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台商大夏3.25事故教训的警示反思报告

台商大夏3.25事故教训的警示反思报告2022年3月25日9时许,横琴台商总部大厦建筑工地发生钢筋掉落事故,导致6名现场施工人员被困,2人轻微伤自行离开。
截至12时30分许,6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3人已无生命体征;3人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珠海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救援。
目前,事故现场已全部清理完毕,合作区建筑工地已全面停工、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给公司及建设单位造成了严重的名誉与经济损失,也给亡者家属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
事故已然发生,这次事故有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
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多发行业,事故发生后我认真反思,出现这样的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从发生的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发生安全事故,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不到位和对新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都有关系。
一、建筑企业职工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
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每年都有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的主要类别有高处坠落(45.45%)、坍塌(20.36%)、物体打击(11.56%)、触电(6.62%)、起重伤害(6.42%)等。
二、安全事故产生的主要成因对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事故致因理论:多米诺骨牌事故理论,人机工程学的事故致因理论,事故倾向性理论,调整压力理论,目标一自由一警惕性理论,“精神分散”理论和事故链理论。
结合这些理论以及实践,分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人的行为因素。
(1)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行业推行劳务分包,大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使安全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为图省事,不按规程作业。
有的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引发事故。
统计分析,新职工死亡事故的比例较高。
上海大火案宣判

上海大火案宣判:静安建委原主任16年焊工缓刑2011年08月03日03:15京华时报我要评论(271)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胶州路一幢正在进行外部修缮、28层高的教师公寓突发火灾(资料照片)。
事故共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图/东方IC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工程违规承包分包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共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和2日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建交委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
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
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交叉施工后果严重去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
10月中旬,为赶工期,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
桥式起重机事故(2021版)

桥式起重机事故(2021版)Safety technology is guided by safety technology, based on personnel protection, and an orderly combined safety protection service guarantee system.(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桥式起重机事故(2021版)38.吊索破断载荷坠落造成伤亡之一事故发生时间:1990年8月5日10时30分上海宝山冶金材料加工厂(地址:吴淞口外长兴岛解放圩桥东南省)冶炼车间,对一台单梁桥式起重机进行检修。
为将单梁桥式起重机吊卸至地面,其吊卸方案是,用车间北头的卷扬机把单梁起重机升高,吊离轨道,再落至地面。
再用五吨双梁桥式起重机将其吊起,由北向南移动15米。
当单梁起重机由双梁桥式起重机吊起距地面1.5米高度时,由于下面的集装箱垫木摆放位置不正,致使未能吊放下来。
在十时三十分,厂长陆亚忠在码送送客回厂,因关心起吊单梁起重机一事,故直接跑到车间现场,当看到垫木不正,就急于想把垫木移正,正当陆亚忠、卡金祥、龚惠彬在单梁起重机下面移动垫木时,单梁起重机却突然坠落,将三压在下面。
事故发生后,本厂的其余职工马上把陆亚忠等三人送往长兴卫生院进行及时抢救。
区政府向驻沪海军求援,要求速派快艇前往长兴急送伤员去沪医院抢救,再一方面通知客轮船暂缓开航,做好应急准备。
在十二时,由于快艇未到,便将伤员送上沪航七号轮,当开航二十分钟后,海军东交62号快艇,顶着六级大风和薄雾赶来,在江面上把三位伤员转移到快艇上,比沪航7号轮提前三十分钟到达吴淞海军十号码头,由副乡长姚伯祥等将陆亚忠送至吴淞中心医院。
由工业公司经理宋小仁等将卡金祥、龚惠彬等至长海医院。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案例

关于对“7·30”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发布时间:2017-01-04 发布单位:关于对“7•30”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有关单位:2016年7月30日,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目前事故调查已经结束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事故过程2016年7月30日,上海龙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宇公司)总承包、常州建邦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江苏中关村小夏庄安置小区17#楼,两名吊篮拆卸工17#楼顶层屋面,准备将高处作业吊篮从东侧移位到西侧,在将配重全部卸下后,其中一名吊篮工翻越女儿墙至外侧雨棚拆除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及后梁过程中,失去重心,从该楼顶层坠下死亡。
二、事故原因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常州建邦公司未按规定设置高处临边作业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吊篮拆卸工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上海龙宇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掌握工地施工情况,未及时委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管;常州建邦公司在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未详细制定相关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设置高处临边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龙宇项目部允许进入工地实施高处作业吊篮拆装作业;建设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高处临边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尽工程监理职责,未及时跟进对高处作业吊篮作业的监理,总监工程师对常州建邦公司制定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拆装)方案中,存在的高处作业吊篮移位作业、高处临边作业等施工安全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审核不严。
最新吊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2003年6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
发包方为信阳市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江苏南通另一建筑公司(一级资质),该公司(一级资质)作为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为洛阳某建筑监理公司。
该综合楼的主体结构于2001年10月29日封顶,工程基本竣工时间为2002年12月30日。
2003年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相继撤离现场,2003年3月5日,信阳某电信局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了12万元的零星收尾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该建筑公司留少量人员作工程收尾工作。
2003年6月20日上午6时30分许,该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压力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按规定要求,该吊篮(型号为ZLD63L/63。
经查产品符合有关要求)正常使用时屋面挑梁配重应为900kg(25kg×36块)。
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吊篮屋面桃梁配重实际只有100kg(25kg×4块),因此不能平衡吊篮的倾覆力矩。
2.管理方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要求,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行试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使用。
吊篮中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而丁某等人私自接通吊篮的电源,在使用吊篮前,未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又未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因此在吊篮发生下滑倾料时,导致3人从吊篮滑出坠落。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组织协调不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
垞城煤矿“3.25”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垞城煤矿“3〃25”吊装皮带挤人事故的调查报告2010年3月25日8时45分,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垞城煤矿-600m水平检修峒室发生一起吊装整捆皮带挤人事故,造成工人于太平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组织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徐州市总工会和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等单位成立了垞城煤矿“3.25”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概况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国有独资企业,隶属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册职工6.13万人。
公司有独立核算的单位60个,其中生产矿井9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430万t/a。
2007年原煤产量1329万t,2008年原煤产量1318.66万t,2009年原煤产量1239.33万t。
(二)垞城煤矿概况1、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2、隶属关系:直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3、持证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3203230008,有效期:2007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31日。
发证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3200000620030,有效期: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MK安许证字…2009‟0001,有效期: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12月29日。
发证机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4)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32633 。
登记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矿长杨思光,资格证书编号:MK320300002,有效期: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30日。
发证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09050015001343。
建筑施工安全案例分析6 上海“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启示
3.爬升注意事项 1)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10MPa时方可爬升架体。 2)爬升前检查是否有架体与其他结构碍事连接的地方,如果有要完全解除。 3)后移装置齿轮插销一定要安装好。 4)爬升过程中只能上平台及液压操作平台有施工荷载,并按规定堆放。 5)提升导轨及架体时,确定防坠爬升器内棘爪处于相应的提升位置。 4.施工阶段注意事项 1)架体爬升到位后,上防坠爬升器的扳手应向下,下防坠爬升器的扳手换向 应向上,防止导轨及架体下滑。 2)浇筑砼过程中避免振动棒碰到埋件及对拉螺杆。 3)如果折线爬升,爬锥位置每节都有变化,需用定位螺栓安装在面板上,两 埋件间的连接与爬升轨迹线夹角为90度。 4)每层操作平台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允许荷载值,设备、材料及人员等荷载 应均匀分布。人员、物料不得超过允许荷载,禁止超载作业,结构施工时, 爬模施工荷载(限两层同时作业)小于4kN/m2,严禁在操作平台上堆放无 关物品。在操作平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5)斜爬时附墙座每节安装时要注意左进及右进区别,附墙挂座安装后应及时 拧紧限位螺栓。
事故启示
爬模施工技术要求 1)合模前将模板清理干净,刷好脱模剂,装好埋件系统,测量模板拉杆 孔的位置,是否与钢筋冲突,埋件、对拉螺栓如和钢筋有冲突时,将钢 筋适当移位处理后再进行合模。 2)用线坠或仪器校正调整模板垂直度,穿好套管、拉杆,拧紧每根对拉 螺杆。 3)混凝土振捣时严禁振捣棒碰撞受力螺栓套管或锥形接头等。 4)上层混凝土强度达到10MPa时,由项目部开据提升通知单,爬模技 术指导与施工方安全员共同对架体系统(包括架体上的杂物,各连接部 位的连接,及液压控制系统等)进行检查并填写提升前检查记录表,清 理架体杂物,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升。提升时现场在相应楼层准备临时电 箱。 5)爬升架体或提升导轨时液压控制台应有专人操作,每榀架子设专人看 管是否同步,发现不同步,可调节液压阀门进行控制。 6)拆模时,外侧支架先拔出齿轮插销,内筒支架松动后移螺母,扳动后 移装置将模板后移;后移到位后,外侧支架插上再插上齿轮插销,内筒 支架拧紧后移螺母。 7)维护、检修的内容:检查架体系统的连接部位和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否则及时整改,对电气控制系统要定期调试,及时更换易损件。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X年月日,我公司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时发生了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治疗工作,并进行了深入的事故调查。
起重设备维护不当:事故发生时,起重设备已经运行一段时间,但没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的一些关键部件可能已经磨损或老化,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操作人员失误:根据现场情况和目击者证词,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
可能是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了这次事故。
安全培训不足:公司虽然有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但员工的安全培训可能不够充分。
员工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应对。
管理漏洞:公司对起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存在漏洞。
设备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同时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加强设备维护:公司将加强起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及时更换磨损或老化的部件,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认识。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完善管理制度: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标准。
同时,公司将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规程;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本次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揭示了公司在起重设备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方面的不足。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为公司创造更加稳定和安全的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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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3月25日16时35分左右,位于东大名路1075号一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兴明、黄融对该起事故迅速作出指示,要求一是尽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同时安抚好家属情绪;二是成立事故调查组,将事故原因、责任等调查清楚;三是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虹口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取样检测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外滩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8号320室,法定代表人:陈戌源,经营范围:在上海市虹口区海门路地块内从事商业及办公地产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2.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住所:崇明县秀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强,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甲级。
3.总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征,经营范围包括:境内外各类建筑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0001-03。
4.专业分包单位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施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法定代表人:卢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施工,建筑与运输机械租赁、修理及配件销售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主项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1175-02。
5.劳务分包单位(1)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实公司”)。
住所:甘河路8号16楼1613-1614室,法定代表人:蒋永华;经营范围包括: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等。
持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其主项资质等级为: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贰级。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04〕013962-01。
(2)上海舒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志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老沪太路200号13幢,法定代表人:袁鼎;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向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模板脚手架施工专业承包不分级;施工劳务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4〕060255。
6.机械租赁单位上海紫洵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洵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10幢一层A区140室,法定代表人:戴金华;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等。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资质等级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持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2〕180400-02。
(二)合同签订情况1.星外滩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原海门路55号地块三~七期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由建工集团作为项目承包人。
承包项目包括:地下室(机房、车库及商业)、裙房大型购物中心、国际5A级写字楼、高档公寓式办公楼及会所;标段为裙房及塔楼总承包工程。
2.星外滩公司与建科公司签订《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原海门路55号地块三~七期)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建科公司(监理人)向星外滩公司(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3.建工集团与机施公司“就施工机械(含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事宜”,签订《施工机械分包合同》,约定由机施公司为星港国际中心三~七期项目提供两台STL720型塔式起重机,并配备随机操作人员(每台2人)。
建工集团(总承包)与机施公司(分包)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星港国际中心三~七期项目金属结构工程由机施公司分包。
工程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表明的金属结构工程。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保工期、包节点补充或者深化,包所有材料检测、包功能检测、包审图、包安全文明环保和包协调管理。
4.建工集团(甲方)与厚实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星港国际中心三~七期项目部分工程由厚实公司承包,承包范围为东塔楼地上结构工程,包括:一结构(钢筋、模板、钢管脚手架、底板支撑、混凝土浇捣、电焊焊接等工程),二结构(砌筑、楼底板浇筑)。
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
5.机施公司与紫洵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机施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紫洵公司)借入外附式STL720塔式起重机贰台。
6.机施公司与舒志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星港国际中心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项目部分工程由舒志公司承包,承包范围为东塔楼的钢结构吊装焊接等;工作内容为完成现场所有与钢结构施工有关的工作内容等。
承包方式为劳务(包辅料、包辅助设备)。
(三)项目及工艺情况介绍星港国际中心项目位于上海虹口区的中心区域,基地范围东至海门路、南至东大名路、北至东长治路。
基地总面积40577.40平方米,由2幢办公楼和一座三层24米高的主题商业中心组成,其地上建筑面积为261086平方米,地下总面积为191778平方米。
发生事故的位置位于该项目东塔楼E08电梯井(图纸编号)。
东塔塔楼建筑总高度262m,共55层,核心筒平面尺寸17.2×32.7m,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和钢框架组合的结构体系,共布置爬模外架14组,爬模内架5组,电梯井筒架(以下简称“筒架”)7组。
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筒架提升及施工作业过程如下:(1)墙体混凝土强度达到施工方案设计要求后,吊挂保险钢丝绳,并安装提升钢丝绳,内收承重销,作业人员撤离筒架,提升筒架到上一楼层的预留孔位置,承重插销就位固定后即可拆除提升钢丝绳。
(2)绑扎混凝土墙体钢筋、拆模、清理模板。
(3)将手拉葫芦挂在筒架钢板吊耳和大模板吊环上,利用人力提升大模板一个楼层,合模就位。
(4)浇筑墙体混凝土并养护,卸下活动载荷,进入下一施工段流程。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6年3月25日16时许,厚实公司木工班组带班人朱国礼按照工作计划,与白贵杰、白连合、朱继敏、彭定忠、张湃共6人,进入东塔楼核心筒E08电梯井实施筒架提升作业。
其中朱国礼、白贵杰、白连合站立在筒架底部(位于核心筒第六层位置,标高约33米),配合进行筒架提升作业。
朱继敏站立在筒架上部进行司索等作业。
彭定忠站立在核心筒主体结构第六层底板,通过对讲机(频道2)进行指挥信号工作。
张湃站立在核心筒主体结构第八层底板(标高约42米),通过对讲机(频道2)接受彭定忠传递来的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站在身边的舒志公司作业人员张春喜。
张接受信息后,再通过自己所持有的对讲机(频道7)指挥东塔塔机驾驶员陈阵玲进行起吊作业。
16时30分左右,在筒架起吊前,作业人员朱继敏站立在筒架顶部,将两根钢丝绳系挂在筒架顶部横梁中间“八字”腹杆位置,随后筒架开始提升。
在提升过程中,站立在筒架内部的厚实公司作业人员先后将底部的承重销抽出,随后采取脚抵住电梯井内壁的方式,避免筒架在上升过程中受阻。
16时35分左右,固定在筒架顶部的其中一只3吨手拉葫芦吊钩卡在模板围檩与吊耳之间,起升载荷陡增,致使两根吊索钢丝绳先后断裂,筒架内的4名厚实公司作业人员随筒架一同坠落,筒架坠落高度约为33米。
(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7时左右,建工集团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及现场协调工作,17时05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白贵杰、朱继敏、白连合当场死亡,朱国礼被紧急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19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情况1.朱继敏,男,45岁,河南籍;2.白贵杰,男,50岁,河南籍;3.白连合,男,46岁,河南籍;4.朱国礼,男,36岁,河南籍;上述4人分别与厚实公司建立事实用工关系,工种均为木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85.52万元。
四、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及分析意见(一)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大名路1075号,星港国际中心项目三~七期东塔楼(A2区)混凝土核心筒E08电梯井。
2.核心筒结构完成7层施工。
核心筒平面尺寸17.2米×32.7米,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和钢框架组合的结构体系,共布置爬模外架14组,爬模内架5组,电梯井筒架7组。
3.筒架为管架结构,分6步,总高度为11.74米。
4.筒架顶部四角位置挂有8个3吨的手拉葫芦。
5.筒架顶部横梁中间“八字”腹杆位置,有捆绑钢丝绳摩擦的痕迹。
6.筒架提升的吊机型号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STL720,吊钩下部留有钢丝绳。
规格为:6*37+FC、直径15毫米。
钢丝绳端部已断裂,部分钢丝绳呈卷曲状态。
7.筒架上“八字”腹杆处留有小段钢丝绳,规格为6*37+FC、直径15毫米。
钢丝绳端部已断裂,部分钢丝绳呈卷曲状态。
8.事故现场筒架底层留有槽钢双拼檩条(长度分别为1370毫米,930毫米)、穿墙螺栓、安全帽、工作鞋等散件物品。
9.筒架其他层面均可见穿墙螺栓等散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