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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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规则一、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持股票: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大宗交易方式;3.协议转让方式;4.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2.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减持时间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2.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减持;3.在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4.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减持。

四、减持价格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不受价格等比例的限制。

其中,股东质押股票金额较大的应该公开透明并及时披露减持过半的风险警报;2.因丧失持股资格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

其中,丧失持股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被中国证监会决定行政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此外,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的其他要求;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六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此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和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本所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一、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计划披露后,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九、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且增持股份时间距其上一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完成的,仍应当按其原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

相关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遵守本通知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大宗减持 规则

大股东大宗减持 规则

大股东大宗减持规则大股东大宗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大,通过集中减持的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国证券市场规定了大股东大宗减持的相关规则,下面是对这些规则的介绍。

一、减持条件1、减持股数:单次减持股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减持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2、减持价格: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的价格不得低于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减持方式:大股东必须以公告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在交易所或证券公司选定的营业部公示减持计划。

减持时应该采用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方式,不得在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股份转让。

4、减持股份占比:大股东的减持比例在其中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以内时,不需要在行情波动限制期内。

如果减持比例超过2%,则在行情波动限制期内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行情波动限制期为了防范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规定减持股份数量超过2%的大股东在减持时需要遵守行情波动限制期规定,行情波动限制期分为两种情况:1、非重要股东减持: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大股东进行减持的,行情波动限制期为15个交易日。

三、披露要求1、披露义务: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告前最近六个月每日对外披露的股份平均交易量的1%以上,减持的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情况。

2、披露时限:大股东应在减持前发函告知上市公司,并在披露前45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变更时,需再次公告并报告证监会,大股东在减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需公告减持情况。

3、披露内容:大股东减持计划应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减持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减持原因、减持所得款项的用途等内容。

四、风险提示大股东减持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影响股价波动的大小与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时市场的供求情况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有关。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打个比方,你持股%,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一)出让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二)受让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三)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禁止减持
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或者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不得转让
其他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禁止减持
二、
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所有限售股股东
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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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 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 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具体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的股份性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本次持股变动的数量、比例、日期及方式。

四、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五、对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资者,本所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四章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 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4.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本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 万股的;(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交易。

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本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第四条本所会员及具有本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五条不具有本所交易权的下列投资者经本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信托投资公司;(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五)财务公司;(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七)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八)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第六条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的,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本所会员推荐书;(三)申请人概况及有关营业执照;(四)可进行证券买卖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五)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七条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第八条本所鼓励会员积极开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业务,并为此提供协调、组织和转让等服务。

第九条本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应当承担与本所约定的义务。

有关一级交易商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需求的提出与受理;(二)转让的组织与成交的确认;(三)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四)清算与交收。

第十一条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当日受理并及时办理。

其他业务按本所相关规定予以操作。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可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进行,达成协议后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担保交收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

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的,买卖双方应就交收期限、履约保证金比例以及交收失败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收费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本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本所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八条本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违反本所规定或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四)取消大宗交易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一级交易商资格、合格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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