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90后的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1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O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O荣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
这与闫啸天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O荣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文眼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掏的不仅是一个“鸟窝”,还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蜇醒了社会公众。
他们的行为及所酿结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作者:兵临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
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
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
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
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
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
大学生掏鸟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2016年,一起大学生掏鸟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主要情节为:被告人林某,系某大学在读大学生,于2015年10月间,在自家屋顶用弹弓掏取麻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林某所掏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思考。
二、案件定性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杀害麻雀,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麻雀,属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明知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仍然非法猎捕,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

大学生掏鸟窝,发帖问:我会遭报应吗?法院:判刑10年6个月!2015年5月,河南辉县的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窝”,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宣判结果一出,舆论哗然,网上出现一大批带节奏的人,说什么“强奸才判3年,掏个鸟竟然判10年,真是人不如鸟”等等,超过70%的网友替其喊冤,认为判的确实太重了。
但是,这小子真是被冤枉的吗?宣判结果出来之后,闫啸天也是不服,并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河南高院终于作出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显而易见,闫啸天获刑10年半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妥之处。
那么,闫啸天究竟干了啥?掏个鸟后果真的这么严重吗?如果你是个爱鸟之人,喜欢逛百度“鸟吧”,一定注意过叫“啸天1125”的人,没错,他就是闫啸天。
此人虽然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但掏鸟、卖鸟已经成了他的主业,经常在贴吧发帖炫耀,联系收鸟人。
在他出售的鸟类之中,除了喜鹊、野鸭等普通鸟类,还有燕隼、凤头鹰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案发后,他父亲还装无辜,说“农村的孩子都喜欢摸鱼逮鸟,在家门口掏鸟窝太正常了。
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连‘隼’这个字都不认识。
”但实际上,闫啸天太熟悉了,因为他是河南某鹰猎交流群的一员,经常捕捉、收购燕隼、凤头鹰等保护动物,再出售给“玩鹰”爱好者。
在他背后有一条长长的贩卖链条,说他不认识燕隼,你说谁相信?另外,燕隼属于猛禽,繁殖能力不强,每年只产卵2-4枚,加上巢内竞争,这些雏鸟通常不会全部成活。
闫啸天总共捉了16只燕隼雏鸟,按这个数量估算,起码掏了五六个窝。
你却说他“掏了一个鸟窝”,谁信?还有,燕隼作为食肉动物,需要很大的狩猎范围,想掏这么多窝,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然是有特定目标、进行大范围搜寻的结果。
你说他是在家门口掏的,谁信?从闫啸天在贴吧的留言,以及跟买主的介绍,都足以证明他不仅了解这些鸟的习性,也知道它们是保护动物。
明知故犯,到头来却喊冤,你到底哪里冤了。
2016中考时政热点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热点91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材料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2015年12月,因媒体报道“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引起网络热议。
据报道,2014年7月14日,河南大学生小闫与朋友在家门口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并售卖,之后二人再次售卖时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
二人所掏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这说明了什么?
(1)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本案引起网络执的关键在于不少人认为10年半判的太重、这说明什么问题?
(1)我国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2)我国法律执行力度差,违法成本低。
(3)国家对于生态保护宣传不够,部分群众对于保护动物无概念。
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这一案件给我们什么警示?
(1)保护珍稀动物,维护生命多样性刻不容缓。
(2)国家应加强宣传保护动物的相关政策。
(3)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
(4)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大学生掏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野生动物保护成为我国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一起大学生掏鸟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大学生非法掏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理解和思考。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某大学生在校园附近的山林中,使用自制工具掏取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丝雀。
该大学生将金丝雀带回家饲养,后被当地林业部门发现并报警。
在调查过程中,该大学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该大学生有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该大学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自制工具掏取金丝雀,构成非法狩猎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大学生非法掏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情节较为严重,故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法律适用(1)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该大学生非法掏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关于非法狩猎罪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狩猎罪,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本案中,该大学生非法掏鸟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判处有期徒刑。
4.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关注。
一方面,案件揭示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提醒广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另一方面,案件也警示人们要珍惜野生动物资源,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法律朗读由“大学生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法律朗读由“⼤学⽣掏鸟窝案”引发的思考 2020年,在举国抗击疫情的同时,国家与社会民众也将⽬光投向了野⽣动物。
今年2⽉24⽇,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禁⽌⾮法野⽣动物交易、⾰除滥⾷野⽣动物陋习、切实保障⼈民群众⽣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范围在逐渐扩⼤,刑罚也越来越严厉。
2015年,“⼤学⽣掏鸟窝”案的判决更是让社会⼤众震惊。
在该案中,两名⼤学⽣闫某、王某以⾮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动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半、⼗年。
纵观整个案件,辩护⼈除了致⼒于减少贩卖的数量,更在“被告⼈是否明知贩卖的鸟类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争议焦点上做出了⼤量的努⼒。
诚然,被告⼈主观上的意愿是确定罪与⾮罪、罪轻和罪重的界线,在本案中是⾄关重要的分⽔岭。
基于法学理论,对任何⼀个⼈违法的认定,不仅客观上需要有实施的⾏为⽽且主观上要“知道”。
但在本案中应当注意,“知不知道被捕的鸟类是⼆级保护动物、知不知道⾃⼰会因实施捕猎、售卖等⾏为⽽受到严惩”属于法律认识的范畴,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国家法律能够有效的施⾏,公民不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因为是法盲,⽽要求免除罪责。
如果接受这种辩解的理由,那么每⼀个被告都会以“不懂法律”,以法盲为由来逃避应有的刑责。
同时,对于主观上是否明知的证明在实践中操作的可能极⼩,只能通过被告⼈的客观⾏为推断主观上是否明知。
本案中,从侦查机关恢复的被告⼈⼿机中⼀些资料上来看,被告⼈的相关聊天记录、⼿机信息以及其他⼿机中的信息照⽚,均能表明被告⼈已经明知这些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因此有充分的证据⾜够证实,被告⼈主观上具备了猎捕珍惜濒危野⽣动物的犯罪故意,只是其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是对处罚有误解,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的谅解,⽽不能以此作为⾮罪或最轻的辩护理由。
本案,除了在刑法上涉及“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如何的判断”这⼀经典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成为了保护野⽣动物的⼀个重要⾥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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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雯 薛家恒 2018.05.16
目录
01
事件概述
03
02
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04
案件审判
05
启示
事件概述
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 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
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
他鸟类。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 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 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然 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 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 些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启示
•树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接受法制教育,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校内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健全管理制度。
•营造一种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 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人都选择了上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辩方的重点仍然放在“是否 明知”——这是构罪的关键。
2015年8月21日,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郑州 洛阳 辉县
280元
?
后又捕捉6只燕隼
总计16只!!!
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 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护鸟类 级别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隼类
二级
6只
10只
法律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 、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具体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 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 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也是法 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
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
具体分析
800元
7只 2只 1只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破坏野生动物资 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护鸟类 级别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隼类
二级
6只
10只
案件审判
在三次开庭审理后,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
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