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工业企业的生命线,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江苏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
该目录旨在引导工业企业对较大以上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
二、安全风险目录的制定在制定安全风险目录的过程中,江苏省政府主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工业企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环节和设备进行了梳理和分类。
其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电力设备、机械加工设备等。
三、安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对较大以上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安全风险目录,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对于识别出的每个安全风险,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其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安全风险的预防与控制预防和控制较大以上的安全风险是工业企业的重要任务。
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其中包括: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杜绝违规操作等。
五、总结“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提高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业企业需要认真执行该目录的要求,对存在的较大以上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业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大省,江苏省的工业企业规模庞大,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和管理风险。
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与报告管理规程

文件制修订记录一、目的以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活动、产品、服务中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分级管控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报告。
三、责任1.0公司主要负责人1.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要求,对本公司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1.2负责审批《I、II级风险区域清单》,并对SHE部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区域的信息和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1.3在每季度组织开展综合性隐患排查时,一并组织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0安全环保部(SHE部),以下简称SHE部2.1负责组织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各部门、车间的全员SHE责任制中。
2.2负责登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在系统中填报本公司相关风险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2.3SHE部负责指导各部门、车间进行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负责对各部门、车间的I、II级风险区域实施管控。
2.5负责检查各部门、车间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闭环。
3.0各部门、车间负责人3.1负责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车间的全员SHE责任制中。
3.2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3当本部门、车间风险发生变化(如:新增设备、技术改造),必须及时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更新工作。
3.4负责组织检查本部门、车间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闭环。
3.5在每季度组织开展综合性隐患排查时,一并组织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本目录适用于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相关定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一、非煤矿山行业主要包括: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2其他采矿业等6个大类。
不包括:1110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个小类。
二、医药、化工行业主要包括: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等4个大类。
不包括:253核燃料加工,254生物质燃料加工,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8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283生物基材料制造等10个中类;2524煤制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 1 -用品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5个小类。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工业)(一)冶金行业主要包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个大类。
(二)有色行业主要包括: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个大类。
(三)建材行业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个大类。
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1个中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
(四)机械行业主要包括: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个大类。
江苏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
三、组织领导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
四、安全风险辨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2. 安全风险辨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工艺流程、人员操作、应急预案等方面。
3. 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辨识方案,明确辨识方法、时间、范围、责任人等。
五、安全风险管控1.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措施、目标和期限。
2.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措施、目标和期限。
六、安全风险报告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安全风险情况。
2. 安全风险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管控措施、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报告系统,实现安全风险报告的自动化、信息化。
七、监督检查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监督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报告等方面。
3.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江苏省工业企业中存在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风险,这些企业包括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这些企业的相关定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第一类是非煤矿山行业,包括7个大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其他采矿业。
但不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类是医药、化工行业,包括4个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但不包括10个中类和5个小类。
第三类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为冶金等工业。
其中,冶金行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行业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材行业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但不包括玻璃制品制造和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机械行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但不包括照明器具制造和钟表制造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企业中存在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和加强管理。
可能发生铁水、熔渣、红焦泄漏的区域高炉附属设施(包括铁口、铁水管道、炉渣、炉灰等)铸铁机区域铁水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道、车辆和站点高炉停炉放残铁时的处理区域高炉本体(炉缸、铁口、风口、炉皮、冷却壁及水管)热风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炉、煤气余热锅炉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高炉喷吹煤气管道、煤气余压阀、煤气流量计等附属设施高炉本体周围的煤气管道、附属设施和煤气排放口高炉附属设施(包括铁口、铁水管道、炉渣、炉灰等)铸铁机区域铁水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道、车辆和站点高炉停炉放残铁时的处理区域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点。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本目录适用于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燃气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相关定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一、非煤矿山行业主要包括: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2其他采矿业等6个大类。
不包括:1110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个小类。
二、医药、化工行业主要包括: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等4个大类。
不包括:253核燃料加工,254生物质燃料加工,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8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283生物基材料制造等10个中类;2524煤制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 1 -用品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5个小类。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工业)(一)冶金行业主要包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个大类。
(二)有色行业主要包括: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个大类。
(三)建材行业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个大类。
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1个中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
(四)机械行业主要包括: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个大类。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为了加强江苏省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江苏省制定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和评估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稳定。
一、报告的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矿山、化工等各类工业企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需按照该规定进行风险报告。
二、报告的要求1.报告内容风险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基本信息。
(2)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如火灾、爆炸、中毒等各类安全风险。
(3)风险等级划分: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高、中、低风险分别加以标注,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
(4)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等级高和中的情况,要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包括安全设备的配置、员工培训、安全流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5)报告评审:报告需要经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评审,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有效。
2.报告的提交和更新风险报告应每年定期提交给所辖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定期更新报告内容,确保报告中的风险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相匹配。
三、报告的流程风险报告的流程如下:1.数据收集:企业应收集相关数据,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数据、风险控制数据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等级。
3.风险管理措施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报告编制:将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措施编写成报告。
5.报告评审:报告需要经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评审。
6.报告提交:报告经过评审后,提交给所辖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7.报告更新:定期更新报告内容,确保报告中的风险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相匹配。
四、报告的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有责任组织编制和更新风险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提交的风险报告进行审核,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制度

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制度1.目的本制度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工作,通过识别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的生产活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存在的风险,强化源头管理,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以达到降低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目的。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分级管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
3.引用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DB32/T 3252-2017《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规则》DB32/T 3956-20204.定义4.1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疾病等伤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他们的组合。
4.2 危险源识别: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4.3 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4.4 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风险点未采取任何现有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潜在的风险。
4.5 可接受风险:根据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降至公司可接受程度的风险;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4.6 风险评价:评估来自危险的风险、考虑现有控制的适当和决定该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
4.7 风险分级: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进而实现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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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1月21日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机构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第六条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
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适时调整。
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进行风险辨识:(一)生产工艺流程;(二)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四)有限(受限)空间以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五)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型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六)其他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情形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十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企业对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他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以一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二)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四)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涉及本企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第十一条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
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风险报告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推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方式,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建设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时,应当编制安全风险网上填报指南,为企业报告安全风险提供指导和服务。
企业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
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认。
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址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统一登录后分别填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多个企业名称的,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并按照要求备注其他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
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一)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二)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安全风险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和变更内容,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情况存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能力不足的,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但不得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代替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弄虚作假。
发现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中存在疏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因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企业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企业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年度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抽样核实、评估,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集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替代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不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二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不如实报告安全风险、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风险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