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按:本文写成于一年多之前,收录于《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例评析》一书(沈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
该书收录的都是发生在杭州的真实案例,本文所涉案例的处理,难免存在争议,欢迎批评指正。
基本案情(一)案件过程简介2009年4月22日至2009年6月3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某电器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稽查,于2009年9月11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9月15日,该公司收到上述税务文书;10月14日,该公司因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第4和第5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29日,该稽查局提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12月7日,该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12月9日,市国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主要违法事实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1、2、3略)4.在2007年1月-2008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823132.00元(含税)。
其中:2007年850647.00元,2008年4972485.00元,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5.在2009年1-3月期间,该公司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82146.00元(含税),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相应处理决定稽查局作出的相应处理决定如下:1.第4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应补增值税846096.10元。
2.第5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
许多商家为了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常会使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一些财税人员不了解该销售方式的正确财税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1、“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两种: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
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
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福州会计税务实务:商企几种促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一)

福州会计税务实务:商企几种促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一)每到“节期”,各地许多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等商家都全力以赴纷纷搞起促销活动。
为抢抓商机,吸引消费者,商家大多开展一系列“营销策略”的促销活动,既有“赠送”刺激消费者大额购物,又有“明折明扣”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多方式的“满送、满减、^***、打折”等促销行为也开展得如火如荼。
促销活动消费者关心,社会关注,那么,如何对促销行为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呢?税收会计人员也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一、“买一赠一”销售行为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征收增值税。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通过此类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会计处理:企业采用“买一赠一”(或购大件送小件)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行为,也是企业通过这种方法招来?肖费人群的一种途径。
在会计处理上,笔者认为,第一,要解决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正常销售商品与赠送商品应单列区分开来,便于会计核算与计税;第二,对赠送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第三,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开展促销活动之前,一般应事先对购买量、成本和效益等多方面需要进行超前预测、事前预算,还应该考虑本企业是否适合这种方式,避免适得其反。
举例说明:[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保暖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规定凡在本超市服装柜购买大号“保暖牌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保暖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正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19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69230.77(900×22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769.23(169,230.77×17%)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35000贷:库存商品135000(2)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25030.77贷:库存商品19800(900×2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0.77[(900×40)÷(1+17%)×17%]二、“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企业采用“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也是为了招来消费人群,刺激消费者大额购买商品,增加商家的销售额和盈利额。
赠货 会计处理

赠货会计处理摘要:一、赠货的定义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性二、会计处理赠货的具体方法1.确认赠货收入2.结转赠货成本3.记录赠货的相关费用三、赠货会计处理的实际案例分析四、赠货会计处理对企业的意义和影响正文:赠货是指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或增进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免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赠货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性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赠货的具体方法如下:1.确认赠货收入:企业应当在附有赠货条件的情况下,将赠货的销售收入分摊到主货物中,并在销售主货物时确认收入。
如果赠货与主货物之间没有明确的分摊价值,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摊收入。
2.结转赠货成本:企业应将赠货的成本结转到主货物的成本中,以计算主货物的真实成本。
赠货成本的结转应与确认的赠货收入相对应。
3.记录赠货的相关费用:企业在赠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等,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为费用。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某企业为了促销,推出买一送一的优惠活动。
购买一件商品可以获得另一件相同商品的赠品。
该企业销售了100件商品,其中80件是主商品,20件是赠品。
主商品的售价为100元/件,成本为60元/件;赠品的成本为40元/件。
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1.确认主商品的销售收入:100件* 100元/件= 10,000元2.结转主商品的成本:80件* 60元/件= 4,800元3.确认赠品的成本:20件* 40元/件= 800元4.确认赠品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等,假设为200元5.总计费用:4,800元+ 800元+ 200元= 6,800元6.计算利润:10,000元- 6,800元= 3,200元通过以上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准确地计算出销售活动的利润,并为税务部门提供合规的报表。
总之,赠货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反映经营状况,又可以为税务合规提供依据。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侯秋占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摘要:房地产企业是当下我国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对推动我国GDP 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
并改善了中国人民的住房环境。
但是现在房地产产业进入了冬季,出现产出过剩,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
房地产企业为了去库存做出各种促销活动。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在房子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财务处理问题,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销售;问题;方法一、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为了去库存,纷纷打出买房送车位、家电的促销活动。
这种促销活动确实吸引了不少买房者。
但是我们财务上针对这种促销活动该如何交纳增值税这一价外税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吗?笔者认为购房者在买房时支付的房款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不是无偿赠送车位,不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中的核算规定:“买一赠一”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同时在这方面山东省国税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在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的活动中赠送装修、家电,这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为了销售住房的一种营销模式。
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所支付的房款中,已包含所赠商品的对价,企业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所适用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如某房地产企业为了打开销售市场,采取销售A商品房同时赠送B商品的模式,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5万元;同时赠送购买的B商品(价值5000元,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1. A商品房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54.5贷:主营业务收入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2.赠送的B商品的会计分录借:销售费用—B商品0.5贷:库存商品—B商品 0.4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0.06[0.5/(1+13%)*1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0.0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6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外购的物品赠送给客户,按混合销售处理,如果企业为了促进房子销售把房子与车位捆绑时行销售,是不是也是这样处理呢?笔者认为车位虽然是房地产企业自产的商品但因为它并不是无偿赠送,房款中已包含车位的价格,也应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Hale Waihona Puke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 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法上则以大瓶和小瓶花生油的公允价值 56.50 (45.20+11.3)元之比为基础,来分摊实际销售收到的 40元,确认大 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应实现 32元,小 瓶花生油应实现 8 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销策略是捆绑销售。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政策 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在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 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 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 按成本转账。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领域之一,房地产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税收义务。
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客户,一些房地产企业也采取了一些促销措施,比如买一赠一。
那么,当房地产企业采取买一赠一促销措施时,应该如何处理账务及税务问题呢?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在买一赠一的情况下,公司实际出售的商品是两个,但是客户实际付款的是一个,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处理两份账务凭证。
具体操作如下:1.对于客户支付的货款,应在收入账户中予以确认。
2.对于所给予的赠送商品,因其没有收入价值,不应当进行确认。
比如,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卖出一套房子的同时送出了一套家电,房子的销售总价为100万元,家电的售价为10万元,那么公司需要分别处理3份账务凭证:2.将送出的家电计入赠品库存账户,在该账户中予以确认。
1.消费税:如果公司所售商品属于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范畴,那么买一赠一的促销就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实际销售额、实际食品成本、所维持的折扣率、买一送一的详细信息等,税务机关会依据这些信息计算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的促销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
如果通过买一赠一牟利,则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在买一赠一活动中,只按照售出房屋的总价开具发票,不分别列出所赠送的家电,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赠送的家电看作是减免项目,所开的发票金额就不能包含赠品的价值。
如果企业对赠品的提供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整个促销过程的增值税就需要全部自行承担。
三、买一赠一的财务分析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时,买一赠一的促销也会对财务分析产生影响。
比如,企业的销售额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提高,但当企业的促销活动结束时,销售额也可能随之回落。
而且,赠品的成本也需要计入总成本,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率的下降。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
本文将
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和合规性等角度进行浅谈。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进行赠送行为应当被纳入成本,计入企
业的销售费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成本核算准确完整,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
定。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的买一赠一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增值税来说,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商品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赠送的商品不需要再
缴纳增值税。
赠送商品的发票依然需要开出,并在下一期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赠送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成本支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从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行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
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买
一赠一行为时需要明确标明商品的定价和价值,以及与之对应的赠品的价值。
房地产企业买一赠一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需要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税务法规和相关的合
规性要求。
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成本正确记录,同时合理处理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还需要注重合规性的要求,明确标价和赠品价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一赠一税务处理案例
案例:某百货商场2011年5月,在买一台冰箱5000(成本为4000元),送价值500(售价为600)的手机活动中销售冰箱100台。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场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一定为含税价,冰箱销售时会计上账务处理,
借:借:库存现金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400000
二、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也就是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不存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八种视同销售的第八条,赠送手机时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赠送手机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58717.95
贷:库存商品-手机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600×100÷1.17×17%)
因为赠送手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配比,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此时的借方不可能为主营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税会无差异,只是按税法将主营业务收入分成:
主营业务收入-冰箱427350.43 ÷(5000×100+600×100)×5000×100=38170.03 (元)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427350.43-38170.03=389180.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