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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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90后的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1只,死亡1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1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O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O荣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

这与闫啸天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O荣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文眼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做梦也想不到,他和同伴掏的不仅是一个“鸟窝”,还捅下了一个大“蜂窝”,蜇伤了两人也蜇醒了社会公众。

他们的行为及所酿结果虽称不上罪大恶极,但其后果已触犯了法律底线,造成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作文素材: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

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

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

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多维解读】发散思维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有人认为量刑过重。

真的量刑过重吗?要知道,掏鸟16只里的鸟都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燕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

应该说,法院对闫啸天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违法必然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每一个公民,应该懂得,要做一个规矩的守法者,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因为法律规定如火药线,谁不遵法而触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运用示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一、法律至上【22班熊逸晨 50分】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大学生掏鸟案件相关法律(3篇)

大学生掏鸟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2016年,一起大学生掏鸟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主要情节为:被告人林某,系某大学在读大学生,于2015年10月间,在自家屋顶用弹弓掏取麻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林某所掏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思考。

二、案件定性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杀害麻雀,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侵犯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麻雀,属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明知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仍然非法猎捕,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掏鸟窝(3篇)

法律案例掏鸟窝(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仍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掏鸟窝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地村民王某在自家院子里发现了一个鸟窝,里面有三只刚出生的小鸟。

王某心想,如果能将这些小鸟养大,既可以观赏,也可以出售。

于是,王某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悄悄来到鸟窝附近,用竹签掏出了三只小鸟。

次日,王某将小鸟带回家中,开始喂养。

然而,在喂养过程中,王某发现小鸟们逐渐长大,不再适应家庭环境。

为了给小鸟们寻找一个合适的栖息地,王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条求购信息,希望能将小鸟转让给有经验的人。

消息发布后,很快有人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这三只小鸟。

王某在与买家交谈中得知,买家对鸟类养殖有一定经验,能够为小鸟们提供合适的生存环境。

于是,王某决定将小鸟转让给买家。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买家突然报警,称王某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警方发现王某不仅非法贩卖了这三只小鸟,还在之前的时间里,先后掏取了多个鸟窝,共捕获了20余只鸟类。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当地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非法掏取鸟窝,捕获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件启示1.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此案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我们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拒绝购买、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2.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6中考时政热点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2016中考时政热点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热点91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材料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2015年12月,因媒体报道“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引起网络热议。

据报道,2014年7月14日,河南大学生小闫与朋友在家门口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并售卖,之后二人再次售卖时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

二人所掏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这说明了什么?
(1)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本案引起网络执的关键在于不少人认为10年半判的太重、这说明什么问题?
(1)我国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2)我国法律执行力度差,违法成本低。

(3)国家对于生态保护宣传不够,部分群众对于保护动物无概念。

3.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这一案件给我们什么警示?
(1)保护珍稀动物,维护生命多样性刻不容缓。

(2)国家应加强宣传保护动物的相关政策。

(3)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

(4)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2020年高考语文时评选篇之法律伦理汇编

2020年高考语文时评选篇之法律伦理汇编

2020年高考时评选法律伦理篇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

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

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范文示例:莫让法律毁人一生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

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点评:开篇引入材料,说明自己对事件的看法,观点明确。

学着使用让步关系,低调提出自己的观点。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

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点评:动之以情,提出量刑过于严苛。

“试想”领起假设论证,值得借鉴。

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

大学生掏鸟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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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树立正确的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接受法制教育,做到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校内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健全管理制度。 •营造一种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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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具体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 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 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也是法 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 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
5
800元
具体分析
7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 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大学生掏鸟案大学生掏鸟案事件概述01法律依据03启示05具体分析02案件审判04目录事件概述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不朊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
大学生掏鸟案
罗晓雯 薛家恒 2018.05.16
1
目录
01
事件概述
03
法律依据
05
启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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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 “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 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 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 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 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 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 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 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 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 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 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 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2016年9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 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 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 案复查条件。驳回“大学生掏鸟案”家属 申诉。
大学生掏鸟案
•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 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 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 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 死亡一只。 •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 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 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 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 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 小伙子。
Hale Waihona Puke •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 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 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 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 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 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燕隼(学名:Falco subbuteo)的体形比猎隼、 游隼等都小,为小型猛禽, 上体深蓝褐色,下体白色, 具暗色条纹。腿羽淡红色。 繁殖于欧洲、非洲西北部、 俄罗斯等,越冬于日本、 印度、老挝、缅甸等地, 在中国分布几乎遍及全国 各地。栖息于接近林地的 开阔原野。捕食小鸟和大 型昆虫。近似种有非洲燕 隼、东非的燕隼、东南亚 和南太平洋的东方燕隼。 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


• 2.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 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 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 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 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 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 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 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 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 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 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 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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