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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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5日9时左右,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1号楼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管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定陶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定陶区府北路南侧、陶驿路东侧,包括13栋住宅和相关配套建筑工程,总开发面积26.8万平方米。

发生事故的1号楼工程建筑面积1603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28层、地下1层。

该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事发前已施工至主体23层,计划2020年6月竣工。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定陶县博文置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建华小区对过(建设路南侧、青年路西),法定代表人沈乾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69346484Y。

2018年7月13日由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1727************。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起重机,是在建筑工地、码头、货运中心等需要在空中或者跨越大型设施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

它的作用主要是将重物进行起重,并且移动到指定的位置和高度。

然而,由于机器的操作复杂性以及工作场所的繁忙与狭小,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给施工工人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上海市文化广场的一次起重伤害事故调查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1.事故概要2017年8月18日上午8点,上海市文化广场某工地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当时,一名工人正在高处操作物件,由于起重机主钩与支钩分离导致物品高速掉落。

在重物脱离支架之后,该工人被重物砸中,致使当场死亡。

事发地点是上海市黄浦区的府巷,事故原因有待调查。

2.事故原因(1)作业违章。

由于施工队伍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没有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操作者没有正确地预见或判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2)机器故障。

由于设备长期使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主钩和支钩的承载能力降低,导致极度脆弱并容易出现问题。

(3)管理不善。

这里存在着作业爆炸工作地点的问题,每个人都在默默地奋斗,没有企业负责人去承担,缺少企业本身的监管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4)监管不到位。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或是对起重工作进行更细致和专业的监督。

他们缺少足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去规范施工单位的起重操作,也为机器的故障和管理的不善开了一个口。

3.事故教训(1)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

对于承担起重作业的工人,进行十分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知道如何预防和应对事故。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去预见和避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危险。

(2)机器及设备的维护。

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机器出现故障,在有任何疑问或问题时,需要马上停止操作并检查设备。

(3)企业管理。

应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和监管意识,使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起重操作的管理。

(4)监管的重要性。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关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3〕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7日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5·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13日13时50分左右,在位于漕泾上海化学工业区的拜耳上海一体化基地内,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钢板吊运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二三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12·1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2#天车更换主钩钢丝绳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6万元。

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合同签订情况(一)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租赁迁西县津西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办公家具等),由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整体租赁厂区派遣员工,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该单位为租赁万通公司)。

租赁万通公司下设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动力厂,员工2400人,现具备年产钢、铁各100万吨,材80万吨的生产能力。

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下设办公室、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冶炼车间、连铸车间、天车车间、运行车间、热装车间、钳修车间、电仪车间,现有员工572名。

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型钢公司、津西股份、万通公司起重设备专业化维修合同》,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将津西股份型钢一厂、二厂、轧钢厂、炼钢厂、万通公司炼钢厂、轧钢厂起重设备专业化运营管理和备件供应工程承包给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双方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就双方在承包工期、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责租赁万通公司炼钢厂、工作。

工人员王秀东、高海明,顺钢梯爬上距地表22.5米高的天车跨安全通道上等候实施维修工作。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6时37分,长春市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副省长李晋修、市委书记王君正、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持不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建委、农安县政府等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认定、集体论证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为住宅建设项目,共6栋住宅楼,位于一期与二期之间,总建筑面积38202.96平方米,施工合同总价:7782万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承包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安路农安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永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业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1月23日。

(三)施工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

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xxx项目一期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基本情况1、事发单位:xxx项目一期2、事发时间: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3、事发地点:5#楼筏板基础4、事故类别:起重伤害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6、事故等级:公司级一般事故7、事故后果: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二、受伤人员及损失情况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年4月24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xxx项目一期xxx钢筋班组带班长xxx。

在5栋筏板基础进行钢筋绑扎,塔吊将钢筋转运到筏板筋上,因站在脚下松动钢筋失稳,导致右脚踩滑,右手撞击在钢筋上面。

事故发生后,伤者立即电话通知栋号工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组长xxx立即向项目经理朱敏和上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xxx汇报事故情况。

随后钢筋班长与钢筋房工人xxx开车将xxx送到宜宾和康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后,xxx右桡骨远端柯氏骨折、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软组织内条形不透x光异物影残留。

四、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分析如下:1、直接原因(1)钢筋班带班长xxx安全意识淡薄,在接材料时未及时观察周围环境,导致身体失稳摔倒。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xxx钢筋班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一。

(2)xxx钢筋班工人在绑扎筏板钢筋作业,未及时使用筏板钢筋上面放置的箱板。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二。

(3)项目部对日常安全管理监督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之三。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xxx、5栋钢筋带班长,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围环境没有进行观察确认,且没有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

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受伤害,免于经济处罚,在项目部内部通报批评。

2、xxx,5栋钢筋班班组长,本班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X年月日,我公司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时发生了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治疗工作,并进行了深入的事故调查。

起重设备维护不当:事故发生时,起重设备已经运行一段时间,但没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的一些关键部件可能已经磨损或老化,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操作人员失误:根据现场情况和目击者证词,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

可能是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了这次事故。

安全培训不足:公司虽然有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但员工的安全培训可能不够充分。

员工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应对。

管理漏洞:公司对起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存在漏洞。

设备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同时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加强设备维护:公司将加强起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及时更换磨损或老化的部件,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认识。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完善管理制度: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标准。

同时,公司将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规程;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本次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揭示了公司在起重设备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方面的不足。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为公司创造更加稳定和安全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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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该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对辅助训练场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2.项目管理单位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置业),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9号国际会展中心5号馆920,总经理:朱兆国。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部,任命副总经理尉珉为项目部建设单位代表,由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成立于1995年2月16日,注册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总经理:吴书义。

该公司持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任命刘玉利为项目经理,任命黄寅杰为安全经理,李崇忍、田亮为专职安全员,三人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荣劳务),为青建集团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总经理:王勇。

公司持有《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理由总经理助理范彦坤兼任。

该公司成立了辅助训练场项目经理部,任命张永山为项目经理;项目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人,其中仅有一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园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5月9日,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号,法人代表毕兆雁。

该公司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及《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可承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该公司承揽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后,任命尚丹妮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6.塔机租赁单位青岛宏瑞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杰工贸),注册成立于2011年3月11日,注册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75号4号楼101室,法人代表吕伟杰。

该公司持有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的《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为三级。

7.塔机安装单位青岛鑫平泰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泰安装),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郝家营社区居委会北200米,法人代表:刘方太,该公司持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8.塔机检验单位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人代表:詹纯新。

该公司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

该公司在青岛设有检测组,承揽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检验工作。

(三)涉事塔机概况该项目施工工地共设置了塔式起重机4台,全部安装于基坑内,其中事故涉及两台塔机,分别为1号和4号(工地内编号),其中1号塔机与4号塔机回转中心的距离为67.8m,1号塔机安装高度31.08m、 4号塔机安装高度38.58m。

两台塔机型号均为TC6012,工作幅度60m ,最大起重量3t(2倍率)。

两台涉事塔机为宏瑞杰工贸所有,由青建集团于2015年11月17日租赁,由鑫平泰安装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进行了安装。

2015年11月28日青建集团委托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工地的四台塔机进行了现场安装质量的检验,并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5年12月9日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安装后的塔机进行了联合验收,结论为“合格”。

经现场勘查,两台塔机均出现安装错误,该型塔吊平衡重由3块3.65t的平衡重及3块1.35t的平衡重组成,正确的安装顺序应为重量大的大块远离回转中心,重量小的小块靠近回转中心,而实际安装方式则为小块远离回转中心,大块靠近回转中心。

错误的安装方式导致塔机平衡力矩降低了7.2%,相当于增加了起重臂方向的起重力矩。

对4号塔机防倾翻监控仪数据显示分析,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2月24日持续出现塔吊平衡重过轻信号,11月29日至12月18日共出现19次主肢受损信号,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24日没有报警数据,设备处于设置状态。

识读报告建议:落实真实平衡重重量,检查过渡节主肢中心与回转支撑回转平面垂直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12月24日,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按工程进度在进行防水、钢筋绑扎、木工支模和混凝土浇筑等作业。

中午午休后13时左右,塔机开始工作,配合地面工人进行吊装作业,此时,工地上作业人员约有210人。

13时20分左右, 1号塔机司机谢波在信号工魏玉俊的指挥下将一个规格为 1.5m×1.5m×1.5m装满水的水箱从6区吊往7区,此时4号塔机司机金波在信号工徐娥的指挥下从钢筋加工场吊载钢筋顺时针转向1号塔机,在回转过程中进入1号塔机作业范围,在没得到4号塔机指挥人员信号的情况下继续回转,与1号塔机发生干涉,在突发外力的作用下,4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号塔机起重臂向下倾斜失稳。

4号塔机司机金波随倒塌的塔机坠落至地面,同时,倒塌的塔吊将地面多名工人砸伤。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青建集团项目部人员立即拨打“119”、“120”电话报警求援,并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时40分许,消防车及救护车陆续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将伤员转送至附近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崂山院区(以下简称青医)。

在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时,海荣劳务项目部经理张永山组织人员将2名死亡人员转移隐瞒。

崂山区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崂山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崂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于14时17分赶到现场,成立了包括区应急办、公安、安监、建设、卫计等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此后,青岛市政府应急办、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核查和信息报告情况崂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青建集团组织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向崂山区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称有多人受伤,均已被救护车送往青医进行治疗,详细情况待进一步落实。

随后,崂山区现场指挥部立即作出部署,一方面组织现场清查,确保没有伤员遗漏,另一方面到青医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医院全力抢救伤员。

14时57分,崂山区上报了初步核实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7人轻伤。

16时06分,崂山区续报了事故情况,经再次核实,事故共造成1名工人当场死亡,其余6人受伤,正在接受治疗。

19时30分许,崂山区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布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会上公安机关通报,李沧区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当天下午接收2名死者,疑似该事故项目的施工人员,已组织人员前往医院进行核查。

21时30分许,经公安机关核查,三医接收的2名死者确系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施工人员。

核实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

21时57分许,崂山区将核实后的事故信息上报。

(四)谎报情况事故发生后,海荣劳务项目部经理张永山于13时3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为掩盖事故的真实伤亡情况,趁着现场混乱,其安排公司员工使用面包车将两名目测无生命迹象的工人转移到李沧区三医,14时19分、14时44分,两名工人被先后送到三医,经医生诊断已不治身亡。

前往医院的海荣公司员工随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张永山。

14时45分许,海荣劳务总经理王勇、总经理助理范彦坤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人员告知有两名工人被转移到三医了。

15时许,张永山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进入派出所前,张永山将三医两名工人已经死亡的消息告知了王勇和范彦坤,张永山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仍未如实报告事故伤亡情况。

范彦坤随后前往三医了解情况,于17时许到达三医,落实了另有两名工人死亡的事实,随后将情况报告给了王勇。

王勇得知这一消息后,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20.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4号塔机与1号塔机在超载状态下发生干涉并处置不当,是造成塔机倾覆的直接原因。

两台塔机事故发生时均超过其额定起重力矩作业,经测量计算,1号塔机和4号塔机事故发生时吊物分别超载15.3%和61.6%;同时,4号塔机基础节主肢存在疲劳性裂纹,塔机平衡重安装顺序错误,导致塔机实际起重力矩低于额定起重力矩;且塔机力矩限制器处于失效状态,不能起到防止塔机超载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4号塔机司机在作业时没有观察现场情况,在起重臂旋转过程中所吊运的钢筋与正在进行吊运水桶作业中的1号塔机发生碰撞,产生了远大于其额定载荷的非正常外力,致使4号塔机整机向东南方向失稳倾覆;1号塔机在非正常外力的作用下基础节西北角主肢、东北角主肢靠近上部连接套部位断裂,塔帽与上转台北侧2处连接完全脱离,塔帽连接耳板断裂坠地,起重臂前倾触地;4号塔机倾覆过程中,起重臂压在1号塔机起重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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