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志愿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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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志愿者章

附件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 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保障志愿

者,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学院分会以及各种开展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 是由我校各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经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 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 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协会在校党委和江苏省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下, 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能够设立分支机构, 协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改进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配合团中央关于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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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市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生、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六)规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 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七)与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共同开展有关活动。第六条协会按照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及各院分会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维护其合法权;

(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 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 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建立完备的校内志愿者注册制度, 鼓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具体见”注册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九条协会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每年度在我校注册志愿者中评选优秀志愿者并给予表彰。具体评选办法见”优秀志愿者评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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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第十条协会审议并经过各院分会或其它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管理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财物。具体见”财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每一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院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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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协会理事会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三)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协调协会与各院分会的工作, 使其保持紧密联系;

(七)听取、审议各院分会的工作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名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需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八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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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个月召开两次会议,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过硬, 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精神, 不怕苦, 不计名利;

(二)必须为在校青年志愿者;

(三)乐于奉献, 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未受过学校处分;

(五)懂得科学管理方法, 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能合理安排工作、学习、生活。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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