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黄岛安全生产事故

青岛黄岛安全生产事故青岛黄岛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所发生的一起与工业生产相关的事故。
该事故发生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黄岛区的某一厂区内。
据初步了解,该事故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慎操作和管理不善所导致的。
具体的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相关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和处理工作。
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事故发生时,当时有一批工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
突然之间,一台机器发生了故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事故中,有多名工人受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其中,一些工人的伤势非常严重,医疗队伍正在全力救治中。
该事故给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
相关单位迅速组织了抢险救援工作,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严肃追责。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了专家组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相关领导亲临事故现场,就事故善后和伤者救治工作进行了指示和部署。
同时,政府还召开了紧急会议,对类似事故进行全面排查,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此次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示我们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防范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活动。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企业的日常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罚,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总之,青岛黄岛安全生产事故是一次非常严重的事故,给相关企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教训和警示。
只有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和监管,才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两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

两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事件概述在过去的一周中,发生了两起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两起火灾分别发生在工厂和仓库,导致了大规模的火灾,给当地社区和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以下是对这两起火灾事故的详细报告。
第一起火灾事故时间:2021年3月15日地点:某工厂火灾起因:据初步调查,火灾起因是由于机器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
火灾扩散情况:火灾扩散迅速,蔓延至整个工厂区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了1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5人伤势严重。
财产损失:工厂设备、原材料和成品损失严重,初步估计财产损失达到了5000万元人民币。
灭火过程:消防部门迅速出动,现场指挥灭火工作,经过近12个小时的努力,才最终将火势扑灭。
原因分析:初步调查发现,工厂缺乏及时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导致机器设备故障,失火的可能性增大。
第二起火灾事故时间:2021年3月20日地点:某仓库火灾起因:据初步调查,火灾起因是由于仓库内储存的化学品不慎泄漏引发的火灾。
火灾扩散情况:火灾迅速蔓延至整个仓库,由于储存的化学品较多,火势难以控制。
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了5人死亡,15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严重。
财产损失:大量货物在火灾中被烧毁,仓库结构也受到了严重损坏,初步估计财产损失达到了3000万元人民币。
灭火过程:消防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灭火,但由于火势较大,灭火工作持续了近24小时才最终扑灭了火势。
原因分析:初步调查发现,仓库管理不善,储存的化学品没有及时清理和分类,导致泄漏引发火灾。
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 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逃生。
2. 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机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5•16”加热炉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工程建设现场3#高线步进梁式加热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钊贤任组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孔勇、市监察局副局长崔作、市总工会副主席梁海泉、黄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红兵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黄岛区政府和董家口管委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省内冶金、燃气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青岛特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钢)是青岛市十大企业集团之一,全国重点冶金企业,自1958年建厂后,青钢一直在青岛李沧区楼山后经营发展,2012年12月31日,青钢申报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城市钢厂环保搬迁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核准。
新建厂区位于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董家口临港产业区,紧邻新建的董家口港,项目总投资164亿元,计划到2015年年底,达到400万吨生产能力。
由于企业的产品属性等将发生改变,其中特钢比重占到50%以上,青钢注册成立了青岛特殊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
为保证搬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青钢于2013年11月份成立了青钢环保搬迁项目指挥部。
由青钢董事长王君庭任总指挥,刘铁牛、王海波任副总指挥,其中王海波分管建设安全工作。
项目安全总监办公室设项目总监一名,指挥部安全管理人员4名,各作业部分别配备安全主管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下设作业部共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9人。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是一家从事主要业务的企业。
在具体日期,该单位的具体工作场所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经过具体时间,起重机操作员_____在操作起重机吊运吊运物品名称时,由于详细原因,如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导致吊运的物品突然坠落。
当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_____和_____未能及时躲避,被坠落的物品砸中。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采取了初步的救援措施。
但由于伤势过重,_____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_____经过紧急抢救,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起重机操作员_____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具体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吊运物品失去控制而坠落。
2、吊运的物品物品本身存在的问题,如超重、捆绑不牢固等,增加了吊运过程中的风险。
(二)间接原因1、企业对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导致操作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安全意识淡薄。
2、企业对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设备老化、故障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警示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起重机操作员_____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_____、_____等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因培训不足、设备维护保养不力、现场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损失(一)人员伤亡1、死亡 1 人:_____。
2、重伤 1 人:_____。
(二)财产损失1、起重机损坏,维修费用预计_____元。
2、被砸坏的物品价值_____元。
六、整改措施(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青岛遇难两人现状分析报告

青岛遇难两人现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青岛遇难两人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原因以及对两人的影响和改善措施。
2. 事故背景在2021年某日,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据初步调查,该事故是由工地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的,造成两人不幸遇难。
3. 事故原因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的勘察和分析,发现了以下事故原因:1. 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工地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也不够。
2. 施工设备缺乏维护:在事故发生前,施工设备存在故障隐患,并未进行及时的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失效,从而引发了事故。
3. 工人操作不规范:工人在操作施工设备时,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也没有通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该事故是由多个因素的叠加导致的,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设备缺乏维护和工人操作不规范是主要原因。
4. 对两人的影响该事故不仅给两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1. 经济影响:两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失去劳动能力后,家庭收入骤减,生活负担变得沉重。
2. 心理影响:亲人的离世无疑给亲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悲痛。
同时,死亡意外的发生也对幸存者的心理健康产生了冲击,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问题。
3. 社会影响:该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加剧了公众对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关注,对施工企业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5. 改善措施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以下是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建议:1. 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要求,提升工地整体的安全意识。
2.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3. 加强工人培训和考核: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山东莱钢集团银山型钢有限责任公司“4-2”起重伤害事故

On the way to struggle, time always flies quickly.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s are many, but as long as you don’t forget your original intention and step by step towards your goal, the final outcome will be determinedby 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山东莱钢集团银山型钢有限责任公司“4?2”起重伤害事故2009年4月2日16:00左右,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热风炉建设工地热风炉吊盘在提升作业时,发生高空坠落事故,导致 5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概况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9月 18日,职工人数 4000余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2009年 4月 2日下午,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员武某在莱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1号热风炉施工现场,安排吊车提升 1号热风炉吊盘(重量 7吨)。
纪某等人分别进行割除炉壳上的吊耳、打磨焊口、提升吊盘和焊接新一层炉壳上的吊耳。
15时左右,开始提升吊盘。
15时30分,吊盘提升到位。
因炉壳直径增大,需要更换长钢带(钢板制作,用 4个钢带将吊盘挂在炉壳上)。
纪某安排有关人员运挂吊盘的长钢带和吊耳,并指挥吊车把地面上的长钢带和吊耳吊起。
16时左右,吊盘西侧手拉葫芦的吊链突然断裂,吊盘发生倾翻,在吊盘中作业的 6人中除1人抱住东侧吊链脱险外,其余 5人坠落到炉箅子上(坠落高度 15米),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在显通安装公司驻莱钢项目部施工过程中,纪某严重违反用150吨吊车将吊盘起吊,将钢带和吊耳对好,然后穿上圆销,待固定好后,然后摘钩的施工方案,违章指挥施工,在钢带安装好前摘除吊车吊钩,用四个五吨的手拉葫芦吊挂吊盘,施工中严重违反《手拉葫芦安全规则》(JB 9010-1999)的规定(4.2.2 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4.2.6 严禁用2台及 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使用手拉葫芦,致使施工中使用的手拉葫芦的吊链断开,导致吊盘倾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事故单位:单位名称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具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二、事故经过具体日期,在作业地点,起重机正在进行作业内容。
当时,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启动了起重机,并开始吊运吊运物品名称。
在吊运过程中,由于详细原因,如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起重机故障等,吊运物品突然脱落。
而此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受害者姓名未能及时躲避,被脱落的吊运物品砸中。
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在到达时间赶到现场,对受害者进行了紧急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受害者最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脱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前未对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检查标准规定不明确。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操作员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主要责任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在操作起重机前未认真检查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未能有效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处理建议(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具体处罚,如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的处理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建议给予具体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黄岛区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黄岛区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黄岛区“8·11”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8月11日14:11许,在黄岛区延河路269号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监执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总工会和辛安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特种设备方面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执法局局长刘春雷同志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情况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建),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7号1202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3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渤生。
2016年4月底李渤生调走,2016年6月,魏振斌任公司经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还是李渤生,未变更。
经营范围包括金属结构、房屋产品、集装箱及改装产品、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水电暖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主要从事集成房屋加工制造生产活动。
2014年5月,莱钢集建租赁莱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锚链)位于黄岛区延河路269号合4320平方米的厂房从事集成房屋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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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黄岛区“8·11”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8月11日14:11许,在黄岛区延河路269号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监执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总工会和辛安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特种设备方面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执法局局长刘春雷同志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情况莱钢集成建筑(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建),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7号1202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3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渤生。
2016年4月底李渤生调走,2016年6月,魏振斌任公司经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还是李渤生,未变更。
经营范围包括金属结构、房屋产品、集装箱及改装产品、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水电暖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等,主要从事集成房屋加工制造生产活动。
2014年5月,莱钢集建租赁莱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锚链)位于黄岛区延河路269号合4320平方米的厂房从事集成房屋加工制造。
2015年5月,租赁面积扩到6120平方米。
2016年5月,租赁面积扩到9720平方米,从事集成房屋加工制造的生产活动。
二、项目情况2016年7月14日,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莱钢集建签订了《集装箱商务中心制造合同》,工程名称为普洛斯北京商务中心,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需要对箱底部进行保温材料喷涂。
合同附件《工程明细及价格清单》显示,此项目含21个集成建筑工程,包括A40特柜5个,A20特柜8个,B型特柜1个,C型特柜2个(尺寸10978mm×3018mm×3296mm),D型特柜1个,E型特柜2个,F型特柜2个,事发集装箱属C型特柜。
8月4日,周光军、唐振进及几个人开会研究喷涂方案,会上确定采用2015年中德生态园项目施工方法,即将集装箱吊装到支架上,然后再喷涂。
三、安全管理及监管情况(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016年4月底,莱钢集建法定代表人李渤生调走,魏振斌调入。
2016年6月23日,魏振斌任董事长、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法定代表人暂未变更,仍为李渤生);周光军任副经理,负责生产计划、统计、安全管理等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学锋被聘任为生产制造部部长(事发时出差在外),唐振进被聘任为生产制造部部长助理(试用期半年),兼安全员。
职工花名册显示,共有员工78人。
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月分析。
制定了《桁车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保证措施》、《吊装机械作业管理制度》、《桥式起重机维护保养制度》。
本次吊装喷涂作业,未制定书面的施工方案,未落实吊装作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厂房出租单位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根据莱钢集建和莱钢锚链2016年5月份签订的《厂房续租合同》,事发时使用的16t行车属于莱钢锚链,莱钢锚链负责合同标的厂房及照明、动力电及行吊灯附属设施处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状态。
租赁期间的水、电及行车等设备故障由莱钢集建自行管理、维修,莱钢锚链给予配合。
16t行车登记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结论合格。
事故中使用的吊装带是莱钢集建分两次从青岛广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采购的,其中1根采购时间是2014年11月、其余3根采购时间是2015年8月。
生产厂家是上海得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标称长度6米,工作负荷为5吨。
经现场勘查,吊装带自然状态下长度5.93米,宽0.12米。
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规定:“甲方确保出租厂房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定期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纠正乙方在安全生产中产生的问题,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乙方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使用特种设备、材料需按规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和使用…”莱钢锚链提供了2016年6月13日的《安全环保及现场管理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查处隐患“现场加工刨花板没有防尘措施”1条,后签字确认整改完成。
莱钢锚链安全员苏新军的工作日志中记录了2016年4月20日“责令加防尘袋”、5月17日“焊接瓶近责令挪开”、6月12日“商洽危害因素检查情况”。
(三)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监管情况涉事行车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未超期,检验结论合格。
该企业不在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今年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计划之内,也不属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到现场检查的范围,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未检查该企业。
2015年9月,辛安街道聘请2名专家对莱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隐患8处,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0月9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隐患全部整改;2016年5月,辛安街道又对莱钢锚链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检修设备,仅有一台拉力机在正常使用,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要求企业增加气瓶的防倾倒措施。
(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检查情况2016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与专家一起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10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根据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8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10条隐患已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8月11日前,普洛斯北京商务中心项目的部分集装箱已经完成喷涂,8月11日当天的工作就是对剩下的几个集装箱进行喷涂。
8月11日8点前的早班会上,莱钢集建生产制造部部长助理唐振进告诉铆焊班班长于晓安排人员协助当天的集装箱保温材料喷涂,并告诉按照以前的方式喷涂,当时兰中华在场。
班长于晓安排兰中华去操作行车予以配合。
开始干活前,于晓与兰中华又请唐振进协调增加人手。
唐振进通过装修班班长薛福珠找到李强过去帮忙。
高学中来到车间后,先是在车间东边区域喷涂,这里没有监控。
刚开始,兰中华与李强配合用行车将四个支架吊到距离集装箱5、6米位置处,当兰中华用行车起吊集装箱准备放到支架上时,高学中告诉兰中华不用将集装箱放在支架上,悬吊在空中就行,他站地上喷,然后兰中华就没将集装箱放到支架上。
车间西边的喷涂作业被监控记录下来。
第一个集装箱由于长度太短,绑定钢链起吊后无法离地,兰中华将情况告诉班长于晓,于晓让兰中华用吊装带绑定,于是兰中华找来吊装带绑定并起吊。
在对第二个集装箱作业时,先用钢链绑定,但因钢链太长集装箱离地高度不够,又重新采用吊装带绑定起吊。
监控显示,第二个集装箱在空中悬停时间累计超过100分钟。
对第二个集装箱作业完成喷涂后,就准备对事发集装箱(事后称重约5.54t)进行喷涂。
13:59,用起吊第二个集装箱的吊装带进行绑定;14:03,缓慢吊起集装箱约1.8米;14:04~14:08,高学中站在地上喷涂头顶上方的集装箱底部;14:09,高学中再次走到集装箱底部进行喷涂;14:10,质检员贾玉山走到箱子旁边绕着箱子开始检查;14:11,贾玉山走到集装箱底下检查箱底喷涂情况;14:11:10,连接集装箱南侧的两根吊装带相继断裂,集装箱坠落,将贾玉山、高学中压在下面。
死亡结论显示,两人符合被钝性外力挤压胸腹部致窒息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了汇报。
现场救援人员调来叉车,将集装箱北侧抬起,等待120救援。
接到区应急办电话,区安监执法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和辛安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做好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六、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3、选用的索具不符合要求。
吊装带长度不足,钩头夹角过大,吊装带受力大幅增加。
事发前吊装带已经存在多处损坏,吊装带使用程度较重,表面磨损、损伤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原设计载荷要求,特别是西南角的吊带中部有较大缺口。
集装箱吊起后,吊装带长时间处于受力状态,车间厂房有过震动,加剧南侧西南角吊装带的断口处持续撕裂,当南侧西南角吊装带不能承受集装箱所施加的载荷时,发生吊装带整体断裂,断带的冲击力影响东南角吊装带,且南侧东南角吊装带承受重量成倍增加,瞬间在吊钩处断裂,导致集装箱坠落。
(二)间接原因1、莱钢集建未制定集装箱吊装、喷涂作业方案。
作业前,未对索具进行安全检查;未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及公司《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指定作业监护人、吊装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作业时,现场人员职责不明确,现场施工混乱,未在工作区域设置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喷涂工随意指挥行车司机。
2、教育培训不到位。
周光军、唐振进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现场施工作业时,两人均到过现场,对集装箱吊装、喷涂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和制止。
班长于晓未接受司索作业人员培训,不具备相关知识,在不清楚载荷重量、载荷尺寸及吊装带参数也未对索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建议使用吊装带。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莱钢集建,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作业无章可循,人员职责不清,现场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吊装作业前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现场人员对吊装作业存在的危险没有做到有效辨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吊装带等索具的报废标准,使破损吊装带未及时报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安全监管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行政处罚。
(二)兰中华,地面行车操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