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土资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依法汇交 应交尽交——就《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访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人

4 国土资源 2 z  ̄ 月号 oo
《 、 市 ) 土 资 源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依 法 依 区 国
好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工 作 多 次 作 出 明 确 指 示 , 近 年 来 为 加 强 地 质 资 料 管理 采 取 了
一
2 0 年 期 间 中 央 财 政 出 资 项 目和 部 颁 08
发 许 可 证 项 目 ,仍 有 2 0 多 个 项 目未 汇 50 交 地 质 资 料 。 这 已经 影 Ⅱ 地 质 资 料 信 向了 息 服务 集 群 化 产 业化 的顺 利开 展 。 从 上 述 三 个 方 面 看 ,要 管 好 用 好 地
质 资料 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以来 ,在 各
级 国 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的 共 同 努 力
怎 么 汇 交 ? 针 对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难 的
问题 , 《 通知 》规定 :国家出资开展 的
地 质 工作 ,项 目承担 单 位 是 法 定 的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人 。项 目下 达 单 位 应 在 下 达 项
知
公 共服 务 , 而且 ,地 质 资 料 信 息 可 以 被 人 们 重 复 利 用 、 不 断 开 发 、 长 期 提 供 服
务 。作 为管理地 质资料 的政 府 ,做好 这
项 工作 是一 项 重 要职 能 。
( 、环境地质调查 、地质灾害勘查等地 察)
质 工 作 , 以 及 经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开 展 各 类 地 质 工 作 以及 建 设 项 目工 程地质勘查( ) 察 ,必 须按 照规 定 汇 交 地质
资料。
三 是加强地质 资料管理 、严格依 法
行 政 的 需 要 。统 一 汇 交 地 质 资 料 是 我 国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0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7.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等4项行
业标准的公告
《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等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编号及名称如下:
DZ/T 0297-2017 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DZ/T 0298-2017 页岩气地面时频电磁法规程
DZ/T 0299-2017 页岩气调查地震资料采集与处理技术规程
DZ/T 0300-2017 煤田地震勘探规范
2017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
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二、切实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
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优化营商环境_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

18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面对疫情后经济复苏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等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稳住经济大盘。
修订完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修订完善《通知》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措施。
问:《通知》内容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衔接?答: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共同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是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并修订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既保持了政策延续性,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修改后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丁全利 史登峰 罗小利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源开采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文其他内容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240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6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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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二)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
原始地质资料未委托保管的向全国馆汇交,已委托保管的向受委托保管单位汇交。
其他地质资料中,有明确工作范围的,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其中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由接收资料的省级馆藏机构将资料转送其他有关省级馆藏机构。
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在符合工作区所在国家规定条件下,中央财政出资的由汇交人向全国馆汇交;地方财政出资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
(三)汇交程序。
1.资料报送。
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并按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见附件2)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并向负责接收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见附件3)、《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见附件4)和《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2.接收验收。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确认,并纳入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等相关信息;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见附件6),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
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
3.汇交凭证发放。
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见附件7)。
(四)汇交期限。
1.汇交时限。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对不按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通过监管平台公开,并依法催缴和处罚。
2.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见附件8)。
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并根据新的汇交期限监督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逾期汇交。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见附件9),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
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以及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完成补充修改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依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管护(一)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建设。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馆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按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见附件10)的分类标准,改善办公、库房、数据存储和服务条件,加强馆藏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推进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建设。
(二)地质资料保管。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要做好地质资料安全保管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开展纸质地质资料模糊破损修复及数据集成整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迁移和修复,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保证数据长期有效可用。
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的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以及海洋等原始地质资料,由受委托保管机构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保管;未委托保管的,由全国馆负责保管。
有关单位应按照《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见附件11)的规定,做好油气地质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地质资料保护。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监管平台将保护期限自动延续。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附件12),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注明地质资料保护期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地质资料予以保护。
(四)汇交信息更新。
全国馆负责每半年更新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和中央财政下达国土资源系统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见附件13),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全国馆提供相关项目信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其省级馆藏机构提供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和核实。
全国馆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对于汇交人放弃或终止矿业权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监管平台上撤消该矿业权项目应汇交的信息;对于项目合并、中止等原因无法形成地质资料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由汇交人提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监管平台上撤消该项目应汇交的信息。
(五)网络共享平台建设。
根据资料涉密情况和敏感程度,分别依托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网和公共网络,建立统一的、安全稳定的地质资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之间资料实体数据与管理信息在线共享,积极探索地质资料实体数据在线汇交,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供支撑。
三、服务(一)服务内容和方式。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对外公开地质资料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地质报告全文及其附图、附表等资料服务。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要按照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日常服务与应急服务、专题服务与定制服务、网络服务与到馆服务等在内的综合服务模式。
对于到馆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要求提供服务;对于到馆借阅复制非涉密地质资料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根据借阅复制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地质资料。
对符合借阅复制涉密或非涉密地质资料要求的,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二)保护期内资料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直接到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征得汇交人同意。
四、监督(一)汇交信息公开。
全国馆和省级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提供资料验收、补充修改、凭证发放、资料延期及保护等信息查询服务,做到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业务公开透明。
同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汇交人、汇交时间及汇交资料名称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违法信息管理。
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下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汇交。
经责令限期汇交后逾期不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核实逾期汇交情况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公开60个工作日仍未汇交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汇交人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汇交人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后,相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
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和违法名单的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汇交人名称、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号、列入及移出日期和作出决定的机构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