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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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各市公安局:为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将《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2013年12月18日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编号:消防监督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消防监督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说明一、本文书用于对被检查、抽查单位或场所检查(抽查)情况的记录;在下发限改后进行复查时,在背面填写记录。

二、检查记录上“编号”的填写,各单位根据检查或存档顺序自行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部位)”处填写被检查单位(场所)的法定名称和检查的部位名称。

四、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前往单位检查,并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处手写签名,不得代签。

五、“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可以是该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工作主管人员。

六、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的,在“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处填写“拒绝签名及原因”。

七、“责令当场整改第项”处填写针对检查时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位及火灾隐患序号,罚款数额为按照《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数额。

八、复查时进入处罚程序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九、处理结果与复查结果栏的填写要求为:根据检查和复查的情况在相应序号前打“√”。

十、本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双面印制。

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档案编号:建档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编号”栏按照建档顺序进行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法定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私营、集体或国有。

4、“主管部门”填写列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则填写无。

5、“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6、“生产、经营及贮存情况”填写列管单位生产、经营及贮存的基本情况。

7、“消防安全组织及义务消防队情况”填写列管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队人员情况。

8、“安全制度”填写列管单位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9、“消防器材名称数量”填写列管单位内部所有消防器材的名称及数量。

10、本档案应用电脑打印,标准A4纸张。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谢谢你的欣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4-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4-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1—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2—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3—“(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公安部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 2011]第 XX 号单位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监督检查人员XX娱乐休闲会所主要负责人XX市 XX区 XX路 XX号单位性质150 ㎡建筑层数一层建筑高度李 XX 刘 XX 单位主管周 XX检查日期( 手签 ) 人员( 手签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王XX公共娱乐5m2010 年 X 月X日合□文号X 公消建审验字 [2006] 第 xx 号□否√是法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是备案号性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是文号单位消1、消防安全制度:√ 有□无□不全□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履行防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消防安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无且未演练□无,组织演练安全全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管√职责6、其他情况:情况理建1、消防车通道:□无□畅通□√被堵塞、占用筑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3、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防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火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6、其他情况:消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无水√防□损坏□配件不齐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设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未定期检测□无记录施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否村( 居)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民委员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不全会履行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不全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消防安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未开展全职责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情况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未建立责令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正情况[ 2010]第 XX号移送消发现的下列第3/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防机构□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理的□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内容□√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火灾事故处臵和调查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七章消防业务培训和档案建设第八章考评与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民警数在十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以上专职消防民警,民警数在十人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开展工作。

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四)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主管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参加火灾事故的前期处臵,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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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配置类型错误 □设置地点不当
3.建筑消防设施 □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 □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不涉及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 □否□不涉及
危险品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否 □是□不涉及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有□无
5.消防演练 □组织 □未组织
6.其他情况:
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 □畅通 □被堵塞、占用 □无
2.疏散通道 □畅通 □堵塞 □锁闭
3.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缺少
4.防 火 门 □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无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建立 □未建立
责令改正情况
制发的法律文书名称和编号:
移送公安
消防机构处理的内容
发现的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
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品场所 □否 □是□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否 □是□不涉及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1.消防安全管理人 □确定 □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有 □无
3.防火安全公约 □有 □无
4.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 □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 □开展 □未开展
式样五
(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单位(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单位性质
使用的建筑面积(m2)
使用的建筑具体层数
所在建筑
高度(m)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合法性
被查建筑物名称: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是□否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否
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 □有 □无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 □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
6.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无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否 □是□不涉及
8.其他情况: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消防设施
1.室内消火栓 □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被遮挡、圈占 □不涉及
2.灭火器 □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 □缺少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 注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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