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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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欧盟对海藻中的碘含量有一定的标准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将详细介绍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碘是一种必需的微量元素,对人体的正常生长和发育、代谢功能、脑部和神经系统发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高的碘摄入量可能会导致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其他健康问题。

因此,针对食品中碘含量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欧洲卫生和食品安全局(EFSA)的建议,欧盟针对干海藻产品中的碘含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2018年颁布的《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EU)2018/97》,干海藻产品中碘的最大限量标准为3000mg/kg干重,这个限制是针对原生和加工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探讨和充分研究的结果。

干海藻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原料,被广泛用于亚洲国家的料理中。

干海藻包括紫菜、海带、裙带菜等多种品种,这些海藻不仅具有营养丰富的特点,还具有独特的风味,因此在亚洲国家的饮食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这些海藻中的碘含量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控制。

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不会摄入过高的碘量。

碘的摄入过高可能导致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甚至可能对儿童的生长和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将海藻中的碘含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欧盟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标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而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得出的结论。

许多科学研究表明,过高的碘摄入量可能会导致甲状腺问题,而过低的碘摄入量则可能导致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缺乏。

因此,制定适当的标准是确保消费者健康的关键。

针对干海藻中碘含量的标准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可以保障消费者在食用干海藻产品时不会遭受碘摄入过多的风险。

同时,标准的制定也有助于海藻产品生产者和经销商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市场需求。

总结起来,欧盟对干海藻中碘含量进行了标准限制,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主要指的是包括海藻类、藻藏类和其他水生植
物的可食用制品的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外观与加工品
质指标,安全性指标(毒理学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有
机污染物),以及微生物学指标(总菌数、大肠杆菌群、生物毒素)等。

外观与加工品质指标:
1. 不同藻类成分的颜色、口感和形状要符合GB/T 3921-2008《藻类制
品外观与加工质量要求》的要求。

2. 藻类制品的水分和灰分要符合GB/T 3922-2008《藻类制品成分指标
要求》的要求。

安全性指标:
1. 农药残留:要符合GB 2763-2005《食品中残留农药限量》的要求。

2. 重金属:要符合GB 5009.38-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钙、镁、铁、锌、铜、锰、铅、汞、镉、铬、银、铜、钴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的要求。

3. 有机污染物:要符合GB/T 5009.81-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中汞、镉、砷、铅、多环芳烃、氯苯、甲苯、乙苯量的测定》的要求。

微生物学指标:
1. 总菌数:要符合GB/T 4789.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
物学检验培养基试验第2部分:食品中总菌数的测定》的要求;
2. 大肠杆菌群:要符合GB/T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培养基试验第3部分:大肠杆菌群的测定》的要求;
3. 生物毒素:要符合GB/T 29441-2012《水产产品生物毒素检测方法》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㊁验收㊁加工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制品的生产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水产制品以鱼类㊁虾蟹类㊁头足类㊁贝类㊁棘皮类㊁腔肠类㊁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㊂2.2暂养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㊂2.3贝类净化从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捕获的活贝类在天然或人工清洁海水中暂养一段时间使体内的微生物数量降低的过程㊂3选址与厂区环境3.1选址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1的规定㊂3.2厂区环境3.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2的规定㊂3.2.2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供水设施5.1.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1的规定㊂5.1.1.2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㊁无味㊁防腐蚀㊁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于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㊂5.1.2排水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2的规定㊂5.1.3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3的规定㊂5.1.4废弃物存放设施5.1.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4的规定㊂5.1.4.2废弃物容器应防水㊁防腐蚀㊁防渗漏㊂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安装㊁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1.5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5的规定㊂5.1.6通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6的规定㊂5.1.7照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7的规定㊂5.1.8仓储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8的规定㊂5.1.9温控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9的规定㊂5.2设备5.2.1生产设备5.2.1.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1的规定㊂5.2.1.2材质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2的规定㊂5.2.1.3设计5.2.1.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3的规定㊂5.2.1.3.2接触水产制品的设备㊁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应易排水㊁易清洁㊁易消毒和易维护㊂5.2.1.3.3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㊁凸起㊁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㊂5.2.2监控设备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2的规定㊂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5.2.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3的规定㊂5.2.3.2设备维修时,应防止造成产品污染;维修后应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料预处理设备应注意防锈㊂6卫生管理6.1卫生管理制度6.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㊂6.1.2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加工阶段的物料容器不应相互混用㊂6.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㊂6.3水产制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㊂6.4虫害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㊂6.5废弃物处理6.5.1应制定废弃的原辅料包装物及加工过程中分拣出的寄生虫㊁贝壳㊁海胆壳㊁虾肠线㊁海参石灰质嘴等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制度,这些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对水产制品㊁水产制品接触面㊁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㊂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㊂6.6工作服管理6.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㊂6.6.2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㊁套袖㊁围裙㊁鞋靴等㊂7原料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㊂7.2原料7.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2的规定㊂7.2.2所有原料均应来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域㊂7.2.3海水水产品㊁淡水水产品暂养和运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㊂7.2.4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藻类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19643的要求㊂7.2.5以水产动物内脏㊁卵㊁皮㊁鳍㊁鳞㊁骨㊁壳等非肌肉组织作为水产制品原料的,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㊂7.2.6已死亡的黄鳝㊁鳌虾㊁河蟹㊁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㊂7.2.7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㊂7.2.8对双壳贝类㊁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㊂7.2.9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㊁病毒㊁寄生虫及其虫卵㊂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㊂7.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760的要求㊂7.4食品相关产品7.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相关规定㊂7.4.2加工用水㊁制冰用水㊁解冻用水和蒸汽用水应符合G B5749规定的要求㊂7.4.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㊁破碎㊁运输㊁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㊁运输㊁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㊂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㊂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㊂8.1.2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危害的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水产制品不同的工艺特点,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㊂8.1.3原料预处理㊁冷冻㊁蒸煮㊁干制㊁熏制㊁盐渍等加工过程应按照各自加工工艺和产品特点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人流㊁物流和气流交叉污染㊂8.1.4应避免废水㊁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㊂8.2生物污染的控制8.2.1清洁和消毒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㊂8.2.2水产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8.2.2.1一般要求8.2.2.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2的规定㊂8.2.2.1.2根据水产制品特点,确定环境㊁生产过程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计划,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实施,必要时建立水产制品加工过程中的致病菌监控程序㊂8.2.2.1.3当生产线末端的水产制品监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加大对环境微生物监控的采样频率,同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取样点,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㊂8.2.2.1.4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指示计㊂8.2.2.1.5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㊂8.2.2.1.6应严格控制水产制品原料的解冻时间和温度㊂8.2.2.2不同工艺水产制品的微生物控制8.2.2.2.1冷藏水产制品8.2.2.2.1.1加工车间应有降温措施㊂8.2.2.2.1.2应尽快将加工后的水产制品移至冷藏环境中,冷藏室中应配备温度指示计㊂8.2.2.2.2冷冻水产制品8.2.2.2.2.1根据水产制品的自然状态如厚度㊁形状㊁生产量等特性确定冻结时间和冻结温度,确保尽快地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㊂8.2.2.2.2.2对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㊂8.2.2.2.2.3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保证冷冻制品中心温度低于-18ħ㊂8.2.2.2.3干制水产制品8.2.2.2.3.1干燥过程应做好防虫㊁防尘处理㊂8.2.2.2.3.2干制品应严格控制干燥时间㊁干燥温度㊁环境湿度,以确保干制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范围内㊂8.2.2.2.4腌制水产制品8.2.2.2.4.1腌制品生产应采用适当盐度,防止非嗜盐菌的繁殖㊂8.2.2.2.4.2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㊂8.2.2.2.5罐头水产制品应保证足够的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㊂8.3化学污染的控制8.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㊂8.3.2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产制品特点制定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有效实施,所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 B14930.1和G B14930.2的规定㊂8.3.3水产制品接触面应无消毒剂残留㊂8.3.4与水产制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防止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以保证人体健康㊂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㊂。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是海洋中最普遍的无脊椎动物,因其营养丰富,美味佳口而备受喜爱,被各国人民用来做营养丰富的食物,也可以提取其中的有用成分用于制造各种制品。

但是,由于藻类的特殊性与其它动物的不同,所含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也比其它动物多,因此,为了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第一是要求藻类制品按正确的工艺加工,保证制品的新鲜度。

藻类制品的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生产标准要求执行,不得用变质的原料或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加工。

其次,藻类制品的包装应采用不溶于水的包材,不宜暴露在阳光下,以免发霉变质。

此外,藻类制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时要检查有无外污、细菌菌落总数、病毒、有毒有害物质等等。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还对藻类制品的贮藏有明确的规定。

藻类制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环境中,不得暴露在阳光下或潮湿的环境中,以免发霉变质;藻类制品应放置在避免污染的低温环境中,并且不得与易腐食物放置在一起。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下,健康消费者在购买藻类制品时,还应查看生产日期、检验报告、保质期等,以确保购买的藻类制品卫生安全。

总之,《藻类制品卫生标准》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规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美味的食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藻类制品的出口竞争力。

因此,《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的细则应当严格执行,严格要求生
产、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加强对藻类制品的监管,确保藻类制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参 与本标 准起 草 的单位 有 :中 国疾 病 预 防控制 中心 食 品 铅 限量 制 标 的必 要 性 。 出谷 类 、 菜 、 果 、 用 提 蔬 水 食 营养与 食 品安全所 、 中国食 品发 酵工业 研究 院 、 中国农 业 菌 、 类 、 豆 薯类 、 藻类 、 坚果 及 籽类 、 肉类 、 产 品 、 及 乳 水 乳 科 学 院农业 质量 与标 准技术 研究所 、中 国农 业 科学 院蔬 制 品 、 及蛋 制 品 、 肪 、 、 化脂肪 制 品 、 味 品 、 味 蛋 脂 油 乳 调 甜 焙烤食 品 、 饮料 类 、 类 、 可脂及 其制 品 、 酒 可 冷冻 饮 品 、 菜 花卉 研究所 、 京市疾 病 预防控 制 中心 、 东 省疾病 预 料 、 北 广
局 标准 质量 中心及 国家 粮食 局科学 研究 院 、辽 宁省 粮食 为 l' ( 定 每月 耐 受摄 入量 )并 降 低 为每 月 0 2 mg :MI暂 q , .5 / 0 局、 湖北 省粮 食局 、 陕西 省粮 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所也 都 k w g b 。在本 次 清理 过 程 中 , G 2 6 — 0 5为 基 础 , 以 B 72 2 0 充 分 梳理 我 国现行 食 品 中镉 限量 的相 关标 准 . 照 C C和 参 A 派代表参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工 作组 以我 国现行 G 2 6 — 0 5 《 品 中污染 物 限 有关 国家 对镉 限量标 准 的制定 原 则 ,结 合 我 国食 品 中镉 B 7 2 20 食

知 》 卫 办监 督 发 [0 016号 ) ( 2 110 的要 求 , 卫 生 部 的 统 一 ( 值 0 2 m /g b , 在 原 . 5 gk w) 并建议 各 成 员 国采取 各种 措 施降 0 安排 下 , 品安全 国家 标 准审评 委员 秘 书处 f 靠 中国疾 低 食物 中铅 的含 量 , 障 国民健 康 。在本 次 清理工 作 中 , 食 挂 保 病预 防控制 中心营养 与食 品安全所1 组织成 立食 品污染 物 以 G 2 6 — 0 5为基 础 , 分 梳理 我 国现 行各 类 食 品 中 B 7 2 20 充 限量 的基础 标准 整合完 善工 作组 , 制定 了工 作 方案 , 出 铅 限量 的相关 标 准 ,结 合我 国居 民的膳 食铅 暴露 评估 数 提 了本 次工作 的总 体 目标 、工作原 则 、工作 内容 及进 度 安 据 . 参考 C C及 相 关 国 家 的制标 原 则 和标 准 , 我 国各 A 对 类食 品及 其 加工产 品 中 的铅 进行 限量 规 定 ,重点 针对 谷 排, 明确 了工作组 内框 架组 、 型组 、 模 比对组 、 机组 及有 无 机组 的工作 内容 、 担单位 、 承 负责人 以及进 度要求 等 。 类、 蔬菜 和畜 禽 肉类食 品 中铅 的限量 制定 , 考虑 其 它类 并

《藻类制品》编制说明

《藻类制品》编制说明

《藻类制品》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海藻、食用盐为原辅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漂烫(或不漂烫)、盐渍(或不盐渍)、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制成的藻类制品(非即食)或以大包装藻类制品分装成小包装的藻类制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现将编制本企业标准有关内容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感官指标根据不同产品种类的固有色、香、味特征而确定。

(二)本产品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并根据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

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

(三)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四)本标准的编写格式要求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福建海鹰工贸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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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964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
——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删除了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检验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藻类及其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藻类
是指植物界中一群最原始的低等类群,植物体构造简单,没有真正的根、茎、叶的分化,多为单细胞、多细胞群体、丝状体、叶状体和枝状体等,仅少数具有组织分化和类似根、茎、叶的构造。

2.2 藻类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制品。

2.2.1 即食藻类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藻类制品,包括经水煮、油炸或其他加工藻类。

2.2.2 藻类干制品
以藻类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等预处理,采用自然干燥或机械干燥的方法除去藻类组织中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3.3.2螺旋藻及其制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4.2 即食藻类制品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即食藻类制品微生物限量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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