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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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

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将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并依照前款规定成立法人组织具体实施。

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主要责任内容;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权益转让的有关要求;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14]64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2007年,原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示范工程,并于2010年顺利完成。

在示范工程的引领下,ETC技术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显现。

实践证明,实施ETC是解决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节约土地和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大力推进“四个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充分发挥ETC的规模效益,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ETC联网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加快实现全国ETC联网,全面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立足路网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发展,做好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顶层设计,并结合各地ETC联网发展情况及特点,分期分批、有步骤地推进全国ETC联网工程实施。

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检测”原则,依据国家、行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工程实施的关键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检测评价,确保联网系统兼容互通和稳定可靠。

坚持“创新机制、提升服务”原则,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市场作用,形成规模效益,构建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坚持“全国联动、合力推进”原则,建立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攻坚克难、共同推进。

收费网络管理办法

收费网络管理办法

收费网络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收费网络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维护维修管理,确保收费网络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为高速公路畅通提供安全、畅通、优良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适用于各高速公路公司所辖核心机房收费网络设备的购置、使用及维护维修等管理。

2.2接受并执行省中心下达的通知、办法等事宜,接受并配合省中心的审核工作。

3管理规定3.1 收费网络设备的使用3.1.1设备使用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1.2设备使用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1.3禁止非专业维修人员擅自拆卸及维修设备。

3.1.4 各公司维护人员切实负责好各站点的收费安全工作,不定时查询,走访。

3.4 收费系统备件和工具管理3.4.1各公司相关负责部门根据自身搜集的数据,做出每月各项数据的统计并填写《收费系统设备完好率统计表》并做好《收费系统维护维修费用统计表》的记录归档保存。

3.4.2各公司相关负责部门要准确掌握收费网络系统备件和工具的持有情况。

3.5 收费系统的基础管理3.5.1 每日巡检所属收费系统内的网络设备,要求收费网络完好率达99%;要求严格收费设备管理,车道收费设备(计重设备除外)完好率达99%。

3.5.2 收费网络出现的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未及时解决的及时上报省监控中心。

3.5.3 每日汇总收费系统检查情况;每月3日前总结并上报所属收费系统的运行情况分析(故障出现次数同期对比、故障原因分析、故障处理情况以及月统计完好率等);3.5.4 按照规定配备收费网络内的关键设备及易损设备备品备件(各类网络数据线、接头、网卡等)3.5.5 每周要求更新杀毒软件,并对收费系统内服务器、工作站、工控机每周进行杀毒。

3.5.6 每周至少做一次操作系统补丁升级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3.5.7 片区所属公司每月第一周做一次收费数据备份。

3.5.8 各公司要建立收费系统内的移动介质监管制度,保证只有授权的移动介质在专网内使用,不得与外部网络交叉使用,并且每月检查登记情况。

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户服务(以下简称ETC客服)行为,提升ETC客服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ETC客服机构及相关工作.第三条ETC客服机构为社会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四条ETC客服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简称省厅结算中心)、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和服务网点组成,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结算、统一资金管理第五条省厅结算中心发行山东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专用缴费卡(鲁通卡),分为A卡(记账卡)、B卡(预付费卡)和省厅授权合作机构发行的鲁通联名卡,均为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

鲁通卡在全国ETC联网高速公路内不停车收费车道(与车载电子标签配合)及人工收费车道均可使用。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省厅结算中心为ETC客服总中心,青岛交通运输委、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和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分别设立客服中心,客服中心下设客服分中心,客服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服务网点.省厅结算中心可委托银行等机构代理ETC客服相关业务。

第八条ETC客服实行统一命名、统一编号、统一标识。

客服中心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x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x客服分中心.服务网点(含委托代理服务网点)命名为: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XX分中心XX服务点。

服务网点形象标识:按《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规定执行.第九条ETC客服中心、客服分中心及服务网点的设立,须将有关申请资料报省厅结算中心审核,符合设立条件、达到全省统一管理规则和服务标准的,经省厅批准后设立,省厅结算中心验收合格后接入全省ETC客服系统。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路⽹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铁财[2002]8号颁布⽇期:2002-01-21执⾏⽇期:200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路⽹使⽤费的管理及构成第三章部定路⽹使⽤费的计费⽅法和指标第四章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深铁路股份公司,地⽅铁路协会:结合《路⽹使⽤费管理办法》施⾏⼀年来的实际情况及反映出的问题,部对《路⽹使⽤费管理办法》进⾏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2002年1⽉1⽇起执⾏,前发《路⽹使⽤费管理办法》(铁财〔2000〕125号)⽂即⾏废⽌。

路⽹使⽤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铁路运输体制改⾰与分帐核算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路⽹使⽤费制定的原则。

路⽹使⽤费是有关单位占⽤铁路资源、使⽤铁路基础设施、接受相关服务⽽⽀付的费⽤。

在制定路⽹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

路⽹使⽤费是维护路⽹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其收费标准应根据⽬前运价⽔平条件,公平定价,使路⽹及使⽤路⽹的客、货运输企业能利益均享。

(⼆)效率性原则。

路⽹使⽤费是铁路客货运输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率的⾼低直接影响到铁路客货运输与其他交通运输⽅式的竞争。

路⽹使⽤费办法应能促使有关各⽅充分挖潜,关⼼运量的增加及质量的改善,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提⾼铁路运输整体效率。

(三)公开性原则。

路⽹使⽤费办法⼀经制定,应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

(四)稳定性原则。

路⽹使⽤费在⼀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以有利于客、货运输企业经营决策。

(五)重要性原则。

路⽹使⽤费的确定应突出重要因素,简化项⽬,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章路⽹使⽤费的管理及构成第三条路⽹使⽤费划分为部定项⽬和局定项⽬两类。

按照构成项⽬不同,实⾏不同的管理⽅式。

第四条部定路⽹使⽤费项⽬的构成(⼀)线路使⽤费线路使⽤费⽤于补偿:(1)线、桥、隧、信号、电⼒接触⽹等基础设备的折旧及养护、修理费⽤;(2)铁路局、分局调度系统及车站运转机构的费⽤;(3)与⾏车调度有关的通信、信号费⽤;(4)⼯务、电务、供电等部门的其它费⽤;(5)路⽹部门间管费;(6)占⽤路⽹资源的调节。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系统)的联网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的联网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行业管理。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具体的收费业务管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联网管理部(以下简称联网部)在省高管局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机制,负责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各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的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第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第八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按照“集中帐户、统一清分”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经检测合格并经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联网收费。

第九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入口领(刷)卡、出口交费"模式,对客车按车型收费,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按车型收费).司机交纳通行费时可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第十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并按照规划积极建设和推广电子支付系统(含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一)有关高速公路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一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463号【发布日期】2001-09-06【生效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0年九月六日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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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8~19座
2~5吨(含)
三类
20~39座
5~10吨(含)
四类
≥40座
10~15吨(含)
20、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
>15吨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规定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免费车辆管理
1、免费车辆范围
1)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用车辆。
4、月票车
1)车辆定义:
对定期往返于联网高速公路固定区间,并能够确定通过次数的单位或个人车辆,可以在收费管理单位办理月票性质的预付费手续。信息管理中心为办理车辆发放“月票卡”。
2)收费管理:
月票车一次性交费,在规定时间和行驶区间内有效。
5、闯口车
1)车辆定义:
在收费站未经允许由封闭的车道通过,或在开放的车道(入口或出口)未经(发卡员或收费员)操作,而通过车道的车辆称为“闯口车”。
3、预付车:
1)车辆定义:
预先交纳一定数量的通行费,信息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对应的“管理账户”,向每辆办理的车辆发放“预付卡”,卡内存有该“预付车”的具体信息。
2)收费管理:
办理预付费的车辆每通过一次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必交纳现金,而是在其账户中扣减相应的金额。信息管理中心每天定时将各账户余额情况下发至各收费站,并定期与交费单位或个人核对账户余额,金额不足时及时补交。
2)收费管理:
公务卡分为三类
1、A卡:全程有效公务卡:可以在联网收费所有路段收费站使用,全线免收通行费;
2、B卡:跨路段有效公务卡:在两个以上路段有效的公务卡,在规定的路段(区间)有效,入口站或出口站必须同时在有效区间内,否则不享受免费待遇,按照正常收费车收取通行费。
3、C卡:单一路段有效公务卡:只在单一路段有效的国内公务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正常运行,参照“交通部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示范工程”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收费业务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1)正常的免费车辆一律在入口领取通行卡(IC卡),出口将IC卡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2)对不能够停车的警卫车队,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统一安排,可以开设专道予以放行,并做相应记录。
3)持有联网路段全程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在联网路段范围内免费通行。持有本路段有效公务卡的车辆只在本路段免费。如跨路段使用,则免费待遇无效,按照所行驶区间收取通行费。
3、所有特殊情况处理操作时收费员和管理员必须同时做好记录。下岗后由专人负责检查并与计算机抓拍图象和录象资料进行核对。
4、发现出口与入口输入的车型不同时,应请司机出示行车证,验证后输入正确车型。
5、当车道微机收费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管理员和值班站长,并作好记录,如事后上报,不予承认,因此造成的差错由收费员自己负责。
4)对所有免费放行车辆均应自动抓拍图象,收费员和监控员同时做好记录。各路段每班次设专人负责,检查书面特殊处理记录和抓拍图像。
第八条收费模式及操作管理规定
1、联网收费各路段管理公司所属各收费站和分中心,需要按照《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微机收费管理系统,对收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一)车型判别标准
车型判别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
(二)车型分类标准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要求,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物价局批准,联网高速公路收费采用最新的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内容如下:
类别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一类
≤7座
≤2吨
2、联网收费路段收费操作需严格按照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高速公路联法第五条1中规定的免费车辆,收费员经上报管理员认可后,可以免费放行。其他车辆需上报监控分中心批准,方可放行。
2、所有特殊情况处理,必须先上报值班管理员,经管理员审核认可后方可操作。
第二章收费业务管理
第三条收费依据
通行费收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四条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即以货车在高速公路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的车辆加重收取通行费。
2)收费管理:
1、发现闯口车,收费员和管理员应及时记录闯口车的牌照及颜色等信息,并立即上报监控员、分中心、中心。
2、如为入口闯口,分中心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本路段交警大队,同时信息管理中心应立即通知可能的出口收费站注意拦截,并收取“最远里程通行费”。
第一十条特殊车辆的定义及收费管理
1、军警车:
1)车辆定义:
下列车辆按照同一类型车辆处理,统一称为“军警车”:
1、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
2、警用白牌照车辆(不含蓝牌——“O”牌)。
2)收费管理:“军警车”联网高速全线给予免费。
2、公务车
1)车辆定义:
凡持有信息管理中心发行的有效“公务卡”的车辆统一称为“公务车”,公务卡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一)车辆认定质量标准
车辆各轴认定标准之和即为车辆车货总质量认定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二)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分为正常部分收费标准和超认定质量部分收费标准,天津市联网收费路段计重收费标准以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文件为准。
第五条车辆分型收费
高速公路通行客车按照车辆分型收费,货车在计重收费系统故障时根据需要可临时按照分型收费模式收取通行费。
2)持有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全程有效公务卡和本路段有效公务卡车辆。
3)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拉运“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且持有有效跨区作业“作业证”的车辆,以及持有跨区作业“指挥证”的指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给予免费。
4)由信息管理中心(收费分中心)通知,确因工作需要,给予临时免费的车辆。
2、免费车辆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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