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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的开题报告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的开题报告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的开题报告I. 研究背景在美国工程领域,保证担保制度(Surety Bond)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涵盖了建筑、合同履行、雇佣和许可证等方面。

保证担保可以为工程业主提供经济保障,确保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按质量标准和按时完成工程。

同时,保证担保也为承包商提供了实现与竞争对手一样的机会,其信誉和资质将成为争夺工程合同时的优势。

然而,在中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慢,关于其在工程领域的应用也尚未广泛开展。

因此,研究美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其在工程领域的应用对于中国工程领域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II.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研究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工程领域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对于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并探讨其对中国工程领域的借鉴意义及应用前景。

III. 研究内容1. 保证担保的概念及类型介绍保证担保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并分析不同类型保证担保的适用场景。

2. 美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从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建筑领域的起源,到逐步发展为综合性保证担保制度,并探讨其发展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3.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工程领域的应用分析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建筑、合同履行、雇佣和许可证等方面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4.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优势深入分析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优势,包括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承包商的信誉度和资质、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等方面。

5.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借鉴意义及应用前景据此分析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中国工程领域的借鉴意义及应用前景,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IV.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结合对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深入研究,形成全面、客观和准确的研究结果。

V. 研究意义通过研究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其在工程领域的应用情况,有助于我们了解其重要意义和相关优势,从而引导中国工程领域相关部门提高工程风险管理水平,推广保证担保制度的应用。

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实践问题之借鉴

美国动产担保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实践问题之借鉴

二 、美 国动 产 担 保 交易 法 主 要 原 则 与我 国
《 权 法 》 比较 物 之
( )美 国 动 产 担 保 交 易 法 的 结 构 一
美 国《 一商 法典 》 九编 ( 称 “ 九 编 ” 共分 统 第 下 第 ) 为七 章 , 别为 : 分 第一 章 , 则 ; 二章 , 总 第 担保 合 同 的效
日正式 启 动 了美 国《 统一 商法 典 》 的草拟 。9 2年 。 15 美
国正式 对外公 布 了《 一商 法典 》 其 中第 九编 即为动 统 。 产 担保 交 易 法 。 止 16 截 9 8年 . 除路 易斯 安 娜 州之 外 ,
主要 源于英 国法律 。 国动产 担保 交 易法 的分 类方 式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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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 法 。 被许 多国 家借 鉴与 引用 , 统 一 商法典 》 九编“ 而《 第 动产担 保 交 易” 更是 现代 动产 担保 法 的典 则 范 。 文 旨在通 过 解析 美 国《 一商 法典 》 九编 之 内容 , 我 国动 产担 保 交 易立法 与之 进行 比较 , 本 统 第 将 以 总结 各 自之优 势与不足 之 处 , 并借 鉴 美 国动 产担保 交 易制度 , 《 对 物权 法》 产担保 交 易制 度 司法 实践 动
其余 各州 均通 过 了《 统一 商法 典》 而 目前 实施 的第 九 。
编 最终形成 于 19 年 , 于 2 0 年 7月 1日生效 。 98 并 01 此
时. 已有 4 0个 州及 华 盛 顿特 区通 过 了该 编 。 2 0 至 01 年 1 2月 3 1日其 余 各州均 通过 了该 编 。 因此 。统 一商 《 法典》 九编为 目前美 国统 一实施 的动产担保 交易法 。 第 《 统一 商法 典》 出台后 ,其 第 九编 不仅 在美 国本 土。 而且 在 其 他 国家 如 加 拿大 、 西 兰 等均 取 得 了无 新 可辩驳 的成 功 。 了美 国因经济 一体 化 因素 强行 推销 除

论美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论美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论美国工程担保发展历程对中国的启示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投资担保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一定的地位,我国的投资担保行业的兴起较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工程担保的历史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借此对我国的工程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究,旨在为了我国投资担保行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工程担保;美国;历史与现状;中国;对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日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我国的投资担保行业逐渐的崛起,在近几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各项政策和制度也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建设,我国现在的大中型工程几乎都是采用招标的形式由专门的建设公司承建,而由于各种原因,不按时交工、不按时发放工人的工资、工程的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时有发生,给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的工程建设中,有专门的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这对于规范建设公司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各州都在实行的施工留置权法律,承包商必须提供合同保证担保给业主,包括一份100%合同价的履约担保,一份100%付款担保,附加一年保修期,但无须以其资产反担保给担保公司。

担保人有责任为业主及承包商完成工程。

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

一、美国工程担保的发展历史1.美国1791年施工留置权美国1791年的施工留置权主要是政府为了修建一条当时国力尚不能承受的道路,为了鼓励人们参与建设以及免除财政和人们反抗的后顾之忧,提出了施工留置权,该施工留置权与动产留置不同。

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采用登记制,除了承包商,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权。

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的原因,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直至付款及赔偿解决为止。

如果业主拒绝付款或已无偿付能力,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不动产以清偿欠款。

2.1894年赫德法案的历史背景在19实际末,美国建筑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建立的很多公司大多“有名无实”使得建成的工程质量低下。

工程保险制度来源及前景

工程保险制度来源及前景

工程保险制度来源及前景作者:洪浩吉单位: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国际工程担保制度1.1国际工程担保的起源美国是工程担保的发源地,从1894年美国通过第一部工程担保法案———《赫德法案》至今,已经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了。

工程担保主要依靠信用手段来增强项目管理中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有效地转移了工程违约风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完成。

工程担保在美国的成功运用,引得许多国家先后效仿,相继在法律法规上做出了工程担保的相关规定。

许多国际组织和行业联合会也纷纷在其制定的合同条件中加入有关工程担保内容。

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美国建筑师协会制定的《建筑工程标准合同》、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制定的《新工程合同条件》等。

1.2国际工程担保的发展发展至今,国际工程担保已经衍生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分包担保、差额担保、完工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十余个担保种类。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工程担保制度。

2国际工程保险制度2.1国际工程保险的起源国际公认的工程保险起源是来自于英国的锅炉爆炸险,它的历史可追溯至1856年。

当时的英国,有很多旨在防止锅炉爆炸事故发生的工程师团体,但不过只是采取一些预防手段,尚不签发保单。

直到1866年,美国的工程师仿照英国的这种模式,在哈特福德市成立了哈特福德蒸汽锅炉检查和保险公司,它收取一定的费用,定期的为被保险人提供检测服务,并在锅炉或机器损失发生后提供经济补偿。

2.2国际工程保险的发展发展至今,国际工程保险市场已经衍生出了非常丰富的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合同风险以及承包者的设备保险、机器损坏险、完工险和行业一切险、雇主责任险、潜在缺陷的风险、利润损失险/业务中断险、十年责任险/两年责任险等等。

国际工程的工程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一般国际大型工程项目会委托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保险顾问(相当于保险经纪人或具有与保险经纪人同样职能)来负责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这些专业的机构和个人凭借自己专业的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受业主的委托向保险公司够买工程保险,为业主制定最优惠的工程保险方案争取最合理的保费,并提供购买保险后的后续服务。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保证担保,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我国,一般称为"担保",严格来讲,工程领域的担保应称为"保证担保"更合适。

英文中涉及工程保证担保时均使用"Surety bond",这两个字放在一起,看起来有些重复,其实,这两个词的组合并不是词义的并列和叠加,而是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经实践了100多年,并取得了成功,下面简单谈一谈美国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及应用。

一、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由来早在二千多年以前,地中海地区一位名叫赫多私斯(HERDOTUS)的历史学家,就提出了在合同本中加入保证条款的概念,这也是最早在正式文本中提出保证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个人身份为其他人的责任、义务或债务而向权利人方担保的事例非常普遍。

但这类个人担保有很大的弊端,往往会因为保证人的意外亡故,或保证人无力履行担保义务,或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落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为解决个人担保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和局限性,规范建筑市场,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认同了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即以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取代个人担保。

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米勒法案"的前身--"赫德法案",该法案要求,为降低工程风险,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担保。

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商业交易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对保证担保业的需求亦水涨船高,这样,保证担保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便形成了。

与此同时,美国学术界也一直对工程保证担保业存在的机制、发展趋势的学术研究、保证担保业的收费标准和费率计算方法等方面加以研究,并最终确立了相关标准,从而使工程保证担保业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并使得保证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保证担保服务而获利并生存发展下去。

建筑担保制度在美国

建筑担保制度在美国

建筑担保制度在美国在美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建筑承包保证书在降低和分散建筑行业资金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一个建筑项目中,项目所有者、融资者、建筑师或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分担项目风险的风险分散制度中,承包保证书是其中一种。

同时,承包保证书还为建筑行业的公开竞争提供了便利,更重要的是,保证了项目的圆满完成。

在美国,商业建筑保证书始于19世纪晚期承包保证书。

当时,承建公营建筑项目的私营建筑公司大量破产,而且为这些承包商做担保的个人也被证明没有偿付能力,于是,法人担保制度的诞生成了发展的必需。

1884年,第一家担保公司“美国担保有限公司”在纽约州成立。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尔德法”,使保证书成为所有联邦建筑项目中的强制性要求。

目前,美国政府有一份“财政部名单”,该名单中的担保公司可以被授权为联邦建筑项目做担保。

保证书是一种项目所有者(称为保证书债权人)、被担保的建筑承包商(称为保证书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3方协议。

保证人通常是一个专业担保公司或财产保险公司。

在3方协议下,保证人以其信用和名誉保证主债务人忠实地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当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承包合同的义务时,保证人将安排这些义务的履行或赔偿因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给保证书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建筑承包保证书是保证书的一种。

在美国盛行的其他保证书还包括忠实保证书、公务员保证书、信托保证书、法院上诉或强制令保证书、特许和许可保证书和分块土地保证书。

保证书的种类美国建筑行业中最常用的保证书有3大类:(1)投标保证书;(2)劳动力和材料付款保证书(下称付款保证书);(3)履约保证书。

美国法律规定,建筑合同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必须提供这3类保证书。

这一要求源于一部被称为“米勒法”的美国政府立法。

目前,合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联邦项目被要求必须提供保证书,但低于10万美元的项目也有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

州政府和市政府出资的建筑项目,在担保范围和数额上有一定区别。

解读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

解读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

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解读与市场拓展建议舒畅周红军近年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一直处于快速发展期,据报道,2004年全球建筑业投资规模已超过4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约5%;而权威机构预测,未来5年的年增长率仍将维持在5%左右。

从地区情况看,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约占全球建筑投资份额的25%,潜力巨大。

尤其是2005年8月底新奥尔良受飓风和洪水袭击导致整个城市需重建,仅此一项政府投资至少在500亿美元以上,仅靠美国当地建筑商恐难以完成,这就为世界各国建筑商提供了进军美国建筑市场的契机。

然而美国的工程承包市场有其特殊性,其中特有的工程承包保函制度就是各国建筑商进军美国市场的瓶颈之一。

本文意在解读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促进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进军美国建筑市场。

一、美国工程承包保函制度的基本特征工程承包保函是指承包商为获得项目,向业主提交的一系列保函的总称。

目前工程承包保函已成为世界建筑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WTO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工程承包保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亚太、中东、非洲等地区为代表的低保额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保额有条件见索赔付保函。

美式有条件保函基本特征如下:1、政府有专门法律规定美国的工程项目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承包商;一类是私营和民间投资项目,对承包商的选择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毋须公开招标。

从1894年的《赫德法案》开始,凡联邦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均实行强制性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以控制风险、保护纳税人权益,同时减少腐败行为。

1935年,《米勒法案》取代《赫德法案》,进一步确定了工程保函制度的架构。

除联邦项目外,50个州有“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的项目也必须被担保。

对私营建筑,虽未强制规定实行工程承包保函制度,但作为业内惯例和业主控制风险的需求,提交各类工程承包保函亦必不可少,只是金额比例不同而已。

美国担保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担保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担保法演变与现状担保法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抵押或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确保债务的偿付。

在美国,担保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美国担保法的演变历程及其现状。

一、早期担保法的起源和发展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的法律原则在美国殖民地得到推行。

这些原则中的一部分包含了担保的概念,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直到19世纪初,美国的担保法才逐渐形成,并受到各个州立法机构的关注。

早期的担保法以抵押和质押为主要形式,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将土地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处置。

这种形式的担保法为当时的商业和贸易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担保法的法律制定和标准化19世纪中叶,美国的担保法逐渐受到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关注。

各个州纷纷开始立法,规范和统一担保交易的原则、程序和标准。

此时,美国的担保法开始呈现出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中,《联邦商法典》的颁布对美国担保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法典对商业和担保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担保形式。

这为美国的商业和金融领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三、现代担保法的变革和挑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复杂化,现代担保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对于风险管理和担保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现代担保法对于各种担保交易的规范更加严格,要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物的处置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给担保交易带来了新的挑战。

虚拟财产和数字货币的出现使得传统的担保形式无法适应新的变革。

为了满足现代经济的需求,美国的担保法在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比如,对于创新型担保形式的法律规范和监管逐渐完善,以适应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

四、美国担保法的现状目前,美国的担保法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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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发展有百年历史,已形成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风险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起步较晚。

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

1999年,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经济较发达城市先行试点。

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我国日益得到重视。

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仅在国内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中有初步应用,缺少完备的制度基础及操作层面上的经验积累。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以期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起到借鉴之效。

一、工程保证担保的内涵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工程方面的“保证担保(Surety Bond)”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

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买回赔款。

所以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

所以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不由银行出具。

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一)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出台的背景。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保证担保与建筑业发展到较高阶段相结合的产物。

19世纪晚期,美国建筑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大约占到联邦预算的20%以上。

当时,成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够资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联邦工程预算出台以后,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了业务,结果大量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支付义务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

为了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

1935年,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责任,保证公共工程的及时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

“米勒法案”提出用向保证担保索赔的权利取代公共工程的留置权利,还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建造的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该承包商履约并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

100多年来,工程保证担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证了美国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目前美国保证担保业是一个年营业收入达到20多亿美元的行业,保证担保业务有2/3来自工程担保。

(二)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

美国目前采用的工程保证担保模式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

高保额表现在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担保额均为合同额的100%;有条件表现在保函要求受益人就保函索赔时,必须证明承包商违约,并且如果业主不履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这也是有条件保函公平性原则的体现。

该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责任是以承发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为限,责任范围并不是原合同价的100%,所以担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

出于控制自身损失的利益驱动,美国的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反应一般是极为迅速的,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项目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的扩大、竣工延期的罚金等,对于担保人都意味着损失。

担保人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继续履约最为恰当的方案。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使担保人在解决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美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高保额担保的实施依赖于如下条件:首先,需要对保函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一前提下,承包商若想持续经营,需保持良好的信誉,以获得未来的担保。

其次,需建立专业化保证担保市场,促使保证担保人专业化,并使其具备代为履约的实力。

再次,需要保持保证担保市场的竞争性,防止担保人通过其垄断地位妨碍建筑业市场的竞争。

(三)美式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下担保品种设计。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通常只采用3种主要的担保品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维修保证担保)和付款担保。

美式100%高保额履约担保通常覆盖了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各类担保品种,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满截止。

所以上述3种担保品种可覆盖承发包合同的不同阶段。

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发展的作用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原因所在。

(一)保障合同履行。

美式高额有条件保函在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保障机制最为健全。

首先,采用保证的方式有利于减少承包商违约。

承包商违约的原因可能是客观上不具备必要的履约能力。

担保人为规避风险而担当对承包人进行初审的角色,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考察。

这样可形成有效的信用过滤机制,排除一部分因承包商高估自己的履约能力而造成的违约,客观上降低了承包商履约失败发生的概率。

其次,在美式高保额保函中,当被担保的承包商不能履约时,担保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措施。

若该承包商尚有进一步履约的可能性,则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若该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担保人则需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

(二)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利益约束机制。

没有经济制约和惩罚的工程建设环境将会纵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利用最小代价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发生。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诞生便是着眼于利用利益制约机制解决利益问题。

通过担保方式,担保人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并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会通过设计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工程质量得到最终的保证。

(三)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

美国高保额保函提供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功能,所以美国的公共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无需自行进行承包商资格预审,通常实行完全的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竞争,使业主以自己满意的价格找到合适的承包商。

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也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在高保额保函模式下,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产为承包商履约能力做出担保,不对资格预审把好关就将付出巨大代价。

严格的预审与反担保措施,不仅给市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也能有效约束承包商行为,承包商若以不合理低价中标,其结果是进则亏损,退则被罚。

(四)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以对承包商严格有效的专业化资信预审代替行政方式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业主的自行考察,可提高初审效率;其次,担保人在对承包商资质进行评审时注重承包商欲承担项目的历史经验,对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增强其信用,从而鼓励和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行业效率,使建筑业的综合成本得以降低;再次,业主支付保函将促进业主尽快结清工程款,承包商付款保函可解决工程款层层拖欠问题,两者均有利于降低成本,加速建筑业市场资金融通。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项市场保证制度,是对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

它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担保者将为其错误的评审承担责任。

所以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是管理者的作用,在利益约束机制下,工程项目的运行及决策由各个市场主体去完成。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公共投资项目中强制实施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遏制腐败。

四、开展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发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与美国有较大差距。

为使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能在一个较成熟的社会环境下得到培育与健康发展,必须解决如下问题:(一)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提供强制性法律保证。

虽然我国已出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保险法》,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地方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对工程担保出现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定的权威机构,也缺乏强制性监督机制及违约惩罚机制。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是工程保证担保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加强建筑业对工程保证担保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均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入手,降低和转移风险。

据有关资料表明,在美国,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而国内工程项目投保率低于30%.树立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的风险意识,也将利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推进。

(三)在项目造价中明确工程担保费用的来源。

实施工程担保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担保机制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

我国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未列明此项费用,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的局面。

(四)建立充分竞争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

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从事该类业务的担保人数量少,从业人员及相应从业经验缺乏,尚未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有利于督促担保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防止垄断局面的产生。

(五)建立完善的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工程担保经纪人、代理人、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性的工程担保咨询服务机构缺乏。

由于承包商和担保人均有可能缺乏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所以中介代理机构便应起到受业主或承包商委托,与担保人洽谈合同并代办有关事宜的作用,或者为担保人承担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工作。

(六)发展保险市场,满足担保市场的配套需要。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配套需求。

如担保人会对被担保人提出一些保险的要求,如为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投保高额的人身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为承包商的自有资产进行财产保险等,以减少承包商因其他风险因素而引发违约的可能性和自己在代为履约后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的风险。

(七)发展社会信用调查业,防范被担保人道德风险。

担保人的承保工作是基于对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美国担保人不仅自己掌握大量客户资料,而且还有各种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排名、信用等级及各种分析报告等,使担保人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作出准确的承保风险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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