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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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与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题1、某市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为高端墙体涂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13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全年直接销售涂料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不含用于对外投资的部分),企业全年涂料销售成本48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的部分)。

(2)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涂料用于投资,同期同类售价为200万元,货物成本为130万元。

(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7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4)1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B公司,全年收取租金120万元,企业将折旧费用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中进行扣除。

(5)企业2×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47.1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8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5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90万元);(6)财务费用为360万元,其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该公司向其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且母公司为其担保向其他企业借款1000万元,使用期限均为6个月(2×13年6月1日-11月30日),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证明注明的年利率6%,共支付利息90万元。

假设该公司2×13年全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为600万元。

本年度该公司无其他关联方借款,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8)对外转让涂料的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9)6月,企业从国内购入2台环境净化监测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企业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8%,相关折旧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税法规定该设备直线法折旧年限为10年。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例题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例题

例题: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了一笔款项,假设该款项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

1. 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将该笔捐赠确认为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80万元(假设该款项为货物,成本为80万元)。

同时,该企业会计核算的捐赠支出为100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项目=200+100-80+(100-100)=220万元。

2. 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20×25%=55万元。

3. 已缴纳税款及余额:
该企业在2020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因此还需要缴纳的税款为55-20=35万元。

4. 会计处理:
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通过以上例题可以看出,企业在向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纳税筹划的案例

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纳税筹划的案例

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纳税筹划的案例嘿,你知道吗?公益慈善事业可不只是奉献爱心那么简单,它还能在纳税筹划方面大显身手呢!给你说个例子啊,就像小李的公司。

小李是一家企业的老板,有一年公司效益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同时面临着高额的纳税。

这可让小李犯了愁,愁得他呀,那是吃不好睡不香。

这时候,有人给他出了个主意,让他考虑通过公益慈善捐赠来进行纳税筹划。

小李一想,对啊,这是个好办法呀!于是他就决定向当地的一所贫困学校捐赠一批教学设备和图书。

哇,你能想象到孩子们收到那些崭新的学习用品时那高兴的样子吗?这对孩子们来说,可是天大的好事!而对于小李的公司呢,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纳税筹划的好处。

捐赠的那部分钱可以在纳税时进行扣除,一下子就减轻了公司的纳税负担,又能做善事,又能得实惠,这不是一举两得嘛!
再比如,还有个例子,老张的企业。

老张一直都有颗热心公益的心,但之前总觉得做公益就是单纯地出钱出物。

后来他了解到这个纳税筹划的事儿,那叫一个兴奋!他赶紧组织公司员工一起参与公益活动,向福利院捐赠物资,还积极参与各种公益项目。

这既提升了公司的形象,又让税务负担小了很多。

你看看,原来公益慈善事业还能这么玩!这不就像是给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嘛,既能让爱心传递得更远,又能让自己得到好处。

所以说啊,大家可千万别小看了公益慈善在纳税筹划中的作用,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呀,你说是不是?这绝对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和实践的好途径,别错过哦!。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

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和案例分析一、全国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1、“小金库”呈多发高发态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小金库”问题,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坚决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

据审计署披露,从1998年到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

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83亿元,134亿元,244亿元,194亿元,312亿元,上半年130亿元。

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

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小金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小金库”问题的长期存在、蔓延,且不断的向隐蔽化、模糊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其危害也在不断加大。

一是“小金库”的存在诱发了腐败,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

“小金库”的存在,已成为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诱发和滋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因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二是“小金库”的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小金库”的存在,致使大量本应在规定会计账簿核算的资金游离于单位账外,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一些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甚至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小金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影响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是“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社会和谐,影响了收入分诶的公正性。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

税法案例分析一、案例:某杂志社编辑,2010,5月取得收下如下:1、工资4000元,奖金800,“五一”过节费1000元;2、在某杂志愿发表文章,获稿费5000元;3、担任其他杂志评审,获评审费1000元;列出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二、案例:某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王先生2009,3月取得收入如下:1、基本工资1600元;2、加班费420元;3、综合奖1200元;4、省政府颁发科技奖1000元;5、转让个人发明专利,50000元;6、到期国债利息1000元。

列出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三、案例:马某2008年承包企业,其全年收入情况如下:1、按合同分得经营利润10万元;2、取得工资收入5万元;3、企业各种成本支出8万元;4、支付职工工资3万元;计算马某2008年个人所得税额。

***************************************************************** 案例:东部地区某城市的某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某月发生下列业务:1、实现收入20万元(不含税);2、购进各种零部件10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购进机器设备两台,价值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奖金0.6万元。

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案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8月,以每台1500元(不含税)价格将自己生产的冰箱卖给某贸易公司100台。

本月企业购进原材料支出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

36万元;购入低值易耗品支出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0元。

1、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2、如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该企业2008年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案例:某商场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各种家电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销售各类食品等了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2、本月购进货物600万元已取得专用发票,货物已验收入库,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02万元,但该批进货只付款500万元,所欠款项已协商好下月15日前付清;3、商场为顾客送货上门服务收取运费、安装费4000元未单独核算,购进运货汽车用油6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20元;4、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安装售出货物需小零件585元,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 案例

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机械生产企业2008年全年销售收入全额为3200万元,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兑付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2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0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28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7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广告费8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82万元,消费税12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1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有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5万元、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20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万元。

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全年计提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200万元,并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分别计算提取了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工会经费4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工会经费已拨付工会部门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已全部实际使用。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6.8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标准是( 80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是( 200万元)。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28万元)。

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10万元)。

6.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17.8万元)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7×60%=10.2万元3200×5‰=16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7-10.2=6.8万元2.广告费扣除限额=3200×15%=480万元本年发生并支付的广告费8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80万元。

3.全年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可据实扣除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0×14%=28万元5.纳税调整前所得=3200+20-2000-50-280-100-149-5-20-10=606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606×12%=72.72万元该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不超过扣除限额,因此该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是10万元。

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

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

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为社会贡献税收的责任。

同时,他们也是税务机构服务的对象,享受着税务机构提供的专业、高效、公平的税收服务。

税务机构和相关政策应关注纳税人的需求和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税务机构如何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培训建议。

一、案例介绍1. 问题一:误报与漏报某公司由于财务人员疏忽,误将本应计入工资总额的某些津贴、补贴等未纳入申报,导致申报不实。

税务机关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申报表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

2. 问题二:未及时缴纳税款某个体工商户因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有误,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提醒该个体工商户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解决措施1. 对于误报、漏报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让他们充分了解应尽的纳税义务。

(2)优化信息录入系统。

简化信息录入流程,降低操作难度,减少人为错误。

(3)加强审核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和机制,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未及时缴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2)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方式。

积极推广网上税务局、手机APP等便捷的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完成缴税操作。

(3)建立提醒服务机制。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因遗忘导致逾期。

三、案例分析与反思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构在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实际问题时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政策调整、技术手段应用、宣传教育等。

这些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又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操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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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收入和赞助支出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标 签】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A公司为会展公司,2014年6月举办大型运动商品展销会。

B公司为运动装备生产企业,为A公司的展销会赞助50万元及自产球鞋100双,球鞋生产成本为每双180元,销售价格为每双500元。

在A公司和B公司的赞助合同中并没有列明A公司必须为B公司进行宣传,但在实际展会中A公司有将B公司的L o g o印在宣传资料上。

请问: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应如何区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作为接收赞助的A公司,赞助的现金和商品是否都要确认收入?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开票?应该开什么票?
案例分析:
B公司的赞助的现金50万元会产生哪些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进一步解释: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

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如果企业的赞助确实和生产经营有关,那么企业需要在证据方面做好完备的准备以支持
自己的赞助实质。

而该50万现金赞助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则要根据其实质来判断。

本案中,虽然合同中没有规定需要为B公司进行宣传,但实际展会的宣传材料中的确为B公司做了一定的宣传工作。

而B公司作为运动装备生产企业,其专门为A公司举办的大型运动商品展销会进行赞助,由此可判定B公司终极商业目的还是为本公司产品进行宣传。

因此,在理论上,该笔赞助可以被视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

但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A公司收到50万现金赞助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该收入需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双球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00双球鞋的成本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100双球鞋为B公司自产,生产球鞋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无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本案中对外捐赠球鞋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上,B公司发生了两项经济业务:其一是销售产品,其二是实施赞助。

B公司应确认一次视同销售收入、结转一次销售成本、确认一次营业外支出。

本案中确认销售收入
按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结转相应销售成本。

确认赞助支出:由于税法上确认了收入,那么在确认赞助支出时也应该按照收入金额,即100双球鞋的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而不是按照产品的成本进行确认;加上相关税费为总的赞助。

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进行销售,再将收到的现金赞助出去。

如果经主管税局确认,B公司赞助的100双球鞋确实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则该部分赞助支出则不能所得税前列支。

但如上面所述,本案中是有可能
将100双球鞋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如按业务宣传费口径,则适用当年度15%扣除限额的规定。

应如何区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指出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

赞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

如赞助人通过赞助某活动获取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即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如列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

A公是否就收到的现金和商品赞助确认收入?是否需要开票?应开什么票?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则需要就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即将赞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在向A公司赞助商品时应视同销售,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A公司在收到现金和商品赞助时,因该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故不应当缴纳流转税,只能开具收据给B公司入账。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争议的,很多情况下A公司是会展/会务公司,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主要差异
“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
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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