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学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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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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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仲裁的优势和局限 • 优势: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 权的确定性 易执行性 • 局限:受案范围有限制 • 满足仲裁的条件比满足诉讼的条件要高 • 仲裁机构设置比司法机构设置少 • 仲裁程序设置上有局限
第二节仲裁的性质
• • • • • 1.司法权说 学说要点: 仲裁庭是国家司法组织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裁决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
• 思考:
• 2005年9月1日天津颁布实施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 规则》,天津仲裁委先后在天津商会、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保险业协会组建了31个友好仲裁工作站,聘请了138名友好仲裁 员。受理的案件类型也同时日趋多样,像商品房买卖纠纷、手机 质量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多发性案件也通过友好仲裁的方式得 到了圆满解决。平均不超过7天的审限、百分之百的结案率使得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友好仲裁这种快捷、省力、不伤和气的 纠纷解决方法。 摘自网上的新闻报道 问题:此处所讲的友好仲裁是否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友好仲裁”
• 二、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与繁荣
•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 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 ——梅因 • 契约理论——私法发达——纠纷增加——解决 纠纷的途径增加
《仲裁法学》课程学习 必读书目
• 教材:
– 《仲裁法学》 黄进等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
– 民事诉讼法教程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 • • • •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制度的性质 仲裁的分类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法讲稿(XXXX讲)

仲裁法讲稿(XXXX讲)

瑞典1887年 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的仲裁法令

1919年对该法令作了重要的修改

1929年通过了《瑞典仲裁法》
英国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
这一时期,随着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家放松了对商事仲裁的限制和干预,法院对仲裁一方面予以支持与协 助,另一方面进行司法监督,但是监督仅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行业协会
思考: 行业协会设立的背景 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 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
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 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标而组织起来的 事业者的联合体。
日本的经济人士 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 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利益的组织。
英国权威人士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以及现
代商业的形成,商业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出现国际化。多样化的趋势,契
约自由理念和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被广泛接受和普遍遵从,仲裁制度迎
来了又一次变革,许多国家顺应时代的要求,纷纷进行仲裁立法.
法国187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
德国1877年制定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规定了商事仲裁制度
马克思批评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思想,认为市 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 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市民社会高于政治国 家。
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国家集中 一切政治权力,而市民社会则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为核 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排斥政治国家的干预。但由于市民社会有其自身难以克服和 解决的缺陷,市民社会又需要政治社会的保障和规范。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之一。

广义的观点(通说)认为ADR是指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

狭义的观点认为,ADR是指除仲裁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arbitration)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例1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

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

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

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如中国仲裁法。

国际立法:如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商事保留:我国仅对依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1.以仲裁机构的组成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戴鹏完整仲裁法讲义new

戴鹏完整仲裁法讲义new

一、仲裁范围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编讲:戴鹏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 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 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 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三) 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 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一)形式: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 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戴鹏完整仲裁法讲义

戴鹏完整仲裁法讲义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编讲: 编讲:戴鹏 一、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 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 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就没有仲裁 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 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 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 (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 (三) 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 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四、仲裁协议 (一)形式:书面形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 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学》课程讲义

《仲裁法学》课程讲义

《仲裁法学》课程讲义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使学员了解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对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参加人,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撤消、执行有基本的认识和掌握。

仲裁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学习《仲裁法》可以为学员构建完整的争议解决的知识体系,并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导言: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教学内容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P9)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掌握仲裁的特征。

二、教学内容(一)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P9 )1、仲裁具有的特征:( P10-11 )2、仲裁制度的性质:( P11-15 )(二)仲裁的分类( P15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概念与特征(P15-16)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概念(P16-17)3、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概念(P17)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概念与特征(P17-18)5、传统仲裁与网上仲裁-----概念(P18)(三)仲裁法( P19 )1、仲裁法的概念:( P19 )2、《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P20 )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21-23)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教学内容(一)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P25-28)(二)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P28-33)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掌握自愿原则、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掌握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公平合理仲裁制度,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仲裁基础知识与仲裁案件的收案审查 讲座

仲裁基础知识与仲裁案件的收案审查 讲座

仲裁基础知识与仲裁案件的收案审查讲座一、仲裁基础知识1. 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的主要特点- 仲裁是一种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庭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仲裁庭成员、程序和语言。

- 仲裁裁决一般不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 仲裁裁决不受国家法院的过度干预,具有一定的国际执行力。

3. 仲裁的优点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有以下明显优点:- 专业性强:仲裁庭成员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和行业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纠纷当事人的诉求。

- 高效性: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通常能够更迅速地解决纠纷。

-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仲裁庭成员、程序和语言,更适应商业需要。

二、仲裁案件的收案审查1. 收案审查的重要性收案审查是指仲裁机构对提交的仲裁案件进行审查和初步确认的程序,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 确保仲裁庭成员的独立、中立和适格性。

- 确保仲裁庭对纠纷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充分的理解和审理能力。

2. 收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确认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包括仲裁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并适用于纠纷事项。

- 评估仲裁请求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包括仲裁请求是否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是否涉及可仲裁的事项等。

- 确认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和实质权利,判断双方是否有能力作为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

- 确认仲裁庭的适格性,包括仲裁庭成员的独立、中立性和专业性。

3. 仲裁案件收案审查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仲裁程序公正和高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收案审查对仲裁程序的耽搁和影响。

- 如何在评估仲裁请求合法性和合适性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程序公正。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应用。

仲裁课件(120页PPT课件)

仲裁课件(120页PPT课件)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之间订立仲裁协议将其 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及提起仲裁程序并在仲裁程序 中实施各种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不受任何人干涉。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 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 定。(《仲裁法》第6条)
①.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②.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③.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 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 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仲裁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 干涉。
①.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②.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
③.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相互独立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法》第30条规定)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 程序事项(《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 纠纷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 理地作出裁决。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①.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②.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
人的协议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
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 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特点: • ①民间性 • ②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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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 导论
本章重点:
1. 仲裁的特点 2. 仲裁的性质 3.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
引言:民商事争议及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征
民商事纠纷,又称民商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 发生的,以民商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主要特征:
1.民商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 2.民商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商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我国的仲裁法包括( )。 A、《仲裁法》 B、《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定 C、《合同法》 D、国际公约中的仲裁规定
二、《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
制定《仲裁法》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91年5月着手制定仲裁法。在考 虑国情、总结经验特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成果,经过大量调查研究, 于1994年3月提出了《仲裁法》的草案
机构仲裁,又称为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 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 纷提交给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 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
民间仲裁
行政仲裁
➢ 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为标准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友好仲裁,或称友谊仲裁,依原则仲裁,则是指仲裁 庭依当事人的授权,不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按照它 所认为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和商业惯例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仲裁的性质
司法权论
该理论认为,虽然仲裁源于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在仲 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 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 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其权 威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 律
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员是从当 事人那里,而不是从法律或 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仲裁 具有完全自愿的特征
混合论
《仲裁法》的宗旨
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
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走上国 际化、现代化的道路
《仲裁法》的意义 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 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
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 A.司法权说 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 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D.自治说 E.仲裁是便利处理民商事关系的一种需要
三、仲裁的特性
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四、仲裁的分类
➢ 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仲裁 国际仲裁 ➢ 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五、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仲裁的优势
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 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自主性
专业性
保密性
管辖权的确定性
费用低、速度快
仲裁的局限性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 刃剑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 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 息全部争议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 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 裁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 测性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 相比是有限
一、仲裁法的定义 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 组织之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以及他们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所 发生的仲裁裁决关系和仲裁监督关系。 狭义的仲裁法在我国指1994年8月31日由八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仲 裁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 律规范。
(四)ADR 对仲裁的影响 1、法院附设仲裁 2、调解——仲裁 3、根据协议的仲裁 4、终局性提交裁决 5、出租法官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二、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 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 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译。主要是指在诉讼外或者审判外解决诉讼纠纷的 方式 方法和途径以及制度架构的总称。
2.要素
(1)代替性(替代性)。它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 (2)选择性。它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
意和选择为基础。
(3)解决纠纷功能。
3、ADR 兴起的原因分析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 (2)社会主化。
六、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一时般代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古罗马 随事着纠生纷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国内民商 近动代本以身来等,方仲面裁有在了仲极裁大范的围发、展裁决的执行、仲裁组织、仲裁活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分别建立了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仲裁源于 私人契约;另一方面,仲裁又不 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 性最终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
自治论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 诸多机制之一,研究的重点应该 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 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 功能是发展商人法;尽管还应保 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 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 裁充分发展所必需的
涉外仲裁制度基本上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 。
国内仲裁制度则经历了“只裁不审”与“两裁终局”、停顿状 态、又裁又审与两裁两审、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等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建立的仲裁制度 包括( )。
A、涉外仲裁 B、经济合同仲裁 C、技术合同仲裁 D、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的概念
(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 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 己的权益。
公力救济 :诉讼。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 机制。
(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1.概念: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缩写为ADR)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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