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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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护理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烧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护士小王负责李某的护理工作。

然而,在护理过程中,小王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病情的变化,导致李某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及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及小王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护士小王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3. 医院及小王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1. 护士小王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护士应当严格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

在本案中,护士小王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病情的变化,违反了护士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护士小王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能对护士小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出现疏忽,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因此,医院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

3. 医院及小王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护士小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未能对护士小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医院及护士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理法律案例加分析(3篇)

护理法律案例加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为一家综合医院,设有多个科室,其中包括护理部。

2019年5月,该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脑梗塞的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

患者被安排在神经内科病房,由护士小王负责日常护理工作。

入院后的第二天,患者因病情恶化需要紧急手术,在转运过程中,患者从病床上坠床,造成严重损伤。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患者坠床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坠床受伤。

医院则认为,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坠床,责任应由患者本人承担。

双方就此事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坠床事件的责任归属。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4. 案件分析(1)医院和护士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患者坠床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在转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管理规范》,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护士小王在转运患者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患者坠床受伤。

因此,医院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2)患者坠床事件的责任归属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坠床事件的发生与医院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的过错有直接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坠床受伤,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

三、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护理法律案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医院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

用法律保护医护的案例(3篇)

用法律保护医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医生,一名资深医生,在某三甲医院担任主治医师。

一天,一位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患者因病情恶化急需手术。

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患者病情突变,导致手术失败,患者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对手术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张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二、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患者家属要求法院判决张医生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2. 争议焦点(1)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医生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2)患者遭受了人身损害;(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2. 张医生案的法律分析(1)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医生应尽的义务,严格遵守医疗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

首先,张医生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

其次,在手术过程中,张医生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嘱。

最后,手术失败并非由于张医生的技术问题,而是患者病情突变所致。

(2)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死亡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恶化,而非手术失败所致。

手术失败仅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一个因素,但并非直接原因。

四、法律保护医护的意义1. 维护医生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患者对医护人员的误解和偏见,维护医生的声誉和尊严。

护理专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护理专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因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李女士(化名)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

李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及涉事护理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概述李女士因患有乳腺癌,于2018年10月入住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其制定了详细的诊疗方案,并由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进行护理。

然而,在2018年11月的一次护理过程中,护士小王(化名)在为李女士进行静脉注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的血管破裂,大量血液渗出,造成了严重的局部感染。

李女士家属在发现情况后,立即向医院反映,并要求医院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但医院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一般性失误,且在事发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不同意赔偿。

李女士家属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护士小王在为李女士进行静脉注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的血管破裂,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以上定义,本案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护士小王在为李女士进行静脉注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的血管破裂,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必要的营养费。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护士法律法规侵权案例(3篇)

护士法律法规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护士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

患者家属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遂向医院提出索赔。

医院在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与患者家属达成和解。

然而,患者家属认为和解金额过低,遂将李某和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保证护理质量,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

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一名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未尽到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受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

医院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李某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启示1. 护士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护理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医院应加强对护士的管理,完善护理管理制度,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3. 患者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护士法律法规侵权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院也应加强对护士的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同时,患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医疗行业应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护理法律警示案例分享(3篇)

护理法律警示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护理行业在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护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护理纠纷和法律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护理法律风险进行警示,以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患者权益。

二、案例一:未履行告知义务案例描述: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热,入住某医院呼吸内科。

护士在为李某进行静脉注射时,未告知患者注射药物的种类、作用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注射后,李某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

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进行全面告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三、案例二:违反操作规程案例描述:患者张某因心脏疾病入住某医院心内科。

护士在为张某进行心脏导管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心脏损伤,需进行二次手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因护士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四、案例三:违反保密原则案例描述:患者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入住某医院精神科。

护士在为王某进行护理时,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病情信息公开,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保密原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护理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护理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护士小王(化名)在护理患者李某(化名)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和护士小王提出了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护理职业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由护士小王负责护理。

在李某接受手术麻醉期间,小王在为李某输液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发生严重的过敏性休克。

经过紧急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留下了后遗症。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履行保护患者隐私、防止交叉感染等义务,对患者实施必要的护理措施。

”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护士小王在护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护士的执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和护士小王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护理人员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护士小王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体现了护理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2)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对护士的执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护士小王的错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理纠纷实例

护理纠纷实例

护理纠纷实例案例1:因护士查对不严,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

案例2:因护士错发药物而造成差错。

案例3:因护士巡视病房不仔细,输血过程中血液渗漏到地上。

案例 4:一患儿在换床过程中玻璃接头与鼻导管衔接不紧,导致患儿口唇轻微发绀。

案例5:一位有机磷农药中毒病人在急诊科抢救治疗,阿托品化后精神恍惚,瞳孔散大,在家属不在、护士给其他病人做治疗的情况下,病人自己外出,不慎被车撞伤,被车主送回急诊科。

案例6:由于产妇及新生儿体弱,其家属认为病房紧闭门窗后生煤炭火炉比较暖和,于是将门窗紧闭。

护士夜间巡视病房时告诉产妇这样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并将门窗稍稍打开。

待护士离开后,产妇向家属反应没有门窗紧闭时暖和,结果家属以护士开窗导致产妇感觉气温低为由,提出索赔。

纠纷产生原因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1.护士责任心不强以上案例中由护理差错引起的案例1和案例2两例护理纠纷,均因护士责任心不强而导致。

案例1中,护士对输液前液体配制未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导致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案例2中,护士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导致病人的药物错发。

2.病人及家属过度维权病人和家属维权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医院应从各方面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不少病人和家属,不顾医疗服务属特殊性消费,把自己放在商品消费的位置上,表现为过度维权。

例如,要求护士每次配药前向病人讲明配药的依据,并按自己的惯性思维要求医生和护士的各项操作。

一旦发现有不满意的地方,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干涉,包括向科室、医院交涉索赔,向新闻媒体曝光,甚至向法院提出诉讼等。

其中案例6就是因为病人和家属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只强调自身利益,过度维权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经调查发现,院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具备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予赔付。

3.以“病人健康为中心”的意识没有在医护行为中得到真正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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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案例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

”《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

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案例4:执行违规医嘱
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

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

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案例5: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

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

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

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

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案例6:违反等级护理制度—巡视查房
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

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

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

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报告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

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

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

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

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

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

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案例7:违反查对制度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

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

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

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

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

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

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

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

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

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案例8:仪器断电:武汉龙凤胎脑瘫案
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

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气管炎。

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

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案例9:违反交接班制度
1993台刑上字第6966号:患者,女,30岁;患者因“呕吐及腹痛”至某医院外科就诊,据告患者当月无月经,结婚已三月;查下体,有点状血块,疑为“宫外孕”,送尿检并邀请妇产科医师紧急会诊,会诊医师未接诊;下班时,该外科医师未交班径自离去;夜间,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医师赶到时,输卵管破裂,内出血致死。

法院认定:外科医师已怀疑患者为宫外孕,诊断及初步处理无过失之处;但输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医师循例自动下班后突然发生,其“有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犯罪嫌疑人犯有“过失致死之罪”。

案例10: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

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

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案例11:天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住进病房观察治疗,后胎死宫内。

唐某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医院对其原始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

在法庭审理中,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但认为是规范病历,不是伪造和篡改。

法院认为: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严禁涂改伪造。

由于医院未按照规范修改病历,使原始证据灭失,导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实,对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12: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护记载不一致,医护沟通欠缺。

患者,女,48岁,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包填塞,死亡。

护理记录:“心包引流量250mL”。

病程记录:
“少许引流液”。

案例13: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案例14: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
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案例15:跌倒引起的纠纷
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

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

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

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

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制度:
2、遵守规章制度,从小事做起,谨小慎微
3、写好病历:
4、做好沟通:医师、患者、护士
近期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
2009年上半年医务处合计接待纠纷67起,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纠纷中的共性问题,希望各级医师吸取教训,减少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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