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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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设计审查与审批(1)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由相应级别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 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3. 验收与投入使用(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煤矿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安全教育培训(1)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煤矿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应急管理(1)煤矿建设项目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2)煤矿建设项目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矿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3. 煤矿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煤矿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建设方项目部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方项目部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方项目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建设方项目部的管理行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项目部设立及职责分工项目部设立由煤矿建设方委派,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项目部负责人为项目总经理,直接下设技术部、工程部、财务部、采购部、安全环保部等具体岗位。

2. 人员配备项目部人员按照项目规模、工作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员等。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由项目总经理审核确定。

3. 部门职责(1)技术部:负责项目的设计、工程技术支持等工作;(2)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等工作;(3)财务部:负责项目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工作;(4)采购部:负责项目的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等工作;(5)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管、环保治理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经过严格审核,并与煤矿建设方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及预算。

2. 项目管理项目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费用等进行监督和调度。

并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组织结构、沟通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要按照项目管理计划进行,制定每日工作计划,确保项目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并建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4. 成本控制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成本控制,每月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并分析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及时调整预算安排,确保项目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

5. 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6. 资源配置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计划进行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技术资源等,确保项目所需资源的到位和合理利用。

7. 沟通协调项目部各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做好项目相关事宜的沟通工作,减少信息的失误和误解,提高工作效率。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

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年产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负责辖区内(省骨干煤炭企业除外)45万吨/年以下(不含45万吨/年)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兼并重组煤矿的竣工验收由省骨干煤炭企业会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涉及生产能力提升、新上井筒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煤矿工程项目管理

煤矿工程项目管理

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煤矿工程项目管理报告煤炭是中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对煤矿工程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和特征煤矿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针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实现从选矿、开发、建设到销售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与控制。

其特征可以表达为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性质:煤矿工程多属于大型复杂项目,长期存在的工程周期、巨额的工程预算,集成了多个专业领域的技术和人才。

其优点是投入大、回报高,但项目周期长,工程风险也相应增加。

2. 工程特点:煤炭工程项目对地质环境、人工环境等的要求极高,要求具有科学的采矿技术,策略实施与强大的管理体系。

同时,由于煤炭是能源领域的基础产业,工程的安全环保和社会效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元素。

3. 项目分期:煤炭工程项目较多分成多个分期,例如储量或可采储量在100万吨以下的煤矿,可以分期批量采掘,以达到最大效益。

但分期操作方式虽然降低了单一项目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大了项目管理的难度,需进行较高水平的计划与管控。

二、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与难点1. 安全管理:安全是煤炭行业的基本要求,对项目安全的管理尤为关键。

煤矿工程项目中,必须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与管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推行、安全评审与检查,并及时处置相应的安全事故与事件。

2. 环境保护管理:煤炭项目往往会影响项目周边的生态和环境,涉及到水质、空气和土地等多个环节。

因此,必须要以环保为首要考虑,合理规划、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和标准,确保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不会对环境产生损害。

3. 审计与监督管理:煤炭工程项目对于资金、技术、资质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较高,故项目垂直管理系统往往涉及到各方利益,审计和监督管理较为复杂,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机制。

三、煤矿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措施1. 关键路径法:煤炭项目一般采用工期较长的建设方式,且工期偏长风险较高,采用关键路径法进行项目进度的管理和监控,重点关注关键任务节点,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或尽可能提前完成。

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前期调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精心施工、勤勉监督、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沟通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为工程项目制定详细的工程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工程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程设计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和运行时的安全。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记录和报告施工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溯源调查,追究责任,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并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行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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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

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如时间约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3.需要遵循必要的。

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4.具有一次性特点。

其表现是投资的一次性投入,建设地点的一次性固定,设计单一,施工单件。

5.具有投资限额标准。

即只有达到一定限额投资的才作为建设项目,不满限额标准的称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根据我国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同时期投资限额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对建设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投资限额标准正逐步提高。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按建设性质划分1.新建项目。

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原有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工程的项目。

3.改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

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

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

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隶属关系划分1.中央项目。

是指由中央及部队单位建设的项目。

2.地方项目。

是指由地方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3.合建项目。

是指中央及部队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地方单位与外省、市、区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按投资用途划分1.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和地区资源勘探事业项目、农林水利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科学实验研究项目、金融保险项目、公用生活服务事业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公用房等项目。

(四)按建设规模划分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

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作为大中型,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

三、煤矿建设项目分类对煤炭行业而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

新增1个能级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注意与正常生产接替的区别。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生产过程中也会有大量的井巷工程,要注意水平接替、采区接替、工作面接替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水平延深:按已批准初步设计进行水平延深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平延深设计,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可;不一致的,应按矿井改建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建设程序(一)有关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六项:“(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国家发改委、国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公布修改决定。

根据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分三类进行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煤炭开采全部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

洗选、配煤、储煤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取消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完整程序资源勘探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核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办理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环保、水土保持、安全专篇)→竣工验收→公告生产能力五、审批权限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124号)有关规定。

(一)省局负责的煤矿项目审批(审查)事权1.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2.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扩建项目,涉及井筒变动、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对新建项目,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4.对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对省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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