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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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该种职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与职业活动一起形成和发展,是存在于职业活动中的社会道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违反职业道德,则违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案例解析s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S事务所”)2000年在某省设立,主营评估业务,2001年在北京成立总所,原地方所注册为分所。

2002年采取“借牌子”、“过门子”等方法,获取了证券资格。

该评估资格2003年后没有进行年检。

成立当初,为了争揽业务,该机构推出了所谓“成本套餐”,即收费少一点、人员少派点、底稿少编点。

人手紧张、业务繁忙时期,依然“来者不拒”,同时承揽多家大型项目的评估业务,并集中了一批无证券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兵团作战”,外聘“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评估过程中,该机构对不同项目的假设都大同小异,评估前提假设、评估环境假设、使用范围假设、效果假设都近似,甚至在行业竞争分析方面都有相似的描述。

W公司刚注册商标,委托S事务所评估其未来的市场范围以及可能带来的收益,S事务所只对w公司提供的许多“未来”项目进行评估。

S事务所在三天时间内便为w公司“炮制”出一份作价4.93亿元的虚高评估报告。

评估过程中既未到相关部门核实土地权属、征地费用、土地等级等一系列涉及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未取得被评估土地所在地政府有关当地土地基准地价文件,仅凭w公司提供的A公司的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另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复印件等,就“凭经验”采用基准地价法对A公司2080亩土地(其中包括部分国家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所谓的“估算”并出具报告,w 公司据此向金融机构骗贷1.66亿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在金融行业中,资产评估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

他们的工作是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如不动产、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这个职业的复杂性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一、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职业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资产评估行业中,职业道德对于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1. 诚实和透明资产评估师的诚信和透明度是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部分。

他们必须根据事实和准确的数据来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不是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此外,他们必须向客户解释其评估结果和意义,并在评估中作出准确和透明的决策。

2. 保守和完整资产评估师必须以保守和完整的方式评估资产价值。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并避免低估或高估资产的价值。

此外,他们必须保证其评估的报告准确、全面、连贯和一致。

3. 保护客户的隐私资产评估师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

他们必须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并且只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信息。

此外,他们必须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二、职业规范职业规范是指行业组织制定的用于指导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

在资产评估行业中,以下是一些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行业标准》等等。

他们必须确保其评估的过程和报告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维护行业声誉资产评估师必须维护行业的声誉。

他们必须遵循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以使客户、公众以及相关方对行业评估工作的准确、公正和透明等形成正面印象。

3. 继续教育和培训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继续教育和培训,保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必须学习行业发展趋势,了解新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并及时更新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技能。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1. 引言资产评估机构是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角色的机构之一。

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诚信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制定一套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

2. 遵循法律和法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评估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保持独立和客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原则。

评估人员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应根据客观事实和专业知识,进行准确和公正的评估。

评估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不受委托方的指示和干预,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不对所评估的对象有任何利益关系,以免影响评估的客观性;•根据权威的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评估,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偏见。

4. 保护客户利益资产评估机构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评估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提供准确、可靠和独立的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应该深入了解客户的和需求,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承诺,按照专业标准和道德原则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严禁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不接受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不正当利益,如贿赂、回扣等;•在评估过程中及时向客户沟通评估结果和风险,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5. 提高专业水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评估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学习新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最新的评估理论和实践;•参与行业组织和协会的活动,积极交流经验和技术;•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同行的评价和监督。

6. 诚实守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遵循互相尊重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客户、同行和社会保持良好的关系。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资料共享平台《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https://www.)。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2016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知识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应做到:(1)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4)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5)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6)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7)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8)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义务等要求。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1.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1)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①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②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要避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与被评估资产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②要保持在社会公众面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形式上的独立)③要在委托方配合的具体过程中把握好独立性,不能片面理解独立性。

独立性应表现为:在广泛与委托方接触和自己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委托方的意见,经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后,独立对评估业务做出判断的意见。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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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
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能力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
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独立性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
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
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
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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