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多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对于促进社区和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关于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社区稳定。
第一章绪言1.1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的居住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区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物业公司资质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确保有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服务内容(1)日常保洁: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桶等;(2)安全维护:维护和保障小区内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绿化保养: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和美观;(4)设施维护:及时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5)规划管理:协助居民制定和执行小区规划管理方案。
2.3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确保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要求3.1 业务素质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处理常见的物业管理问题。
3.2 遵守规章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待客有礼、言行得体。
第四章社区服务4.1 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在小区内建立居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
4.2 社区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如健身操、文艺汇演、义工活动等,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内建房字[2000]22号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1)占地面积(公顷);(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11)居住人口(万人);(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公司名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清洁和绿化养护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50601-2010 防雷接地施工验收规范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检[2014]1428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2014]2732号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1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91号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房[2013]685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费[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物业property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内建物〔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物〔2022〕53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
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居住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各项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工作,及时清理、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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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建房字[2000]22号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
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