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赞助活动

它不仅可以扶危济贫,向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 它不仅可以扶危济贫,向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体 现出自己对于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现出自己对于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 效于社会、报效于人民。 履行社会责任) 效于社会、报效于人民。(履行社会责任) 而且也有助于获得社会对自己的好感, 而且也有助于获得社会对自己的好感,提高自己在 社会上的知名度、美誉度,为自己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社会上的知名度、美誉度,为自己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且也是自己协调本单位与政府、 而且也是自己协调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公共 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开展赞助活动的程序
1. 调查研究、确定对象。 调查研究、确定对象。
企业的赞助活动可以自选对象,也可以按被赞助者的请求来确定。 企业的赞助活动可以自选对象,也可以按被赞助者的请求来确定。但无 论赞助谁、赞助形式如何,都应作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论赞助谁、赞助形式如何,都应作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自身的公共关系状况、赞助活动的影响力、 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自身的公共关系状况、赞助活动的影响力、被赞助者的 公共关系状况、社会公众的意愿、企业经济状况等。 公共关系状况、社会公众的意愿、企业经济状况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赞助活动的含义 赞助的作用 赞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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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赞助活动的程序 赞助活动的注意事项 赞助会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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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赞助活动, 所谓赞助活动,是指社会组织以 不计报酬的捐赠方式, 不计报酬的捐赠方式,出资或出力支持某一 项社会活动、某一种社会事业。 项社会活动、某一种社会事业。开展赞助活 动是组织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种表现, 动是组织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一种表现,越来 越多的组织认识到自身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 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员, 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员,自己应该对社会的 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贡献一 份力量。 份力量。
2023医院卫生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完整版)

2023医院卫生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完整版)为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的定义: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4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党政办统一管理使用。
三、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2、用于健康教育、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4、用于科学研究;5、用于医疗救治、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治和突发传染病防控的医用防护服、口罩、酒精、医疗设备、药品等;6、通过红十字会定向捐助的资金;7、用于慰问和保障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品、生活物资等;8、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四、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涉及商业性或者营利性活动;3、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业贿赂活动;4、本院采购物品或服务等利益相冲突或挂钩;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条件的;6、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8、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10、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现金捐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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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
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
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正>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宁政规[2015]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
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
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
【总页数】8页(P3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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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1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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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减少接受赞助有关风险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全市公共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受赞助单位是指本市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以及所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赞助单位是指通过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资助社会事业活动,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获取回报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接受赞助主要目的在于优化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赞助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赞助社会事业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三)不与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相抵触;
(四)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六条接受赞助单位在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主题与赞助单位诉求的关联性,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需要接受赞助的计划,包括活动组织形式,政府资金预算,拟接受社会赞助金额等内容,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举办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社会事业活动,需要接受赞助时,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并连同第六条规定的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已获得批准允许接受赞助的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赞助单位,并对赞助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征信纪录,资金实力、社会公益影响等。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分高的赞助单位。
第九条赞助单位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和企业形象;
(三)具有依法纳税和按时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接受赞助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与赞助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
对于给予赞助单位享有的权利,应合理确定时限、范围等,同时按要求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严禁接受赞助单位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各种协会或参加各种活动,摊派会费、强拉赞助。
第十二条严禁接受赞助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活动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索取社会赞助。
第十三条严禁赞助单位以赞助活动的名义从事活动以外的其它商业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接受赞助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指定账户,设专账管理。
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赞助经费应按合同专项使用,不得将赞助经费收支与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结余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分配盈余。
对于赞助单位提供的物资所形成的资产,在活动结束时,如双方有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置;如双方无合同约定,则应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不履行赞助合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责任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我市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禁止有不良记录的赞助单位为我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社会事业活动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接受赞助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当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本活动使用的政府资金、接受赞助的资金和其他与该活动使用有关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及其管理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