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自评表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较差
同上
A
级指标
B
级指标
评估标准
分
值
达成度及权重
评估方法
自
评
分
复评分
A(1.0-0.8)
B(0.7-0.5)
C(0.4-0)
A2
教
工
队
伍
180
分
B4
教
职
员
工
130
分
⒈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配齐各类工作人员。
20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人员严重不足
查名册、实地考察
2.专任教师具有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达大专学历,有教师资格证,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符合职改部门的要求。能根据教育目标制定符合本班幼儿发展水平的各类教育活动计划。
有2类人员不符合要求
均不符合要求
同上
5.财会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会计收费证;会计、出纳分工明确。
10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
无会计收费证
同上
6.炊事员受过烹调专业技术培训,有上岗证,中级技工占40%。
10
符合要求或中级技工占35%
基本符合或中级技工占30%
中级技工只占25%
同上
7.教职工年龄结构合理。教师中30%为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10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较差
查阅资料,访谈
3.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现代化科学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会操作现代化办公设备。不断提高指导保教工作的水平,坚持参与或指导班级保教工作,每年有1篇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论文在地(市)级以上获奖或发表。
16
符合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幼儿园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
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
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
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三、幼儿园总体规划(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联系: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地区重要的教育基地,对于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水平,促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设和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园区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操场面积、游戏设施等。
园区面积应当充足,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幼儿,保证他们的活动空间。
教学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幼儿园教学需要,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等。
操场面积应当足够大,能够满足幼儿的户外活动需求。
此外,游戏设施应当安全、健康,能够促进幼儿的身体和智力发展。
其次,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数量。
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能够胜任幼儿教育工作。
此外,教师的数量也应当足够,能够保证对每个幼儿的个性化关爱和教育。
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当具备一定的留任机制,保证教师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再次,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
教育教学内容应当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
此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还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创造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
最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和服务质量也是关键。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同时,幼儿园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饮食、卫生、安全等方面,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涉及场地设施、教师队伍、教育教学内容、管理体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才能够确保乡镇中心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幼儿园管理者能够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为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完整word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完整word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分类服务人口(人)3班(90人)30006班(180人)3001~60009班(270人)6001~900012班(360人)9001~12000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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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20号)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扩建幼儿园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参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村屯幼儿园建设参照此建设标准执行。
二、建设规模
(一)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趋势合理确定。
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二)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
幼儿园规模为6班以下的参照规模6—12班的标准适当删减。
幼儿园规模与班级规模如下表:
三、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幼儿园布局和选址
1.幼儿园布局应根据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的需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园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与铁路、公路干道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幼儿园不应靠近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养殖场、屠宰场、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二)建设用地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
其中: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等。
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池、嬉水池及30米直跑道等,生均2平方米。
分班活动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生均2平方米。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生均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如下表: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4.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物应朝向适宜,幼儿活动用房日照充足,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5.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6.幼儿园有草地、树木,绿化率应不小于30%。
7.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幼儿园有污水排放系统,并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备。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构成
幼儿园的园舍构成包括三部分: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包含音体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办公室、保健及观察隔离室、门卫室、会议室、图书室、档案室、配电室和教职工卫生间等。
3.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包含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二)园舍建筑面积
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参照附表。
(三)园舍建筑标准
1.建筑层数。
(黑)楼房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幼儿园园内建筑层数不超三层。
幼儿园的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安排在三层及以下。
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室内净高。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米;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
3.抗震与建筑防火。
抗震设防和建筑防火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4.走廊。
教学及辅助用房走廊双面布房的不小于2.4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
5.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2米,宽度不应小于O.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地面。
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门厅、走道、楼梯、厨房、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7.门窗。
幼儿活动用房的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距地面0.7米处设幼儿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
幼儿活动用房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
幼儿活动室、寝室、厨房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8.照明及电器设施。
活动室、寝室、办公用房等均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米,并有保护盖板。
保健室、厨房配餐间和幼儿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
9.装修。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
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室外装修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幼儿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10.卫生间。
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0.5-0.55米,宽度宜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35-0.4米;每班卫生间设置水龙头至少6个。
卫生间宜配置幼儿蹲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每班卫生间设置厕位不少于6个。
提倡男女分厕,卫生间厕位之间宜设置架空隔板,并设置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7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
改、扩建的幼儿园,卫生间应临近幼儿活动室和寝室。
11.厨房。
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钢瓶间。
附件:
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