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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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某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1:某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1:某商场“买一赠一”营销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1)案情介绍某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

请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开票使企业税负更低?(2)发票开具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基于此规定,商场销售西服600000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衬衣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得出西服和衬衣各自的销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为75%[600000÷(600000+200000)],衬衣所占的比例为25%[200000÷(600000+200000)]。

该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借:库存现金 6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384615.38(600000×75%)——衬衣128205.13(600000×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179.49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商场的发票开具技巧有两种:一是将销售的西装单价600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600000元和赠送衬衣的单价200元、数量1000元、总金额200000元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200元。

会计干货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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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既卖又送的方式,属实物折扣销售行为。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核算。

买一赠一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赠送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送不作为赠送处理,而是含在总的销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对该送的规定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
的销售收入。

所谓捐赠,也称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20210118154841)-完整版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20210118154841)-完整版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

该企业在销售时一概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账务处理为借:现金6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0.5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7179.49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贷:库存商品——某西装250000库存商品——某衬衣100000商场的依据是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该地B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衣却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额,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A商场和B商场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当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予以认可。

但是,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并没有反映出衬衣的销售,根据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B商场赠送的衬衣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补税29059.83元。

上述问题还可以有另一种筹划方法,即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后,联袂销售。

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但要在账务和实务处理时将“西服和领带”视做一种“新商品”。

上述处理方式其实还都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只能算是为避开税务机关“视同销售”的争议,要么满足折扣销售的条件,要么实行分别降价。

这样的操作之所以存在并能够通过检查,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无关联关系客户的折扣也有自主权。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谈到“买一赠一”,有朋友可能会认为有时候要交税,有时候不交税。

到底什么时候交,什么时候不交,各主要税种的处理是怎样的?我们理清业务实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要区分“买一赠一”和“随机赠送”。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而“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理清了易混概念之后,我们来进行税务处理,以物业公司为例。

例1:某小区预交一年物管费2000元,送价值50元的植物油一桶。

解析:交物管费送植物油是一种组合销售商品的方式,属于“买一赠一”,实质是销售而不属于捐赠。

(一)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按实际收取的物管费,按照物业管理的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共收取了2000元,确认物管费收入1950元,植物油收入50元。

(三)个人所得税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注:案例1属于这种情形)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买一赠一业务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业务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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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是一种营销手段,即买一套房子送一套房子。

尽管这种销售模式能够刺激消费,但它也必然涉及到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将从账务及税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账务处理首先是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明细的记录,包括商品的收货、发货、销售、存货和库存变化等。

对于买一赠一这种活动,企业需要对送出去的房子进行正确的处理。

一些企业的处理方式是将送房的成本从销售成本中剔除。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的确会对会计核算产生新的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卖出一套房子,品牌价值是100万元,成本价值是70万元,然后再送一套成本价值为30万元的房子。

若企业按照从销售成本中减掉送房的成本的方式来核算,每套房子的销售成本就变成了35万元,分别是70万元除以2。

但是,这里存在另一个问题,因为被送出去的这套房子是送出去的,并不代表它就没有成本。

如果企业不算送房的成本,其实也就是少了30万元的成本。

这就导致了每套房子的成本都被低估了,从而影响了企业利润的计算。

如果企业不考虑成本问题,而是计算销售收入的话,则需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在发票中体现这个销售活动,第二个是要确认收入是否属于一个时间点。

如果是固定的时间点,即销售时点,那么这种销售活动是一次性交易,有关收入的固定档次也应该确认到该时间点。

如果该销售活动是分次交易的话,则需要使用部分抵销来处理。

在制定会计政策时,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到买一赠一活动,合理处理买一赠一活动的会计核算问题。

买一赠一运营模式不同于其他的销售模式,因为涉及送房,所以涉及了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

增值税方面,应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2019年度全面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房地产企业销售过程中,买一赠一的部分应当按照通知所规定的双倍计征规定应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成本价值乘以2来计算应纳增值税。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侯秋占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企业是当下我国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对推动我国GDP 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

并改善了中国人民的住房环境。

但是现在房地产产业进入了冬季,出现产出过剩,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

房地产企业为了去库存做出各种促销活动。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在房子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财务处理问题,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销售;问题;方法一、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为了去库存,纷纷打出买房送车位、家电的促销活动。

这种促销活动确实吸引了不少买房者。

但是我们财务上针对这种促销活动该如何交纳增值税这一价外税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吗?笔者认为购房者在买房时支付的房款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不是无偿赠送车位,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中的核算规定:“买一赠一”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同时在这方面山东省国税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在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的活动中赠送装修、家电,这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为了销售住房的一种营销模式。

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所支付的房款中,已包含所赠商品的对价,企业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所适用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如某房地产企业为了打开销售市场,采取销售A商品房同时赠送B商品的模式,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5万元;同时赠送购买的B商品(价值5000元,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1. A商品房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54.5贷:主营业务收入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2.赠送的B商品的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B商品0.5贷:库存商品—B商品 0.4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0.06[0.5/(1+13%)*1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0.0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6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外购的物品赠送给客户,按混合销售处理,如果企业为了促进房子销售把房子与车位捆绑时行销售,是不是也是这样处理呢?笔者认为车位虽然是房地产企业自产的商品但因为它并不是无偿赠送,房款中已包含车位的价格,也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企业用粽子赠送或试吃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用粽子赠送或试吃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用粽子赠送或试吃的会计账务处理(一)单纯的维护客情关系【案例-3】基于礼节和维护客情关系的需要,企业在2023年端午节前夕,向企业长期客户或老客户赠送了一批自产的礼盒粽子。

该批粽子共计100盒,对外售价113元/盒(含税价,税率13%)。

成本价68元/盒(不含税价)。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8100贷:产成品6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IoO*13%*I13/1.13)说明:对外赠送应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案例-4】某线下商超,在618至端午节期间促销:规定凡在该商超购物满IOoO元的,赠送价值168元的礼品粽子一盒(以上均为含税价),收银时按折扣处理。

某人刚好购物1032元,随手就提了一盒促销粽子,结账时实际支付1017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0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0说明:因为该促销时是按照折扣处理的,所以就变成了"捆绑销售",增值税无须单独做视同销售处理。

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要么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票,要么将折扣和各商品价款分别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后金额必须等于实际收款金额)。

(三)促销现场的试吃和零星赠送【案例-5】某食品公司,为了在端午前夕推销本公司生产的粽子,利用现在政府允许摆摊的机会,组织员工每天傍晚到小区门口摆摊设点。

为了吸引顾客,现场开展了试吃和小粽子赠送。

截至2023年端午节,全市各现场试吃和赠送已经共耗用粽子500箱,对外售价90.40元/箱(含税价,税率13%),成本价50元/箱(不含税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30200.00贷:产成品2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0(500*90.4*13%∕1.13)说明:存货用于市场推广活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

(四)促销抽奖【案例-6】某商超在618促销期间,推出购物满199元即可参与抽奖,奖品为售价168元(含税价,税率13%)精美礼品盒粽子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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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案例:某百货商场2011年5月,在买一台冰箱5000(成本为4000元),送价值500(售价为600)的手机活动中销售冰箱100台。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场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一定为含税价,冰箱销售时会计上账务处理,
借:借:库存现金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400000
二、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也就是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不存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八种视同销售的第八条,赠送手机时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赠送手机的会计处理。

? ?
借:销售费用58717.95
贷:库存商品-手机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600×100÷1.17×17%)
因为赠送手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配比,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此时的借方不可能为主营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税会无差异,只是按税法将主营业务收入分成:
主营业务收入-冰箱??427350.43 ÷(5000×100+600×100)×5000×100=38170.03??(元)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 427350.43-38170.03=38918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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