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联金属结构公司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办、崂山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以下简称辅助训练场项目),工程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3号,项目为地下三层,建筑总面积66612.83平方米,其中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768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物资掩蔽、电站”,平时用途为“车库”。
该项目主体于2015年10月底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负三层防空地下室底板施工。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国信久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青岛海荣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青岛高园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及安全报监,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成立于2008年07月17日,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法人代表:王建辉。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X年月日,我公司在执行一项重要任务时发生了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了多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治疗工作,并进行了深入的事故调查。
起重设备维护不当:事故发生时,起重设备已经运行一段时间,但没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的一些关键部件可能已经磨损或老化,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操作人员失误:根据现场情况和目击者证词,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
可能是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了这次事故。
安全培训不足:公司虽然有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但员工的安全培训可能不够充分。
员工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应对。
管理漏洞:公司对起重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存在漏洞。
设备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同时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加强设备维护:公司将加强起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及时更换磨损或老化的部件,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将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认识。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完善管理制度: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标准。
同时,公司将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在起吊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规程;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本次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揭示了公司在起重设备管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方面的不足。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公司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及时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为公司创造更加稳定和安全的生产环境。
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2-19”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2?19”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2月19日13时26分许,位于胶北街道办事处的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从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胶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和胶北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概况,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王戈庄南,资本: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范围:电站锅炉附属设备、金属结构、空气预热器、环保设备制造、钢结构施工安装等。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吊装物的重量、规格、形状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吊装方案,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吊装作业,未有效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4年2月19日13时22分许,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八车间内,车间副主任张某带领从业人员颜某、张某某来到停放在车间通道南侧的大货车上,大货车上放有上下摆放的9块钢板(重约60吨,详细尺寸及摆放情况见示意图),陆某、李某各自操作一台行车,南面行车载重75吨、北面行车载重50吨。
行车运行到大货车上部并靠停放,张某带领颜某、张某某将两台行车上的4个L型索具直接卡在在最下面钢板的四端。
行车起吊至距地面约3米后移动到西侧,大货车退出车间,行车吊着钢材回到通道位置继续向北行进至工作位后下降,13时26分许,钢材下降至距地面约1米高度时,西南侧索具首先滑脱,钢材坠落地面,其他索具也随之滑脱发生大幅摆动,将站在钢材东边约2.5米处进行装配作业的冷某某头部砸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冷某某送往胶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重伤害一般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分析课程设计电炉厂“11.24”钢铁公司仓库一般天车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组号:专业班级:学院(部):老师:电炉厂“11.24”钢铁公司仓库一般天车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993年11月12日,位于某市发展新区东南角的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厂库发生一般天车起重伤害事故。
市区引起高度重视,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做出批示,并要求钢铁厂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要求对伤员进行相关救护工作,配合相关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厂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注意做好科学施救,防止其余伤害事故发生,依法依纪严肃事故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久机制,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并尽快做出相应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开启相关听证会,听取相关行业述求。
11月13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安全管理局批准,成立钢铁厂“11.24”仓库一般天车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田某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任)任组长、黎某(市质量监督部门主任、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余某(应急管理局干事)任组员,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
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电炉厂“11.24”某钢铁公司仓库天车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1993年11月24日14点24分,位于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岁,七级电工)对天车进行电气检查,15点04分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抚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轨道上,小车正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
事故工伤报告

事故工伤报告事故工伤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安全事故预案,我向你报告一起发生在我们企业的工伤事故。
以下是相关细节:时间:2022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地点:企业一号车间事故描述:该车间内进行了一次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维修人员王某在操作卷扬机进行升降作业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卷扬机失控下降速度过快,造成王某的左臂被卷扬机撞击并卷入机器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被其他维修人员及时救助,外伤部位用止血带进行临时处理,随即送往附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伤者情况:经医院初步诊断,王某左臂多处骨折,局部软组织损伤,并有出血。
伤情严重,需要进行急诊手术治疗。
经过手术治疗后,伤情得到控制,王某目前正在住院观察和恢复期。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调查和分析报告,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维修人员王某在进行升降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正确地掌握卷扬机的操作技巧,导致机器失控。
同时,该车间相关负责人在事前没有对维修人员进行足够的培训和指导,未能对危险因素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
此外,车间内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导致工人对卷扬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事故处理措施:针对此次事故,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3.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负责监督车间内的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提高;4.制定更加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5.加强车间内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我们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完善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请领导给予指导和支持,谢谢!此致礼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塔吊完全损坏报告范文

塔吊完全损坏报告范文报告编号:TD2021001 日期:2021年7月1日一、事件概述我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接到报警通知,在某工地的塔吊发生严重事故,导致塔吊完全损坏。
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撰写此报告。
二、事故经过根据现场调查和目击者的证词,事故发生在2021年6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
当时,塔吊正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吊臂悬挂着重物,正在进行物料的吊装作业。
突然,塔吊主臂出现异常晃动,并发出异常噪音。
随后,塔吊失去平衡,向一侧倾斜,最终坠落在建筑物附近的地面上。
三、事故原因经过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设备故障:塔吊的主臂异常晃动和噪音是由塔吊自身的故障引起的。
初步判断,可能是塔吊的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平衡和稳定性失去控制。
2. 施工操作不当: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施工记录,当时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例如,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正确调整塔吊的平衡和角度,且吊装物料的重量超过了塔吊的额定工作负荷,加大了塔吊的负荷。
3. 设备维护不到位: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维护记录,塔吊的定期维护未按时进行。
塔吊作为一种大型机械设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对于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至关重要,而延误维护可能导致设备出现故障。
四、损失评估塔吊完全损毁,损失较为严重。
具体损失评估如下:1. 塔吊本身:据塔吊的厂家报价,该塔吊的购置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其仍在质保期内。
鉴于该塔吊已经完全损坏,预计无法修复,损失为100万元。
2. 建筑物和设备:塔吊的坠落导致部分建筑物和设备受损。
具体受损情况需要进一步评估,预计损失在10万元左右。
3. 人员伤亡:据现场调查,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有一名目击者受到了轻微惊吓,无需进行医疗救治。
五、事故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事故的责任主要由以下两方面构成:1. 设备供应商:设备本身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并导致塔吊完全损毁,故设备供应商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事故单位:单位名称事故类别:起重伤害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具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二、事故经过具体日期,在作业地点,起重机正在进行作业内容。
当时,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启动了起重机,并开始吊运吊运物品名称。
在吊运过程中,由于详细原因,如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起重机故障等,吊运物品突然脱落。
而此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受害者姓名未能及时躲避,被脱落的吊运物品砸中。
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在到达时间赶到现场,对受害者进行了紧急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受害者最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吊运物品捆绑不牢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脱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前未对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检查标准规定不明确。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操作员对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主要责任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在操作起重机前未认真检查吊运物品的捆绑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次要责任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未能有效监督起重作业的安全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五、处理建议(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理起重机操作员操作员姓名,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具体处罚,如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等。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的处理1、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员姓名,建议给予具体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第一篇: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1.起重伤害简述 1.1起重伤害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1.2起重事故的危害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事故多发的特殊工种作业种,起重作业事故的起数高,事故后果严重,重伤、死亡人数比例大,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1.3起重作业的特点(1)吊物具有很高的势能(2)起重作业是多种运动的组合(3)作业范围大(4)多人配合的群体作业(5)作业条件复杂多变1.4起重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1)起重机的不安全状态首先是设计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其次是制造缺陷,诸如选材不当,加工质量问题、安装缺陷等,使带有隐患的设备投入使用。
(2)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行为受到生理、心理和综合素质等多中因素的影响,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操作技能不熟练,缺少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非司机操作,无证上岗;违章违纪蛮干,不良操作习惯;判断操作失误,指挥信号不明确,起重司机和起重工作配合不协调等。
(3)环境因素超过安全极限或卫生标准的不良环境,室外起重机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直接影响人的操作意识水平,使失误机会增多,身体健康受到损伤。
2事故的预防(1)在日常工作中,指定专门人员对吊索、索具进行定期保养、维护。
清理绳端断丝、绳股断裂、由绳芯损坏而引起的绳径减小、外部及内部磨损、外部及内部腐蚀、严重变形的吊索。
检查吊带应无烧伤、褪色、打节、断裂等,完好无损,确保标识和标牌清晰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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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联金属结构公司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
报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219”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2月19日13时26分许,位于胶北街道办事处的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从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胶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和胶北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概况,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王戈庄南,资本: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范围:电站锅炉附属设备、金属结构、空气预热器、环保设备制造、钢结构施工安装等。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吊装物的重量、规格、形状等特点制
定相应的吊装方案,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吊装作业,未有效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2月19日13时22分许,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八车间内,车间副主任张某带领从业人员颜某、张某某来到停放在车间通道南侧的大货车上,大货车上放有上下摆放的9块钢板(重约60吨,详细尺寸及摆放情况见示意图),陆某、李某各自操作一台行车,南面行车载重75吨、北面行车载重50吨。
行车运行到大货车上部并靠停放,张某带领颜某、张某某将两台行车上的4个L型索具直接卡在在最下面钢板的四端。
行车起吊至距地面约3米后移动到西侧,大货车退出车间,行车吊着钢材回到通道位置继续向北行进至工作位后下降,13时26分许,钢材下降至距地面约1米高度时,西南侧索具首先滑脱,钢材坠落地面,其他索具也随之滑脱发生大幅摆动,将站在钢材东边约2.5米处进行装配作业的冷某某头部砸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冷某某送往胶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示意图:
1
4
5
2
3
1:15.1*3.64*0.03(最下一层1块) 2:7.84*3.64*0.03(第二层1块) 3:3.24*3.64*0.03(第二层1块) 4、5:6.12*1.1*0.1(第三层2块层) 8*1.1*0.1(第四层2块)
8*1.1*0.1(第五层2块)
以上单位均为米
:索具挂接处
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冷某某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八车间副主任张某违章指挥,将重达60吨且尺寸不一、重叠堆放的钢材进行一次性吊装;冷某某忽视安全,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靠近吊装区工作。
(二)间接原因
1、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针对吊装物的重量、形状等特性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吊装作业,未有效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吊装和违规在吊装作业区工作的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修某某,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等事故隐患。
3、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冷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刘某、总经理助理黄某、八车间主任张某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八车间内违章组织吊装作业,冷某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靠近吊装区域,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未针对吊装物的重量、形状等特性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吊装作业,未有效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吊装和违规在吊装作业区工作的行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修某某,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吊装作业,组织吊装作业未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建议市质监局依法查处。
4、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冷某某忽视安全,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靠近吊装区域站立,且未佩戴安全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5、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八车间副主任张某组织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制定专门的吊装方案,对重达近60吨且尺寸不一、重叠堆放的钢材进行一次性吊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6、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刘某、总经理助理黄某、八车间主任张某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八车间内违章组织吊装作业,冷某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靠近吊装区域,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上述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认真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并落实以下几方面整改措施:
1、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完善吊装作业相关制度和规程,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遵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2、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查找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市质监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检查,下大力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问题,消除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胶北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