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项目概况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

某高速公路项目经过紧张的建设,目前已基本完成,计划进行竣工验收。

为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现制定本竣工验收方案。

二、验收依据1.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标准;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3.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记录、试验报告、质量评定资料;5.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报告。

三、验收范围本次竣工验收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服务区、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等工程项目。

四、验收组织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2.验收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小组,分别负责相应专业的验收工作;3.验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整个验收过程。

五、验收程序1.预验收:各专业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2.整改落实: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向验收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整改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综合评价: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标准1.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2.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3.工程质量合格,功能性指标满足使用要求;4.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齐全、真实、有效;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正确、全面。

七、验收要求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4.建设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各个环节顺利进行;5.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验收标准详情

高速公路验收标准详情

高速公司验收标准高速公司验收标准一、工程质量验收1.高速公路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采用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分段验收应按照施工进度和验收内容进行,并做好记录。

5.总体验收应按照竣工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并做好记录。

二、工程材料验收1.工程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2.工程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3.工程材料在进场前应进行检验和验收,并做好记录。

4.对重要材料应进行抽检或全检,并做好记录。

5.对不合格的材料应进行处理,并重新进行检验和验收。

三、施工进度验收1.施工进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验收。

2.施工进度的验收应采用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形象进度的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4.实际完成工作量的验收应按照竣工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

5.对未按时完成的施工进度,应进行分析和调整,并重新进行验收。

四、安全管理验收1.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标准。

3.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环节,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进行验收。

5.施工现场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噪音、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

6.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查和评估。

7. 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8.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结算等方面的内容9.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归档10.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11. 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资料应包括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和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内容12. 工程竣工图应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13. 其他相关资料应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公路运输网络的安全性和畅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勤勉、廉洁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和职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应当充分重视工程的实际情况,以质保为核心,保证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项目的验收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七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应当与监督、检测、评估等环节结合,形成一体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密切沟通,共同推动项目的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不同工程项目的需求。

第二章工程验收标准第十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当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遵循科学规范,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当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一致,形成共识,确保项目的验收结果一致性。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当合理适用,既要保证项目的质量,又要考虑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应当及时更新,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需求,不断调整完善,确保项目的验收工作与时俱进。

第三章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六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验收准备、验收实施、验收报告等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

17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7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单位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XX单位养护管理办法》,结合XX单位养护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工程、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一)小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轻微损坏的部分进行维护和修补。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改建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XX单位(以下简称“上饶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类如下:一类:大修工程、改建工程;二类: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的中修工程、专项工程;三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中修工程、专项工程。

一类、二类养护工程应采用两阶段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一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二类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组织。

三类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竣(交)工验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1. 引言吉林省是我国东北地区发达的省份之一,高速公路的建设在该省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质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办法中关于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规定。

2. 公路建设规划与设计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规划与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确保公路在功能定位、线路走向、标准等方面符合要求。

3. 施工与监督公路建设的施工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吉林省建立健全了施工监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4. 工程验收4.1. 现场验收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组成。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4.2. 试运行验收公路建设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验收。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运行验收应通过模拟运行、测试和评估等方式进行。

试运行期间,需要对设备、交通标志和标线、通信设施、收费系统等进行评估,确保运行安全顺畅。

4.3. 隐患整改验收在试运行期间或正式运营前,如果发现公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整改验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验收。

5. 工程竣工与运营经过工程验收合格后,公路建设项目可以进入竣工阶段,并开始正式运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包括向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等。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一项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施工质量验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点。

一、验收文件与资料1.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时需核对工程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情况的符合程度,包括地质勘测、土木工程、路基结构等。

2.施工记录: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施工细节、材料使用情况等,要求记录完整、准确。

3.质量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各项质量检测报告需保存完整,包括标准化检测报告、实测实验数据等。

二、验收程序1.方案审查:对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保证符合规范要求。

2.前验收:在施工结束前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复验收:对前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并核实整改情况。

4.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否则需要整改至合格为止。

三、验收项目1.路基与路面:对路基的平整度、强度和交通安全进行检验,同时对路面的平整度和破损情况进行检查。

2.桥梁与隧道: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强度、安全及防灾设施等需要经过严格检验。

3.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标志的规范性和清晰度,以及标线的划线情况需符合标准。

4.隧道通风与照明:隧道内通风设备和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检验。

5.边坡防护:对边坡的稳定性、防护措施的完善性进行检查。

四、验收标准1.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需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包括土工、水工、桥梁等各项工程标准。

2.安全标准: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保证工人的安全。

3.环境标准:施工过程中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验收结果处理1.合格验收: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的工程进行合格验收,并移交使用。

2.不合格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验收。

3.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工程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1. 引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高速公路建设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管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公路建设管理原则2.1 规范性:公路建设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2 透明公正: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需要公开公正,所有参与方均享有相同的权益。

2.3 安全第一: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过程中,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确保远离事故和危险。

3. 公路建设流程3.1 项目策划与设计3.1.1 需求调研:了解公路建设的需求背景和项目目标。

3.1.2 可行性研究:进行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3.1.3 规划设计:根据可行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3.2 施工与监理3.2.1 招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

3.2.2 施工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3 监理监督: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理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3 工程验收与交付3.3.1 竣工验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3.2 验收合格后,进行交付并投入使用。

4. 公路工程验收管理4.1 验收标准与依据公路工程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中的重要基础。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并在公示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4.2 验收程序4.2.1 准备工作: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人员等,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

4.2.2 实地检查: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检测工作。

4.2.3 资料审查: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4.2.4 验收结论:根据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形成验收结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新增)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二交工验收第六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九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2、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总投资额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投资额施工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三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3、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四附则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办法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编写。

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工验收工作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总结报告的编写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1、对参建单位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