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22]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验收标准

上海市住宅验收标准住宅验收标准是指对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保障住宅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住宅的安全、舒适和环保。
上海市住宅验收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是上海市住宅建设领域的重要规范,对于提升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障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结构验收标准。
1. 结构验收标准是指对住宅建筑结构的验收要求,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外墙、屋面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对结构的抗震性能、承载能力、防水防潮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结构稳固、安全可靠。
二、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指对住宅内部装饰装修的验收要求,包括墙面、地面、天花、门窗、厨卫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对装饰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施工质量、装修效果等进行检查,确保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设备设施验收标准。
1. 设备设施验收标准是指对住宅内部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采暖、通风、排水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使用效果、节能环保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四、环境验收标准。
1. 环境验收标准是指对住宅周边环境的验收要求,包括道路、绿化、排水、噪音、污染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对周边环境的整体布局、美观程度、环境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周边环境整洁、安静、舒适。
五、质量保证标准。
1. 质量保证标准是指对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的验收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工程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质量保证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六、验收程序和要求。
1. 验收程序和要求是指对住宅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包括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上海市住宅验收标准是保障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规范,对于规范住宅建设、提升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近年来,上海市的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各类住宅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这一规程的背景、内容以及意义。
一、规程背景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居住环境。
该规程于20xx年正式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完善,已在上海市的住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规程内容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户验收的程序:规程明确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包括开展验收申请、组织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等环节,为验收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指导。
2. 分户验收的标准:规程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了细致的划定,包括结构强度、建筑材料、电气设备、水电管道等方面的标准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和使用安全。
3. 分户验收的内容:规程详细规定了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如户内外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安装、门窗质量等,确保住户得到一个优质的居住环境。
4. 分户验收的责任:规程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包括发展商、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各方需履行的工作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确保了实施的高效性和全面性。
三、规程的意义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对于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维护住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程的实施增强了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能力。
通过规范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要求,住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程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增加了住户的话语权。
其次,规程的实施促进了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的质量管理。
分户验收的严格要求迫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提高了工程质量。
验收单位也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验收标准和程序,提高了验收效率和准确性。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允许误差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允许误差
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允许的误差如下:
1. 墙面平整度误差:垂直误差不得超过5mm,水平误差不得超过3mm;
2. 地面平整度误差:地板高差不得超过2mm,墙地接缝不得超过3mm;
3. 瓷砖表面平整度误差:空鼓率不得超过20%,排水坡度误差不得超过1%;
4. 门窗安装误差:水平调整不得超过3mm,垂直调整不得超过5mm;
5. 电气插座开关位置误差:水平误差不得超过5mm,垂直误差不得超过10mm;
6. 台面安装误差:台面水平度误差不得超过2mm,高度误差不得超过3mm;
7. 抹灰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
8. 漏、渗水检测:不得漏水,不得渗水;
9. 声音传递检测:室内隔音量不得低于规定的隔墙及楼板隔声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允许误差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上海地方标准或项目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上为一般参考值。
实际验收时,应参考相关规范和标准,具体以相关文件为准。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1•【字号】沪建建[99]第0037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
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
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
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一房一验)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
上海市住宅小区验收规范

上海市住宅小区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验收,改建工程的验收也可参照执行.1.0。
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并依据有关标准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工程质量的施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
1.0。
4 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包括信息通信、技术防范、建筑设备监控、家庭智能化及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
1。
0.5建设单位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性能检测,检测机构应以本标准的相关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1.0。
6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并具有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
1.0。
7 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测,应按设备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最小抽样数不应小于10;抽样时,应注意地理位置分布的均匀性。
1。
0。
8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信息通信系统检测2.1 一般规定2.1.1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检测应包括语音信号传输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住户宽带接入系统、住宅小区内部局域网检测及住宅小区通信机房检查。
2.1.2 住宅小区信息通信系统应根据设计要求,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等宽带信息服务功能。
2。
1。
3 住宅小区的语音信号传输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
1.4 住宅小区的有线电视系统检测,应按《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 121-95)和设计要求执行。
2.1.5 住宅小区的住户宽带接入系统检测,应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2.1。
6 住宅小区通信机房检查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标2.1。
13 准和设计要求执行.2.2 内部局域网检测2。
(上海市新版)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

4 轻质隔墙工程 5 墙饰面工程
砌块隔墙、板材隔墙等、骨架隔墙、玻璃隔 墙工程
饰面砖工程、饰面板工程、裱糊铈面工程、 软包工程、玻璃板饰面工程
6 楼地面饰面工程
木地板工程、块材地板工程、地毯工程
7 涂饰工程 8 细部工程 9 厨房工程 10 卫浴工程 11 电气工程 12 智能化工程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溶剂性涂料涂饰工程
储柜,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门窗 套,栏杆、扶手,装饰线条及花饰,隔断,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制作 与安装工程
厨柜、厨房设备、厨房配件工程
卫生洁具、淋浴间、整体卫生间、卫浴配件 工程
分户配电箱、室内布线、电气开关插座、照 明灯具工程
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对讲门禁、家庭自动 报警系统、智能家居系统工程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
验收日期:
年月日
共
工程名称
工程1
房(户)号
幢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子分项
1 防水工程
楼(地)面孔洞封堵工程、水泥砂浆找平层 与保护层工程、涂膜(卷材)防水工程
页,第
页
单元
室
验收结论及记录
2 门窗工程
门窗玻璃、门程、明龙骨吊顶工程
13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
14 通风与空调工程
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换气系统)工程
1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室内噪声控制
16 室内防火工程
防火门、防火堵料、电气设备及灯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住建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现将《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1月11日附件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在前期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本市新建住宅工程全面实行“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以下简称“预看房”)制度,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组织住宅工程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共同参与质量建设工作。
二、具体内涵“预看房”制度是指: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业主查看房屋工程质量, 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组织整改的制度。
三、施行范围实行?“预看房”的工程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
对于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自持,或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尚未确定业主的住宅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实行。
本通知中参加“预看房”的业主应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或已签订动迁协议并进行图纸选房的业主。
四、查看内容在“预看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现场查看所购住宅套内及建筑公共部位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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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22]第10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
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
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
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
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
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
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
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
(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条件的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
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
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
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
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盖项目章;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
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
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
机构的应包括检测报告)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
户查询;
(九)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
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
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一)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
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行的程序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督核查内容,并在
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第七条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
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
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
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2022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住宅工程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附表一:初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二:全装修住宅工程室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三: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附表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