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西南水泥公司“”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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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人死亡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施

致三人死亡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施

致三人死亡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施致三人死亡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施工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全力抢救,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

4号商业楼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基坑壁砂土在重力和外力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1.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

经现场勘查,基坑深度约4.05m,按基坑设计及支护方案,该基坑采取放坡方式进行施工,设计规定放坡系数为1∶0.4,施工单位编制的《4#楼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基坑采用放坡系数为1∶1,分层开挖,实际该基坑9月23日机械一次开挖成形,放坡系数未达到规范要求。

2.基坑壁土质不良且未支护。

事故基坑壁局部为粉质砂土,9月23日机械开挖成形后暴露在空气中,连日晴天导致砂土中水分蒸发土层粘结力下降,同时基坑边缘距现场施工主车道距离过近,边坡承受荷载过大,基坑垮塌部位旁为小型绿化区未硬化封闭,对土质产生不利影响,加之边坡未支护,土层在重力和外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调查报告原文:成都市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22·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9月26日21时10分许,金牛区天回街道万圣新居E地块4号商业楼西北侧基坑边坡突然发生局部坍塌,将正在绑扎基坑墩柱的两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员掩埋。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全力抢救,于9月27日凌晨相继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22〕112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和金牛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金牛区万圣新居安置工程“2022·9·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

万州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万州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万州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2022年8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一家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近百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重庆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组一行对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采访了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相关人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和技术报告,并对化工厂的设备、液化气储存区和防火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过多方搜集和分析资料,并结合调查组成员的专业经验和技术知识,最终得出了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成因。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老化根据调查组的调查,化工厂的一些生产设备存在严重的老化情况,尤其是液化气储存罐的内部涂层已经出现了脱落和损坏,导致液化气腐蚀罐体金属材料。

此外,一些管道和阀门也出现了老化和腐蚀现象。

这些老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很可能是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 防火设施不完善调查组对化工厂的防火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防火设施不够完善,包括灭火器数量不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覆盖范围不全等问题。

而且,一些防火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做得不到位,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老化和损坏。

这种情况也给火灾的扩散和蔓延创造了条件。

3. 人为操作失误据事故发生地的目击者和相关人员回忆,火灾当天正是化工厂的生产日,现场工人疑似在进行操作失误,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也说明了在生产场所进行操作的员工缺乏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指导。

4. 事故应急预案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发现化工厂的应急预案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无法有效地进行火灾现场的控制和疏散工作。

这也加剧了火灾事故的后果和损失。

三、事故成因分析综合以上分析,调查组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的成因主要包括设备老化、防火设施不完善、人为操作失误和事故应急预案不到位。

1. 设备老化是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液化气储存罐内部涂层的脱落和损坏,以及管道和阀门的老化和腐蚀,可能导致了液化气的泄漏和积聚,最终引发了火灾。

重庆市万州区“06.21”塔吊倒塌事故

重庆市万州区“06.21”塔吊倒塌事故

重庆市万州区“06.21”塔吊倒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7年6月21日,位于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在建的移民就业基地标准厂房c幢工程,发生了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该工程建筑面积15806.59㎡,工程造价1426.9万元。

事故发生时处于基础施工阶段。

发生倒塌的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Tz4210型,于2007年5月19日进场。

6月3日某私人劳务队受挂靠的设备租赁公司委托,与施工单位项目部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合同中有塔吊安装、拆除等内容。

塔吊安装完毕后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和备案登记,就了6月3日投入使用。

因该工地所使用的两台塔吊安装高度接近,运行中相互发生干扰。

劳务队队长指派4人对塔吊进行顶升标准节作业。

18时许,将第12节标准节引进塔身就位后,在尚未固定的情况下,塔吊向右转动约为135°时,塔吊套架以下部分向平衡臂方向翻转倾覆,致使塔帽、起重臂、平衡臂坠落至地面。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设备租赁单位负责人移交司法机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临理单位现场总监等13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设备租赁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责成该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该塔机顶升作业时,操作人员违反了“起重机顶升作业时,使凹转机构制动,严禁塔机回转”的安装规定,在标准节引入塔身就位尚未固定的情况下,操作塔机回转,造成塔机倒塌。

2.间接原因(1)设备租赁公司无塔吊安装资质,违法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塔机安装和顶升标准节作业。

塔机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无操作资格的施工员,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2)施工总包单位未认真执行塔机安装使用的相关规定,造成非法安装塔吊且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塔吊顶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具备上岗资格;在顶升作业的下方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形成立体交叉作业,加重了事故伤害程度。

【事故案例】承包商“8.26”事故情况

【事故案例】承包商“8.26”事故情况

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务。
资质证书
4、项目实施情况
东7井污水池维修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编 制了《东7井污水池修复施工方案》,方案报经川东开发公司批准。 8月14日,川东开发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对东7井污水池维修工程 进行了开工HSE检查。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对开工 HSE 检查予以了确认。
3、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东7 井污水池维修工程项目 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安全教育不到位。调查发现,施工单位东7井污水池维修作 业员工都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作业工人没有真正掌握防腐施 工安全操作知识,不具备识别该类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知识的能
力。
二是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该工程在作业前、作业过程中数 次进行了技术交底,甲方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的风险都进行了提
1、对施工单位的处理
1 、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东7 井污水池维修工程项目部违反了《 安全生
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50212 一200 )的有关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七 条第(一)项之规定,綦江县安监局对其作出了处13 万元罚款的决定。 2 、韩×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按规定配 发齐备的符合行业标准的劳护用品,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
现场配置使用的防腐涂料。
9 : 30 左右,施工作业人员将防腐涂料、作业工具带至东 7 井污 水池作业现场开始作业。由兰××、叶××、官××下至污水池底涂刷
防腐涂料,郑××在污水池上方负责现场监护。
10:35左右,郑××去东7井库房取工具和施工材料。

水泥厂安全事故案例

水泥厂安全事故案例

陕西泾阳冀东水泥厂塌方追踪:3名被困者遗体昨日找到昨日(2月18日),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分厂“29”石料塌落事故抢险搜救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昨晚10时许,已找到3名被困人员遗体。

据了解,现场救援人员从昨日凌晨2时开始,分别于凌晨5时20分、下午2时36分和5时30分发现了3名被困人员遗体。

据工作人员介绍,下一步,救援组将进一步加快石料清运和人员搜寻进度。

当日上午,咸阳市代市长姜锋,副市长赵庆明,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王树茂再次赶赴现场,进入硐室内部现场察看,检查指导搜救工作。

姜锋表示:“要再加快进度,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能放弃。

”姜锋说,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带着感情做工作,从优、从宽、从快处理好遇难人员的后事。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拉网式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公路交通等生产领域的安全隐患。

湖南衡阳县一家水泥厂发生安全事故1死3伤红网衡阳1月25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通讯员刘双喜王鹏 )1月24日14时许,位于湖南衡阳县樟树工业园内的雁城韶峰水泥有限公司粉磨工段车间在年底设备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

据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段某介绍,事情发生在当天14时许,粉磨工段车间正在进行设备维修工作,料斗突然从大约4米多高的上空坠落,伴随着料斗一起坠落的还有几名正在维修的工人,事故造成1人(周风华)当场死亡、3人(文爱荣、蒋忠怡、肖启军)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维修工人被紧急送往衡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中文爱荣、蒋忠怡因伤势较重被转往南华附一、附二进行救治,伤势较轻的肖启军被安排在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截止到记者发稿时止,死者周风华遗体已被家属领回。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绵阳安县一水泥厂安全事故1死7伤本报讯(周保全钟述强记者曹磊)7月5日下午5时20分,绵阳安县银河建化集团水泥厂粉磨站技改工程在建设施工中发生支模架垮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无生命危险)、6人轻微伤的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

事故调查报告(优秀8篇)事故调查报告篇一7.14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7月14日晚22:00点钟左右,x单位砼工在进行dk216+900右侧挡墙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4.7米作业平台坠落,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晚22:壹五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项目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事故报告xx县安监局,xx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事故经过:据现场技术人员、工班长和在场操作人员介绍,7月14日晚20:00时经现场监理检验,作业现场具备作业条件,准予施工后开始砼浇筑,作业进行至21:53分死者与工友协同进行最后一节砼浇筑,负责操作混凝土震动棒,协助作业,因振动棒被操作平台脚手架钢管拌住,见状急忙前往协助,不慎失足自操作平台坠落。

事故发生后,现场技术员立即电话报告工区负责人,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21:56工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抵达事故现场,此时工人已经在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

22:0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22:10,救护车抵达安图县人民医院,经抢救,22:壹五分医生宣告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二、当晚相关人员调查:1、标八工区值班领导:因施工需要,当天安排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已要求相关人员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做好现场防护和照明后方可作业,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验和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已按要求搭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安全帽佩戴齐全,现场设置照明碘钨灯两只。

于20:00准时开始作业,作业开始半小时后我因故离开现场,约21:50接到现场技术员事故报告电话,我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约五分钟后抵达事故现场,此时已经在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起搏等急救措施。

几分钟后120急救车到了现场,我立马安排人员将伤者抬上车,跟车前往医院,二十分钟后工班长打电话告诉我伤者医治无效的噩耗,我向安质部人员询问事故报告程序和报告电话后打电话给安图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2、安全员:事故当天我们要求施工班组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然不得作业。

贵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事故分析报告13.8.21

贵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事故分析报告13.8.21
贵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事故分析报告
报告单位:贵州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填报人:杨通江报告日期:2013.8.21
事故名称
熟料破碎机轴承座轻微破损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
2013.8.20
事故性质
一般
事故处理时间
2013.8.20
事故损失
直接损失
分析会召开时间
2013.8.21
间接损失
事故现象
8月20日晚上22:18左右,篦冷机巡检工陈才智发现熟料破碎机声音异常,仔细查看发现带轮端轴承座有一螺栓孔破裂,其余螺栓均有不同程度松动,且转子端头与其密封摩擦打火便用对讲机告知中控操作员廖国辉、车间班长张继红和值班长,于22:20紧急停机处理,22:21止料停窑。同时车间主任杨通江、机修主任李启亮、中控室主任江文和生产厂长王强得知情况后相继赶到现场。经过检查发现熟料破碎机锤头掉一个,通过紧张的抢修(更换锤头两个和四颗轴承座螺栓并修复破损的部位。)于8月21日0:49开起熟料破碎机试运行,恢复正常后于1:00点火升温,2:25投料。
事故分析参加人
王强、何志强、李启亮、杨通江、张继红、陈才智
事故原因
1、熟料破碎锤轴因厂家改进不合理,固定不牢退出,锤轴材质不理想多数已弯曲变,导致锤头掉落产生强大的离心力引起轴承座螺栓松动剪断,最终导致轴承座螺丝孔处局部破裂。
2、巡检发现较迟,未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处理
1、岗位工巡检不及时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态度诚恳给予警告教育。
3、中控操作员要多加留意,精心操作。
4、车间班长要督促岗位人员及时巡检。
5、车间主管要加强督导。
6、改进熟料破碎机锤头及锤轴质量。
防范措施
1、提高备件质量。
2、提高检修质量。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单位: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凯邦、两江城时间:2015年1月20日10时40分事故地点:1号楼C区基础劳务公司:重庆鸿图建筑劳务公司受伤者:陈兴奎一、事情经过2015年1月20日10点40分左右,1号楼C区基础施工,作业人员陈兴奎在对塔吊边集水井要进行抽水作业时,起吊中的抽水泵绳子断裂,砸中施工作业人员陈兴奎头部及腰部,现场立即用救护担架送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治疗。

二、事故原因施工作业人员,未认真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执行,吊运材料、设备等必须用合格钢丝绳吊运,而且违章使用机具废旧皮带对抽水泵进行捆绑吊运。

塔吊起吊前,指挥工未严格按照(十不吊)操作规程,发现吊具不合格仍指挥起吊,且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吊物下方,造成捆绑吊运水泵的吊具(机具废旧皮带)断裂。

造成后续事故。

姓名伤害程度(死亡、重伤、轻伤)工种及级别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备注陈兴奎轻伤班组长男39 6 三级教育、入场教育三、事故总结1、作业人员陈兴奎未认真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执行。

2、指挥工、操作工未严格按照塔吊(十不吊)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执行。

发现违规、不合格吊具仍指挥起吊。

四、事故预防1、加强指挥工,塔吊操作工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

2、对各班组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

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吊具,不合格坚决撤除,制止现场违章作业。

五、事故处理1、对指挥工、操作工违章作业,处罚500元。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凯邦、两江城项目部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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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10 • 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0月6日,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发运码头在提升传送廊桥作业工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5 名工人死亡,4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翁杰明、燕平、刘强、刘伟、陈绿平等同志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万州区组织调度一切力量全力搜救,同时防范次生事故;海事、港航、公安水警、市安监局等部门派人增援搜救,并彻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有效正确引导好舆论。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重庆市安监局牵头,万州区监察局、万州区公安局、万州区总工会、万州经开区经发局、万州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10 • 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聘请了市内机械方面的2 名专家,并邀请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22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单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三洲村;注册资金:贰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水泥、熟料的生产、销售,水泥用石灰岩开采(仅限于盐井周家堡矿山开采),销售商品混凝土(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方均。

(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长江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黄桷湾水域东岸的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临江三段式转运皮带廊桥,用于水泥和熟料运出。

三段式皮带转运廊桥系统通过建筑于江面的两座吊楼内升降系统调节高度,由皮带转运泵船配合,以适应长江水位变化。

该码头三段式皮带转运廊桥系统由原重庆市万州科华水泥有限公司与杭州奥拓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签订合同购买,同年安装验收合格交由重庆市万州科华水泥有限公司投入使用。

2011年11月,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市万州科华水泥有限公司,将其更名为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原自用发运码头及皮带转运廊桥等附属设施设备由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10月6日,因长江水位上涨,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分厂发运工段副工段长胡显富带领本单位职工熊德清、凌传海两名工人及江西新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该公司的孟德明、张明理、何先虎、赵友力、吴代兵、陈顺刚等6 名工人进行发运码头皮带转运廊桥提升调整作业。

上午8:00-11:00,他们将2#吊楼廊桥一端(离主航道远端)提升完毕,接着对另一端1#吊楼廊桥进行提升。

11:08 时许,胡显富站在廊桥平台上负责起吊作业指挥,并操作卷扬机,孟德明、熊德清、何先虎、吴代兵等4 人分别站在廊桥平台四角处,负责观察起吊笼导向轮是否脱轨等异常情况。

陈顺刚、凌传海、张明理、赵友力等4 人分别站在廊桥下端吊笼提升平台四角处,主要负责观察吊笼升降平台伸缩腿是否正常伸腿在牛腿上。

待廊桥提升至距牛腿工作面30-40cm时,吊笼升降平台忽然脱落,廊桥一端及吊笼升降平台坠入江中,致使站立在廊桥和吊笼升降平台上的9 名操作人员全部落水。

(四)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发运码头靠驳货船的船员和周边工人自发投入抢救,先后将赵友力、吴代兵、陈顺刚、凌传海等4名工人抢救上岸,由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送往医院救治。

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调派公安、武警、海事、港航、水上打捞等人员,运用专业工具器材进行搜救,于2015年10月7日中午前将胡显富、熊德清、孟德明、张明理、何先虎等5 名遇难者遗体打捞出水。

(五)死者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原因(一)直接原因2#吊楼内吊笼的吊杆支柱与法兰盘连接处8块三角加强筋平角焊部位和吊杆支柱与法兰盘垂直管板焊接强度不够,同时焊接处受长时间的腐蚀和金属疲劳影响,在该吊笼上升的载荷作用下,导致吊杆支柱与法兰盘焊缝处整体断裂脱落,致使廊桥一端及吊笼升降平台坠入江中,站立在上面的9 名工人全部落水。

(二)间接原因1.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技术管理缺失。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在提升廊桥作业前没有编制工作方案,没有制定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在本次提升吊装作业前,未对上岗的9 名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防护不到位。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未向临水作业的胡显富等9 名作业人员配备和发放救生衣,并督促工人在水上作业时正确穿戴。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未对起重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吊楼的吊笼吊杆支柱与法兰盘焊接处和吊杆支柱与法兰盘垂直管板焊接处存在焊接强度不够、年久腐蚀、金属疲劳等安全隐患。

(4)劳动组织不合理。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设置专职指挥工、安全监护人员,副工段长胡显富既是起吊机具操作工,又是指挥工、安全监护人和现场管理人,身兼数职,不能履行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5)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没有严格督促胡显富等作业人员执行公司的吊装、高空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事故发生时,落水的9 名人员均未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且站立在移动的吊笼升降平台上面作业。

(6)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未将江西新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该公司的孟德明、张明理、何先虎、赵友力、吴代兵、陈顺刚等6 名派遣工人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他们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7)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干部职工340余人,但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由生产技术处李建华一人兼职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技术、生产工作缺乏制约,未形成安全监督机制。

2.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多年来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问题失察。

(2)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日常的监管中,督促企业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技术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隐患排查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移交司法处理的人员1.徐志勇,男,1965年生,中共党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任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作为公司分管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不按《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要求编制吊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擅自批准实施廊桥提升作业。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吊笼存在的安全隐患。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职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未向胡显富等9 名水上作业人员配备、发放救生衣并督促正确穿戴,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万州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 潘德华,男,中共党员,1968 年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任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运行科副科长,负责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多年来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建议由万州区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 王培学,男,中共党员,1963年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任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万州区监察局给予其诫免谈话的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方均,男,中共党员,1971年生,安徽省宁国市人,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到万州西南水泥公司履行职责,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许云根,男,1976年生,江西省新余市人,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 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技术管理缺失,在提升廊桥作业前没有编制工作方案,没有制定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没有对上岗的9 名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未将江西新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该公司的孟德明等6 名派遣工人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他们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护不到位,未向临水作业的胡显富等9 名作业人员配备和发放救生衣,并督促穿戴;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起重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吊楼的吊笼吊杆支柱与法兰盘焊接处和吊杆支柱与法兰盘垂直管板焊接处存在焊接强度不够、年久腐蚀、金属疲劳等安全隐患;劳动组织不合理,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设置专职指挥工、安全监护人员,副工段长胡显富既是起吊机具操作工,又是指挥工、安全监护人和现场管理人,身兼数职,不能履行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没有严格督促胡显富等作业人员执行公司的吊装、高空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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