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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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法律案件(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售后返租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3年10月与原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交由被告进行统一返租,返租期限为10年,返租价格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每年递增5%。

合同还约定,返租期满后,原告有权以原价收回房屋。

2014年1月,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6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由开发商进行统一返租。

然而,在返租过程中,开发商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返租款。

至2018年6月,开发商累计拖欠原告返租款达30万元。

2018年7月,原告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返租款。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返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返租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返租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返租款,构成违约。

关于返租款,法院认为,开发商拖欠原告返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原告拖欠的返租款30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开发商拖欠返租款后,已采取书面催款通知等适当措施,故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将产品销售后返租给制造商或第三方租赁公司,实现资金回笼和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

下面是十个成功的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案例。

1. 汽车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汽车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汽车返租给租赁公司,以获取资金回笼。

租赁公司将汽车租给个人或企业,实现了汽车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循环利用。

2. 机床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机床制造商与租赁公司合作,将销售后的机床返租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将机床租给企业,让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机床设备,同时实现了机床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3. IT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IT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IT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4. 医疗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医疗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最新的医疗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5. 工程机械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工程机械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机械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工程机械,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6. 办公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办公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办公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7. 电子产品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将销售后的产品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产品租给个人或企业。

个人或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电子产品,同时实现了产品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8. 物流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物流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物流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9. 游乐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游乐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游乐场所。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售后返租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将房产出售给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成为租户继续居住的租赁人。

与传统的购房模式相比,房地产售后返租在税务处理和筹划上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对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首先,房地产售后返租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售后返租属于税务上的转让出租无形资产,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房地产售后返租的模式中,原房产所有者作为出售方,将出售权转让给租赁公司作为承租方,因此需要收取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需要与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协商确定具体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投资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如果房产出售期限超过5年,投资者可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然而,如果房产出售期限不足5年,则需要按照短期资产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在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实施条例》,房地产售后返租模式下的房产仍然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投资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确保按时申报和缴纳正确的房产税金额。

此外,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还需要考虑到税务规划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者可以考虑将房地产售后返租纳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名义购买和出租房产。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务的负担。

其次,投资者可以根据税务规划的需要,调整房产出售和租赁的时间节点。

例如,将房产出售时间延后,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或者将租赁时长安排到下一个计税年度,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通过物业管理费、租金调整和抵扣等方式来进行税务规划。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售后返租是指企业在购买资产后,将其租回给供应商或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业务模式。

由于售后返租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因此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相应的规定和操作。

在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应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供应商或第三方而言,也要及时准确地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租金收入,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注意资产的折旧处理。

对于售后返租后继续使用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税务规定继续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经典案例分析:企业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在设备交付后,与供应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将设备租回给供应商。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如下:首先,企业需要将设备的出售作为资产转让进行申报,并根据税率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所得税。

其次,供应商作为租赁人,将获得来自企业的租金收入。

供应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

同时,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将设备计提折旧费用,并计提相应的税前损益。

综上所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

企业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缴税,供应商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此外,企业还需继续计提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对于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企业和供应商都需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返租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后返租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众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售后返租法律案件为例,对售后返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后,开发商推出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

具体来说,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房屋返租给购房者,每月支付一定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三、案件分析1. 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返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售后返租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开发商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购房者租金。

(2)赔偿损失: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购房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租金。

(2)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给购房者后,再由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回购,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优先购买或开发商将房屋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售后返租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相关法律纠纷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售后返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简介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购房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约定开发商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赁张某的房屋10年,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原价回购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反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是否有效?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件分析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销售商铺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6500-1000) ÷(1+10%)=5000万元,只能扣除土地价款 1000万元, 不能扣除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个人的 4 年租金总额 1000万 元。甲公司销售商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0%=50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甲公司销售做分录如 下: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甲公司租回个人的住宅,以 4 年租金抵减销售额,个人要 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 5 款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个人出租商铺应按合同约定 租金总额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00÷(1+5%)× 5%=47.6万元。由于年租金分摊到月后,超过了 3 万元, 个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 47.6万元的增值税 额必须要缴纳。
再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 可开具普票)。所以,个人可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甲房地产公司拿到税局代开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甲公司转租商铺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 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的当天纳税义务产生,甲房地产公司转租一次性获得 4 年 的房租收入 1200万元,纳税义务产生,应纳增值税销项 税额=1200÷(1+10%)×10%=109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回租再转租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给个人租金 借:应付账款 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贷:银行存款 1000 按年确认租金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8.1 贷:应付账款 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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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所谓的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请问A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分析]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

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A公司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15万元(100-85)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③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购房者返租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④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5万元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0.25(万元)。

2、印花税的涉税分析
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0.001+5×0.001=0.02(万元)。

3、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返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定条件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第①项政策规定规定,对于售后返租业务,A公司需分别作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

即A公司的租赁支出成本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按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每年的租赁支出为15÷5=3(万元)。

同时,根据以上第②项政策规定,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以后商品房租赁能收取的租金收入是不确定的。

因此,对于此不确定的租赁应税金额不能并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总额中,企业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金额85万元作为所得税应税金额。

转租收入5万元应在满足收入确定条件后,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当年应纳税收入额为:85+5=90(万元),扣除租赁支出3万元、开发产品成本、税金及费用后,即可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规定,A公司在以优惠价销售给购房者时,需代扣代缴购房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5×12)-0.08]×20%×60=2.04(万元)。

否则,税务机关
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购房者追缴税款,对A 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房产税的涉税处理
购房者将购买的商品房返租给A公司,每月应按租金收入(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的12%缴纳房产税:15÷(5×12)×12%=0.03(万元)。

开发商再将商品房转租,按房产税相关规定,开发商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实现的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A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不确定的转租收益不能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收入中。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应以85万元作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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