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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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6日津政发〔1993〕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存车业的统一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车辆的犯罪活动,保障存车处(场)合法经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存车处(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存车业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分别设立存车业管理委员会。
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存车处(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存车业管理委员会设在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存车处(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经营存车处(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准经营。
第五条经营存车处(场)需要占用道路的,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前,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经营存车处(场)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经营的存车处(场),不得擅自扩大占地范围,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作为非存车使用。
大型建筑物或居民楼群规划配套的存车处(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车处(场)经营时,应悬挂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16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精神,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五大国家战略机遇,充分发挥进口贸易在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口岸辐射功能、改善居民消费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进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扩大进口规模(一)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支持企业进口为开发"杀手锏"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设备,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
结合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围绕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通信设备、船舶和海洋工程、石油化工三大产业,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
鼓励新兴产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支持我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实验基地等进口研发设备和检测仪器。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国税局)(二)扩大资源性产品和重要原材料进口。
配合国家实施能源资源战略储备计划,鼓励企业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扩大各类矿石、食用油等大宗资源性产品回运进口,规划我市重要物资进口储备基地,加快重要物资战略储备设施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津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市场。
构建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鼓励引导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平台提升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能力。
(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分类服务强化主体队伍。
深入开展招商引贸工作,瞄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领先商业模式的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吸引能源资源进口商在本市聚集。
实施外贸培训成长计划,围绕市场开发、供应链金融、跨境电商、贸易合规等内容,组织开展外贸精品课程培训;帮助企业深度开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相关国家市场,构建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
天津平行进口车的注意事项

天津平行进口车的注意事项天津平行进口车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平行进口车是指未经生产商授权,由个人或机构从国外购买并自行进口的车辆。
在选择平行进口车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平行进口车的准入标准、车辆认证、关税税率、消费税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合法合规的进口车辆才能够在天津市正常上牌和行驶。
二、选择靠谱的平行进口车商。
天津市有许多平行进口车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是靠谱的。
在选择平行进口车商时,应该注重考察其信誉度、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
最好选择有独立进口牌照,并且有一定规模和正规渠道的经销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购车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三、确保车辆质量和性能。
平行进口车的品质和性能往往是购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因此,购车前应当认真检查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包括车身结构、发动机、变速器、底盘、安全配置等方面。
可以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车辆全面检测,以确保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了解车辆保险和质保政策。
购车时,要对平行进口车的保险和质保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保险可以为车辆提供必要的保障,质保政策则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购车前,可以与车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车辆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索赔程序等细节,以及质保期限、质保范围、售后服务等问题。
五、确保合规上牌和行驶。
购买平行进口车之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
具体来说,购车者需要先去当地车管所核实并了解平行进口车的上牌流程和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材料,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在平行进口车上牌之后,还需要按时进行车检、缴纳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等费用,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六、维护和保养车辆。
购买平行进口车之后,还需要维护和保养车辆,这样才能够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购车者应该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润滑油品的状况,并及时更换;保持车辆的清洁和整洁,定期进行洗车和打蜡;还要定期检查轮胎的胎压和磨损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2017年滨海新区汽车平行进口专项

2017年滨海新区汽车平行进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支持滨海新区汽车平行进口行业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16〕39号)的要求,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包括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退出的试点对象不享受政策支持。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企业申报的项目发生时间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项目一:支持平行进口汽车仓储物流成本。
对从天津口岸上岸,外贸进口额入统天津的平行进口汽车,给予每辆平行进口汽车1000元的仓储物流成本补贴。
项目二:支持平行进口汽车3C初始认证费用。
鼓励企业自主新申请平行进口汽车3C初始认证,给予每个车型认证费用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项目三: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贷款贴息。
对以自身名义委托银行对外开具信用证的企业,对其信用证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按3%计算,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3%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每笔信用证贴息时间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一)封面及申报书1.项目名称可选:(1)项目一平行进口汽车仓储物流成本补贴(2)项目二平行进口汽车3C认证费用(3)项目三平行进口汽车贷款贴息(二)项目一1.对未按保税仓储方式进口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项必须为天津企业;“商品名称”项带有“(平行)”字样。
试点对象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项显示的随附单证号必须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一致。
2.对按照保税仓储方式进口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项显示的海关编号必须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海关编号一致。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委,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六条建立完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三级垂直监管体系,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五章金融创新第六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七章营商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实行更高水平改革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第五条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本市相关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者在全市推广试验。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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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市商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秉承“为政府试政策,为行业立标准,为市场树信心”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为市商务委,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高法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以及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均需经过商务部认定。
试点平台是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六条建立完善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三级垂直监管体系,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
该平台通过对接商务、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及试点对象的相关系统,及时掌握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为政府有效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销售及售后网点信息、车辆销售信息等。
试点对象法定代表人、股权、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支持本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试点对象认定第十条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确定试点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
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协调小组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委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第十三条试点期间,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与申请试点资质时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按照认定标准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第四章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第十四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对试点对象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试点资质意见。
对于撤销试点资质的,在报请协调小组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协调小组认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继续试点的;(三)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四)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六)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的;(七)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试点对象经营规范第十九条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与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车型不一致或超过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等。
第二十条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试点对象在申报入境货物报检单时,“收货人”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否则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试点对象在申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消费使用单位”项应填写试点对象本身或经服务和管理平台登记的会员企业;“收发货人”项填写应与关联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项或“进口用户”项一致,否则海关部门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按照《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第二十五条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产品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试点对象在其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悬挂或张贴统一制式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或售后服务标识。
第二十七条试点对象应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总局进行家用汽车“三包”和产品召回备案,留存销售信息记录,且档案留存时限应符合产品召回制度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二)研究提出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三)明确汽车平行进口试点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四)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领导区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二)督促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督促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修订完善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二)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三)负责平行进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四)协调其他各成员单位落实协调小组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监管试点对象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依法对试点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并依法处理;(三)联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二条天津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二)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通关管理制度、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的实施工作;(三)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仓储等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天津检验检疫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二)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召回监管、缺陷调查及相关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三)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警示通告和相关预警信息,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风险预警及消除工作;(四)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家用汽车“三包”工作。
第三十四条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作为第一监管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试点对象解决相关问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本区域内试点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二)联合本区域内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督促试点对象依法依规做好包括家用汽车“三包”在内的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在本区域内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四)组织本区域注册企业试点资质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五)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聚集平行进口汽车海外采购商、零配件供应商、汽车销售商、售后服务商、网络运营商以及金融、保险、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
第三十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试点管理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二)试点对象的评审、考核及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三)牵头搭建、完善服务和管理平台;(四)明确试点对象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要求及流程、督促试点对象及时录入及更新企业信息。
第三十六条其他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口岸便利化、财政支持、机动车登记、资金融通、涉法风险、港口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对象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