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14页
2018年理赔客服部品质管理室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品质管理室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实现多劳多得,充分调动理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具体考核项目如下:一、考核对象品质管理室全体人员(不含经理)二、考核时间2018年分月度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KPI指标、执行力两部分,其中KPI指标采用评分制,执行力采用扣分制。
第一部分KPI指标:100分。
1.车险考核口径综合赔付率:20分计分说明:考核车险考核口径综合赔付率(含间接理赔费用)低于行业平均值为达标,低于行业平均值2个百分点以上加1分,每再降低1个百分点加 2分,最高加5分;每高于行业平均值1个百分点,扣 2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按照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车险综合赔付率=(本年度车险已决赔款+净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间接理赔费用)/(当期车险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2.反欺诈减损率:20分计分说明:考核值≥3%。
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0.2个百分点按照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反欺诈减损率=统计期内欺诈案件拒赔金额/统计期内车险已决赔款3.虚假案件检出率:10分计分说明:考核值≥0.2%。
每低于目标值0.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计算公式:虚假案件检出率=∑稽查查实的虚假案件件数/稽查案件数×100%4.稽查偏差率:10分计分说明:考核值≤1%。
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0.1个百分点按照0.1个百分点计算。
计算公式:(∑稽查结果偏差案件数/稽查案件数+∑稽查结果偏差案件金额/稽查案件金额)×1/25.双代案件结案率:10分计分说明:考核值≥89%。
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按照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统计区间内双代案件结案件数/双代案件总件数6.稽查追回金额:15分计分说明:考核值全年拒赔追回40万元,每月按照序时进度累计考核。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 ),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七条服务评价范围覆盖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所有服务环节和渠道(包括保险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及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三章评价体系第八条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一、评价标准1.服务态度: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友好、热情、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反馈。
2.服务效率:保险公司应以高效的工作机制和专业的操作流程,保证客户的理赔、退保等服务能够快捷、准确地办理。
3.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提供品质可靠、合规规范的保险产品,保证客户权益,拒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4.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创新型服务,适应客户需求的变化,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
二、评价方式2.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证客户的权益不受侵犯。
3.第三方评价: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服务质量监管的参考。
三、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公开:保险公司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包括评价指标得分、排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奖惩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质量优秀的保险公司给予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要求。
3.改进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服务策略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四、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的职责:负责监督和管理评价过程,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社会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反馈。
3.投保人权利保障: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和交流,对投保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障。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办理了相关服务质量评价的保险公司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改善和优化。
总结:通过《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客户满意度。
同时,通过公开评价结果,增加透明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或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行为。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制定了理赔管理制度。
二、理赔申报1. 理赔申报要求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或风险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书、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理赔申报渠道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多种理赔申报渠道,包括在线申报、电话申报和到保险公司柜台申报等。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申报方式。
三、理赔审核1. 理赔资格审核保险公司对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核实保险合同有效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等。
只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才有资格获得理赔。
2. 理赔申请审核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虚假申报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理赔定损1. 定损原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理赔定损。
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失情况和保险金额,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 物损定损对于财产损失的理赔,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的定损员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损失的程度和价值。
定损员会制作详细的定损报告,为理赔提供依据。
3. 人伤定损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的理赔,保险公司会核实被保险人的伤情和医疗费用,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理赔支付1. 理赔支付方式保险公司对理赔款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将款项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二是支付给医疗机构或其他经过被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
2. 支付时效性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应尽快支付理赔款项,以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支付时效性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理赔申诉如果被保险人对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1. 管理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确保保险理赔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理赔申请流程2.1 客户首先应准备以下材料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事故证明文件或医疗记录- 报案证明2.2 客户将填写好的理赔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2.3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
如需要额外材料或文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
2.4 客户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保险公司在审核期间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2.5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向客户发出理赔审核结果通知。
3. 理赔审核流程3.1 保险公司应按照业务流程规范进行理赔申请的审核。
对于合规的理赔申请,应按照约定给予理赔。
对于不合规的理赔申请,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原因。
3.2 保险公司应以客户的利益为先,保证理赔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不得因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干扰理赔审核的结果。
3.3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客户沟通协商相关事宜。
保险公司在调查期间应确保客户的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4 保险公司应在审核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审核结果通知客户,并如实告知是否给予理赔,以及理赔金额、理赔方式等相关信息。
4. 索赔支付流程4.1 对于给予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审核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支付理赔金额。
4.2 对于理赔金额较大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审核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协商支付方式。
4.3 保险公司在支付过程中应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向客户支付正确、完整的理赔金额。
5. 理赔申诉与仲裁5.1 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结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申诉。
5.2 客户提出申诉后,保险公司应成立申诉处理小组,重新审核理赔案件。
5.3 申诉处理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客户发出理赔申诉处理结果通知。
保险理赔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
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03
本考核方案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保险公司各地区的分公司,以
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考核标准。
02
理赔效率考核
理赔处理时长考核
平均处理时长
计算某个时间段内所有理赔案件 的平均处理时长,以评估理赔处
理速度。
目标处理时长
设定某个时间段内理赔案件的处 理时长目标,对实际处理时长进 行考核,以衡量处理效率是否达
保险理赔考核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引言 • 理赔效率考核 • 理赔质量考核 • 理赔人员绩效考核 • 考核方案实施与改进
01
引言
理赔考核方案的目的
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推 动理赔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以 更专业、高效的方式处理理赔 案件,从而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
增强公司声誉
待处理案件数量
考核理赔人员在考核周期末待处理的理赔案件数量,反映其工作负荷 情况。
工作质量考核
理赔案件处理质量
考核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 赔案材料收集、事实认定、责任判定、损失核定、赔款计算等方面 。
客户满意度
通过客户反馈、投诉情况等方式考核理赔人员的服务质量,客户满 意度是重要指标之一。
到预期目标。
处理时长分布
统计不同处理时长的理赔案件数 量及占比,以了解处理速度的分
布情况。
理赔结案率考核
01
02
03
结案率
计算某个时间段内结案的 理赔案件数与总案件数的 比例,以评估理赔结案效 率。
平均结案时长
计算某个时间段内所有结 案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长, 以了解结案速度。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80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7日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最新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理赔质量是评估一家保险公司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的分类评价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中国保监会于最近发布了最新的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理赔质量考核的目的与原则该办法明确指出,理赔质量考核的目的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办法还强调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理赔质量考核的指标体系办法明确了理赔质量考核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理赔信息完整性、理赔服务及时性、理赔支付准确性和理赔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指标覆盖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全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
三、评价结果的分类等级按照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等级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这样的分类等级评价能够客观地反映出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水平,便于消费者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四、评价结果的公示和监管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评价结果将进行公示,并将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保险公司无论是好的评价还是差的评价,都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督,以保证保险公司对理赔质量的重视和改进。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激励机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了激励机制。
对于理赔质量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而对于理赔质量好的保险公司,还将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例如减免一些费用。
总之,最新的保险公司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为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提升和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通过对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分类评价,可以客观地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推动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赔质量考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根据ⅩⅩ年理赔工作重点与目前公司理赔情况实际,从理赔成本、理赔管理、理赔服务和效率、专项工作成效四个方面,以考核指标目标值为依据,定量为主、目标值定性为辅的办法,对分公司的理赔质量进行考核与监控,确保赔付率和间接理赔费用控制在预算目标以内,未决估损充足率达到100%,理赔质量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考核指标和权重(一)理赔成本(权重40%),考核四个指标:综合赔付率(15%)、估损充足率(10%)、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10%)、万元以上车险赔案案均赔款(5%)。
(二)理赔管理(权重20%),考核四个指标: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5%)、未决滞案率(5%)、强制立案率(5%)、车险零结案重开率(5%)。
(三)理赔服务和效率(权重25%),考核五个指标: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5%)、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5%)、案件处理率(5%)、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5%)、当年案件金额结案率(5%)。
(四)专项工作成效(权重15%),考核三个指标:反欺诈成效(5%)、通赔专项考核(5%)、车损零配件系统点选率(5%)。
二、考核指标与评分方法(一)理赔成本类指标1.综合赔付率,占比15%。
指标定义:综合赔付率指发生赔款支出与已赚保费的比率,已发生赔款支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并扣除摊回赔款支出与追偿款收入。
综合赔付率=(本年度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当期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分入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00% 评分办法:根据总公司确定的ⅩⅩ综合赔付率控制总目标,分解下达各分公司赔付率控制的预算目标。
依据各分公司ⅩⅩ年财务综合赔付率数据,参照预算目标降幅进行评分: 下降在2%(含)以上得18分下降在0%(含)到2%之间得15分下降在-5%(含)到0%之间得10分下降在-5%以下不得分2.估损充足率,占比10%。
指标定义:估损充足率是指对应立案未结清单中案件的估损金额与立案未结案清单中的案件发展至当前的结案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估损充足率=∑(对应立案未结清单中案件的估损金额)/∑(立案未结清单中的案件发展至当前的结案金额)*100%。
评分办法:根据2019年底、ⅩⅩ年一季度、ⅩⅩ年上半年、ⅩⅩ年三季度未决赔案清单,分别计算各时间节点估损充足率,最终分公司估损充足率考核数据取四个数据的平均值。
估损充足率的标准值为100%,参照标准值计算各分公司估损充足率数据进行评分:估损充足率在100%(含)到 103%之间的,得12分估损充足率在98%(含)到 100%之间或在103%(含)到105之间的,得10分估损充足率在90%(含)到 98%之间或在105%(含)到120之间的,得6分估损充足率小于90%或大于120%(含)的,不得分3.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占比10%。
指标定义: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是指当年实际发生的间接理赔费用占当年分公司保费收入之间的比率与分公司年初确定的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率之间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实际发生的间接理赔费用/分公司累计保费收入)/分公司年初确定的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率)*100%。
评分办法:根据总公司确定的ⅩⅩ年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总目标,分解下达各分公司间接理赔费用预算目标。
依据各分公司ⅩⅩ年财务间接理赔费用数据,计算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按以下方式评分: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小于96%(含)的,得12分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在96%到100%(含)之间的,得10分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在100%到105%(含)之间的,得6分间接理赔费用预算执行率大于105%的,不得分4.万元以上车险赔案案均赔款,占比5%。
评分办法:该指标统计当年结案的车险1万元(不含)以上案件的案均赔款(立案级,包含往年立案的案件,剔除盗抢险案件),根据分公司2019年底指标数值增减幅度进行评分:降幅在5%(含)以上的,得6分降幅在0%(含)到5%之间的,得5分降幅在-5%(含)到0%之间的,得3分降幅在-5%以下的,不得分(二)理赔管理类指标1.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占比5%指标定义: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是指车险已决赔款与最初立案估损金额之差的绝对值与已决赔款之间的比率。
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统计区间内车险已结案件(剔除零结案、重开案件)中各案件的赔款金额与初次估损金额之差|/ ∑统计区间内车险已结案件(剔除零结案、重开案件)中各案件的赔款金额评分办法:该指标统计当年结案的车险案件(剔除零结案、重开案件)赔款金额与初次立案估损金额的绝对偏差率,按以下形式评分: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小于20%(含)的,得6分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在20%到30%(含)之间的,得5分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在30%到50%(含)之间的,得3分车险初次立案估损偏差率大于50%的,不得分2.未决滞案率,占比5%。
指标定义:该指标指截至统计时点,所有未决赔案中,报案时间已经超过两年(730天)仍然未决的案件占比。
未结滞案率=超两年未结案件占比=报案时间至统计日期>730天未结案件件数/未结案件总件数*100%评分办法:该指标统计未决清单中报案日期至统计时间超两年的案件占未决件数的比率。
根据数值进行分公司评分:未决滞案率在2%(含)以下的,得6分未决滞案率在2%到3%(含)之间的,得5分未决滞案率在3%到8%(含)之间的,得3分未决滞案率在8%以上的,不得分3.强制立案率,占比5%指标定义:该指标指统计区间内全险种被系统强制立案的案件数量与立案数量之间的比率。
强制立案率=统计区间内全险种被系统强制立案/统计区间内立案件数*100%评分办法:根据分公司ⅩⅩ年全险种被强制立案的件数与ⅩⅩ年立案件数之间的比率计算强制立案率,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分:强制立案率在1%(含)以下的,得6分强制立案率在1%到3%(含)之间的,得5分强制立案率在3%到10%(含)之间的,得3分强制立案率在10%以上的,不得分4.车险零结案重开率,占比5%指标定义:车险零结案重开率=车险零结案件重开件数/车险零结案件总量*100%评分办法:根据分公司ⅩⅩ年车险零结案重开的件数与ⅩⅩ年分公司车险零结案案件件数之间的比率计算零结案重开率,按以下方式评分:车险零结案重开率在1%(含)以下的,得6分车险零结案重开率在1%到2%(含)之间的,得5分车险零结案重开率在2%到10%(含)之间的,得3分车险零结案重开率在10%以上的,不得分(三)理赔效率和服务类指标1.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占比5%指标定义:1万元(含)以下当年报案当年结案赔案(不含盗抢险),从报案到付款的平均时间评分办法:该指标统计当年报案当年结案的1万元(含)以下全险种案件,从客户报案到付款的平均时间(剔除有报案等待期的车险和家财险盗抢险案件、零结案件)。
根据分公司指标值进行评分: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在20天(含)以内的,得6分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在20天到30(含)天以内的,得5分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在30天到40(含)天以内的,得3分万元以下赔案理赔周期在40天以上的,不得分2.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占比5%指标定义:1万元(含)以下当年报案当年结案车险赔案(不含盗抢险),在调度、查勘、定损(含核损和报价)、理算、核赔、付款环节内部操作与流转时效之和评分办法:该指标统计当年报案当年结案的1万元(含)以下车险赔案内部流转时效,由调度时效、查勘时效、定损时效(不含核损和报价)、核损时效、报价时效、理算时效、核赔时效、付款时效构成(剔除有破案等待期的车险盗抢险案件、零结案件以及理赔费用计算书)。
精度到小时。
根据分公司指标数值进行排名,数值小的排名靠前,数值大的排名靠后。
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在100小时(含)以下的,得6分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在100小时到150小时(含)之间的,得5分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在150小时到200小时(含)之间的,得3分万元以下车险内部流转时效在200小时以上的,不得分3.案件处理率,占比5%指标定义:案件处理率=当年(结案件数+立案注销件数+零结案件数+立案拒赔件数)/当年(有效立案件数+立案注销件数+零结案件数+立案拒赔件数)*100%评分办法:该指标反映的是分公司ⅩⅩ年处理的各类案件(包括已决案件、注销零结案件和拒赔案件)总量与分公司ⅩⅩ新增的各类案件总量(包括有效立案案件、注销案件和拒赔案件)的比率。
根据分公司指标值进行评分:案件处理率较计划目标值高4%(含)以上的,得6分案件处理率较计划目标值高0%(含)到4%之间的,得5分案件处理率较计划目标值低0%到8%(含)之间的,得3分案件处理率计划目标值低8% 以上的,不得分4.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占比5%指标定义:截至统计时点当年报案案件的已结赔案的占比,按照赔案报案日期统计。
件数结案率=已结件数/有效立案件数*100%评分办法:该指标反映的是分公司ⅩⅩ年新增的案件的处理比率,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分公司对近期案件的处理效率。
根据分公司指标数值进行评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85%(含)以上的,得6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80%(含)到85%之间的,得5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70%(含)到80%之间的,得3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70%以下的,不得分5.当年案件金额结案率,占比5%指标定义:金额结案率=结案案件的结案金额/(结案案件的结案金额+未结案件的总估计赔款金额)*100%评分办法:该指标反映的是分公司ⅩⅩ年新增案件的损失金额处理比率,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分公司对近期案件的处理效率。
根据分公司指标数值进行评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65%(含)以上的,得6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55%(含)到65%之间的,得5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45%(含)到55%之间的,得3分当年案件件数结案率在45%以下的,不得分(四)理赔专项工作成效类指标1.反欺诈成效,占比5%。
指标定义:反欺诈成效=分公司实际通过反欺诈追回赔款金额/反欺诈预算目标金额*100%评分办法:根据总公司确定的ⅩⅩ年理赔反欺诈工作总目标,分解下达各分公司反欺诈成效预算目标,按分公司实际达成的反欺诈金额占预算目标的比率计算,进行分公司评分:反欺诈成效在120%(含)以上的,得6分反欺诈成效在100%(含)到120% 之间的,得5分反欺诈成效在80%(含)到100%之间的,得3分反欺诈成效在80%以下的,不得分2.通赔考核,占比5%。
评分办法:根据《车险省间通赔业务管理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从通赔质量、效率和服务满意度三方面考核分公司通赔工作。
重点指标包括总公司核损报价案件质量,人伤案件及时跟踪率,通赔未决存量指数,定损-核损-报价时效,客户及承保地满意度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