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集下载

除斥期间的种类

除斥期间的种类

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一、陆个月: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段。

除斥期间的设置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义,确保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详细解释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的含义、法律规定、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的含义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时间段,当合同一方或双方在除斥期间内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行使撤销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二、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时,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撤销权将消灭。

三、计算方法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的计算方法如下:1.合同一方或双方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2.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

四、注意事项在合同中约定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斥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2.除斥期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除斥期间的起始时间应当合理确定,避免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4.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履行。

五、结语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的设置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义,确保合同的履行。

合同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行使撤销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在除斥期间内,合同一方或双方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一方或双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2.通知应当明确表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除斥期间内完成。

七、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撤销后,各方应当返还已收到的对方给付的财物;3.因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撤销后,各方应当互相协助,恢复原状。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撤销权⼜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在债务⼈与他⼈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种形成权。

那么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民法典中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撤销权的相关规定1、债权⼈撤销权是债权⼈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债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保障债权的⼀种权利,债权⼈完全可以通过⾃⾝的名义去起诉来实现债权。

2、债权⼈撤销权以债务⼈和第三⼈为共同被告。

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债权⼈可以将债务⼈和参与财产转让的第三⼈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起诉,但是债权⼈起诉债务⼈和第三⼈的范围应为债权⼈的债权额为限。

3、债权⼈撤销权有⼀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个时间限制,债权⼈的撤销权⾃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年内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法再撤销债务⼈的⾏为。

三、撤销权⾏使的效⼒债权⼈的撤销权⾏使的效⼒判决的确定⽽产⽣,对债权⼈、债务⼈、第三⼈产⽣效⼒。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债权⼈⾏使撤销权的时限的相关问题,撤销权是债权⼈的权利,但并不会⼀直存在,过了规定的时间,这个权利就⾃动灭失了。

所以有相关抵押纠纷的朋友需要特别关注这个时间。

如果你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解除权这两项,例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的五年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的情形之一。

除斥期间的意思是权利人在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时民事权利会随之消灭。

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第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第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104 条第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年)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2)无约定的,一般为6个月;(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特定原因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我
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撤销权可能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间。

在我国
《合同法》中规定了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预期的合同履行。

除斥期间的设立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首先,合同一旦成立,就会产生一
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将会给合同的稳定性带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其次,除斥期间的设立也可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撤销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需要注意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般
来说,当事人在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而不是等到除斥期间结束后再行使。

否则,一旦超过除斥期间,将会丧失合同撤销的权利,导致无法撤销合同。

除斥期间的设立既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合同稳定性的一种维护。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撤销权的丧失。

同时,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1-05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

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
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
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

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

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

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