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实施指南(翻译)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执行指南序言这些指南的主要目标是协助:1)政府在制定和颁布执行附则V的国内法律;2)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和设备制造商遵守附则V和相关国内法律中详细规定的要求;和3)港口和码头运营商在评估各类船舶产生垃圾的需要,并为其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
为了一致性,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国内法规时,参考这些指南和相关国际海事组织的指导。
1简介1.1经修改的MARPOL附则五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禁止排放所有种类的垃圾入海,除非附则明确允许的情况外。
制定的这些指南已考虑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已修改的附则V的条款。
这些指南的目的为各国政府、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货主、港口接收设施的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
指南分为以下六个部分,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计划:·介绍;·垃圾管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货物的管理;·培训、教育和通知;·港口垃圾接收设施;·加强遵守MARPOL 附则V。
1.2根据修订的附则V,除防污公约附件V第3,4,5和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现在所有的垃圾都是禁止排放的。
附则V逆转基于垃圾性质和明确的离岸距离,可将垃圾排放入海的历史推定。
第7条对这些条款在紧急和非常规情况下提供有限的例外。
一般来说,排放的垃圾限制于对海洋环境没害的食品废弃物、确定的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确定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以及夹带在洗涤水中的货物残余。
建议,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作为排放所有垃圾的首要手段。
1.3认识到附则V规定继续限制排放垃圾入海,垃圾管理的需要,和垃圾管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议各国政府和IMO组织继续收集信息和定期复查这些指南。
1.4防污公约附则V第8条规定,政府必须确保提供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并应促进和推广设施的使用。
第5部分提供了这些设施的指南。
1.5指南使用公约规定的定义。
1.6定义1.6.1洗碗水是指人工或自动碗碟和炊炉具的清洗的残余物,这些碗碟和炊炉具已被预先清洁到附在其上面的任何食品颗粒通常不会影响自动洗碗机运作的程度。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矫恒忠摘要:船舶防污染检查是海事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授权对船舶进行的一种专业检查,本文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基础、重点、难点以及 ISM 规则的新要求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结合文书检查、设备检查、非法排污检查对船舶防污染检查作了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防污染检查中图分类号:U698.7 重点难点非法排污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12-0025-03随着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作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我们国家的高度重视,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检查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本文试着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海事部门开展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为控制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首先在立法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首先形成了现在最重要的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我国 1983 年加入该公约,同年 10 月 2 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其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规定无论是作为船旗国还是港口国,都有对在该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违规排放,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调查的权力;同时船旗国还有保证本国船舶具备应有的防污能力的义务。
再就是《SOLAS》公约第IX 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即ISM 规则中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主管部门。
上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明确赋予我们海事机关防污染检查的依据。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造成污染事故时,应尽快向就近的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含油舱底水必须达到15PPM 的排放标准。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指南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指南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
1. 检查港口码头内外海域水质和海底泥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水质标准。
2. 检查码头周边是否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渗漏和损耗情况。
3. 检查码头周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情况及运转情况。
4. 检查码头内部排水管网设施及泵站情况,是否能有效阻止生活污水和工业废弃物排入海域。
二、检查要点
1. 分期抽取水质和海底泥质样本检验。
2. 查看各类防污设施的设置情况和运转情况。
3. 是否按时对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置。
4. 对突发事件应该如何做好事故处置。
5.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点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责任部门
港口管理部门与环境监督部门对码头区域环境进行联合检查和监测。
四、后期处理
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会同相关单位补缺和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码头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以上内容仅ü 提供一个参考框架,如果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请您提出修改意见。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第7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目 录第1章通则………………………………………………………………7—1 第1节一般规定…………………………………………………………7—1 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7—2 第1节一般规定……………………………………………………………7—2 第2节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7—2 第3节污油水处理船………………………………………………………7—4 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7—6 第1节一般规定……………………………………………………………7—6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6 第4章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7—7 第1节一般规定……………………………………………………………7—7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7 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7—8 第1节一般规定……………………………………………………………7—8 第2节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结构与设备………………………………7—8 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7—11 第1节一般规定……………………………………………………………7—11 第2节垃圾收集贮存………………………………………………………7—11 第3节垃圾压制装置………………………………………………………7—12 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7—13 第1节一般规定……………………………………………………………7—13 第2节排放控制要求………………………………………………………7—13 第8章防止噪声污染…………………………………………………………7—15 第1节一般规定……………………………………………………………7—15 第2节控制要求……………………………………………………………7—15 第9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7—16 第1节一般规定…………………………………………………………7—16 第2节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7—16第1章 通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规定适用于防止内河民用船舶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1) 油类污染;(2)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生活污水污染;(5) 垃圾污染;(6) 空气污染;(7) 噪声污染;(8) 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MARPOL公约附则II演示..

四、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MARPOL附则II/第13条 1 排放规定 1.1 定义或暂定为X、Y、Z类的物质,或含有此类 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它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 物应禁止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按照本附则 中适用的操作性要求进行。 1.2 在按本条规定进行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之前, 相关舱室应按照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排空至最大程度。 1.3 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 6条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 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应禁止载运及 排放入海。
一.附则 II概述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程序和布置手册, 货物记录簿(13-15条) -第6章 港口国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6条)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17条) -第8章 接收设施(18条)
一.附则 II概述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 物质污染规则,至今已进行了多次修正。随着修 正次数的增加,无论是条目,还是文本内容都越 来越复杂和混乱,不利于执行。为此,国际海事 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整体修 正。吸取近年来相关船舶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引 入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一些条款进行修正。
二.定义
清洁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从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后, 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本附则的相应 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系指将压载水装载在这样一个舱内,该 舱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装载本公约各附则中所定 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货物,并且与 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 残余物/水混合物:指以任何目的添加了水的残余物 (例如洗舱水、压载水、舱底污水)
技能认证船舶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55)

技能认证船舶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5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8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若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你发现某浮标顶标为红色球形则该标是__.A)安全水域标B)孤立危险物标C)专用标志答案:A解析:2.[单选题]船舶主要用于近海航行时定位,画航线及海图作业用的海图称之为__A)总图或大洋图B)港泊图C)航行图答案:C解析:3.[单选题]若在荧光屏对称分布与真回波两侧的等距呈弧形的回波,则此假回波为A)多次反射波B)二次行程波C)旁瓣回波答案:C解析:4.[单选题]在雷达假回波中间接回波一般出现在?A)船舶右舷方向上B)阴影扇形区内C)船舶中心附近答案:B解析:5.[单选题]我国海图灯高的起算面是A)平均海面B)平均大潮高潮面C)海图深度基准面答案:B解析:6.[单选题]依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下列叙述有误的是___。
A)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B)不适用于任何外国籍船舶C)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D)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可以增加必要的船员答案:BA)保安等级1B)保安等级2C)保安等级3D)保安等级4答案:A解析:8.[单选题]以下关于PSC检查中发现的船舶缺陷的处理,表述有误的是( )。
A)原则上,所有被发现的船舶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B)“开航前纠正”这种船舶缺陷处理意见通常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缺陷C)“下一港纠正”这种船舶缺陷处理意见通常适用于在检查港不能解决的缺陷D)“3个月纠正”这种船舶缺陷处理意见主要适用于ISPS规则不符合项目答案:D解析:9.[单选题]值班人员发现机舱进水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A)保证主机正常运转,必要时可减速、备车航行或停车B)必要时起动应急发电机C)立即发出警报并报告值班轮机员或轮机长D)应立即撤离机舱答案:D解析:10.[单选题]衡量静稳性的标志是横倾力矩不大于______。
A)最大稳性力矩B)最大静稳性力矩C)稳性力矩所做的功D)最小倾覆力矩答案:B解析:11.[单选题]航行中发生火灾,为减少风对火势的助长与蔓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___。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七号)《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8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三章减污降碳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五章联合监管与区域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保障港口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海域内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船舶减污降碳、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发展、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海关、消防、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港口国检查
东京备忘录(Tokyo MOU) 东京备忘录于1993年12月1日在东京签署, 1994年4月1日生效,其秘书处设在东京。至2004 年底,其成员国有19个:澳大利亚、加拿大、智 利、中国、斐济、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香港、 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 亚、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新加坡、所罗门群岛、 泰国、瓦努阿图和越南。其中,所罗门群岛已签 协议但未批准。由于俄罗斯联邦和加拿大所处的 特殊地理位置,这两个国家同时又是巴黎备忘录 的成员。
(5)地中海地区(Mediterranean MOU-地中海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 (6)印度洋地区(Indian Ocean MOU-印度洋备忘录), 1998年6月5日 (7)西非和中非地区(Abuja MOU-阿布贾备忘录), 1999年10月22日 ——Abuja: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市 (8)黑海地区(Black Sea MOU-黑海备忘录),2000年 4月7日 (9)波斯湾地区:正在筹建 运行比较成功的是巴黎、东京备忘录和拉美协议。
• SOx释放控制区域的要求:
• 提前计划;燃油含硫量;换油;记录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第15条)
• 适用于液货船。
– 装卸站--安装认可的蒸汽释放控制系统
– 液货船--安装认可的蒸汽释放收集系统
•
VOCs收集及控制系统的标准及操作依据
MSC/Circ.585.
• (5) 船上焚烧(第16条)
• MARPOL附则 V (三)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式和漂浮式钻 探设备及其它平台。 小于400GT也应满足公约附则的适用条款。
• • • •
(2)一般免除: 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 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非有意) (3)等效措施 (二)检验和发证 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IAPP 凡建造于2005 年5 月19 日及之后,均需参加检验 并获颁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并应按期参加年 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2005 年5 月19 日以前所建造船舶的履约时间, 规则要求不得晚于其2005 年5 月19 日后的第一次 定期坞检,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5 年5 月19 日 议定书生效后三年 - 2008年5月19日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 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1、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2、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3、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1、防止油污证书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装有大量燃油船舶,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文号】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事局公告
(2009年第8号)
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9年11月30日)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596件(见附件);未列入附件目录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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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发布时间】 1998【发布部门】船级社【生效日期】 1998-10-01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中国船级社(1998)第1章通则1.1 目的1.1.1 为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及其修正案特制定(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 本指南可作为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的指导性文件,井为船东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方法和指导。
1.2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国际悔事组织MEP肋(37)号决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因此,1997年7月1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7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1993年?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
1.2.2 非国际航行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1.3 定义1.3.1 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1)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艇和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2) 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生活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负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3) 塑料制品:系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作为主要成份i},并且在聚合物的制造或通过热和/或压力制成成品的过程中形成的固体物。
这些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物(如防潮膜、瓶、容器、衬垫),船舶建造物(如玻璃纤维、层状结构、板壁、管系、绝缘材料、地板、地毯、纤维织物、油漆及抛光剂、粘合剂、电气和电子元件)和一次性餐具、袋、薄膜、漂浮物、渔网、绑带、绳及线等。
(4) 漂浮物:系指可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5) 食品废弃物:系指任何已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制品、食物残余物及其他任何被上述废弃物污染的物质。
(6) 其他废弃物: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焚烧炉灰烬、货物残余及类似的废弃物。
(7) 最近陆地即“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o(8)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措施。
特殊区域除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5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船旗国划定的该国的特殊区域。
1.4 垃圾处理要求1.4.1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有关规定,限制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符合表1.4.1的要求。
1.4.2 禁止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在船上按照本指南第3章3.2至3.5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和储藏,以便船舶到港后,能有效地向岸上接收设备转移船舶垃圾。
1.4.3 上述1.4.1和1.4.2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一情况:(1) 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其目的是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导致的垃圾逸漏,如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为防止逸漏或将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合成渔网的意外失落,如为防止这种失落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船舶垃圾海上排放要求垃圾种类所有船舶(平台除外)平台③特殊区域外特殊区域内1.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距岸禁止排放禁止排25mile以外允许排放放3.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距岸12nmile以外允许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4.磨碎的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距岸3nmile以外允许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5.食品废弃物距岸12nmile以外允许排放距岸12nmile以外允许排放禁止排放6.磨碎的食品废弃物①距岸3nmile以外允许排放距岸3n mile以外允许排放②距岸12nmile以外允许排放7.焚烧炉灰烬④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放注:1 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
2 只适用于泛加勒比海区域。
3 平台系包括从事海底矿藏资源勘探或开发的固定和移动平台以及所有停靠其边或其周围500m内的船舶。
里指的是塑料制品焚烧炉灰烬。
1.5 港口国检查1.5.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防止垃圾污染的基本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1.6检验与发证1.6.1 检查告示牌的内容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1.6.2 检查垃圾容器是否按分类清晰标识、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1.6.3 检查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船上实际情况和操作分工。
1.6.4 检查船上防止垃圾污染文件是否齐全,排放记录是否正确。
1.6.5 上述检验合格后,由本社发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该证明格式详见附录3。
如接受船旗国政府授权,则应在证明内予以注明。
第2章告示牌2.1 一般规定2.1.1 每艘总长12m及以上的船舶应适当地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道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2.1.2 告示应以船旗国政府的官方语言书写。
对于航行到73/78防污公约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和近海码头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1.3 告示的内容应为告诉船员和乘客应遵守附则Ⅴ关于禁止和限制船舶向海洋排放垃圾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被处罚。
2.1.4 告示牌宽度和长度应至少为12.5cmx 20cm,由耐久材料制成,并被永久性固定在船上适当地方的显著位置上(如餐厅、主甲板等)。
2.2告示牌式样2.2.1 建议告示牌式样如图2.2.1所示2.2.2 告示牌的设计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3章垃圾管理计划3.1 一般规定3.1.1 每艘枷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应备有全体船员应遵守的符合本章规定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1.2 不足4印总吨的船舶或核准可载运不足15人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似备检查。
3.1.3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就垃圾的收集、储存、加工、处理及其设备使用等提供书面的操作程序,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船上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3.1.4 船舶垃圾的处理和储存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和大小,作业范围,船上垃圾处理设备和储存空间,船员人数,航行时间,所靠港口的垃圾处理设备和要求而定。
正确的垃圾处理和储存方法应能减少垃圾对船上储存空间的需求,并能有效地向港口接收设备转移船上的垃圾。
3.2 垃圾收集3.2.1 应根据船舶在航行途中可排放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采用分类收集的方法收集船上产生的垃圾。
建议采用四类具有明显标志的不同容器(如金属罐、桶、袋子和箱子等)分别收集:(1) 塑料制品及其与非塑料制品的混合垃圾;(2) 食品废弃物(包括被食品废弃物所玷污的物质);(3) 漂浮物(包括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4) 其他废弃物(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3.2.2 储存上述四种垃圾的容器应有清楚的标识,并且在颜色、图案、形状、大小或存放地点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别。
这些容器应存放在船上适当的处所(如机舱、餐厅、病房、厨房和其他生活与工作处所)。
3.2.3 船上应建立收集、排放及运送垃圾的管理制度。
3.2.4 对带有人或动植物疾病和病害的食品废弃物及其有关的材料(如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食用器皿)应与其他的垃圾分开储存。
到港后,依据港口国法规进行处理。
3.2.5 船上塑料制品及其与非塑料制品的混合垃圾,以及它们在焚烧炉内烧成的灰烬均应留置船上待卸至港口接收设备加以处理。
当塑料制品垃圾未与其他的垃圾分开时,这种混合垃圾应按塑料制品处理。
3.3 垃圾加工及其设备3.3.1 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船员的配备等情况,船上可选用焚烧炉、压实机、捣碎机或其他适当设备对船上的垃圾进行加工,并根据需要指定一定数量的船员负责操作这些设备。
3.3.2 加工垃圾的目的是把某些不允许排放人海的垃圾,经加工后允许排放人海,而且能促进海洋对排放的垃圾的吸收。
对于不允许排放的垃圾经加工后可以减少在船上储存的空间,更便于把垃圾卸至港口接收设备。
3.3.3 船舶处在港口区域或其附近时,一般不应焚烧船上塑料垃圾,如果焚烧,应首先征得港口当局的批准,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3.4 压实机使垃圾更便于储存和卸至港口接收设备或在允许排放范围内进行处理。
3.3.5 航行在特殊区域或距最近陆地3n mile内的营运船舶,因船上垃圾禁止排放人海,且船上储存空间受到限制,应选用压实储存或焚烧后保留灰烬和燃烧结块,待交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一般情况下,可根据船舶的类型和估计垃圾产生的数量及类别来决定压实、焚烧或储存。
3.3.6 主要航行于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的船舶,应使用捣碎机将食品废弃物捣碎,并使之成能通过不大于25mm网孔的颗粒后排放人海中。
虽然航行于12n mile之外的船舶允许排放更大的碎块,但建议在这范围之外还是使用捣碎机,使这些食品废弃物能更快地被海洋环境所吸收。
若被捣碎的食品废弃物混有塑料制品,则禁止排放人海。
3.4 垃圾储存3.4.1 从船上生活区域和工作区收集的所有垃圾,应被运往指定的处理和储存地点。
无论垃圾的储存时间是长期还是短期,船上拉圾应妥善储存以避免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3.4.2 对于短期(可处理垃圾)和长期(不可处理垃圾)储存的垃圾应使用不同的金属罐、桶、箱子、袋子或其他容器,短期储存适用于当船舶经过一限制排放区域后可以排放的垃圾。
3.4.3 船上应提供足够的储存空间和设备(即金属罐、桶、袋子和其他容器),如空间有限,船上可安装压实机和焚烧炉。
无论储存时间多长和是否需要船上处理,所有垃圾应尽可能地储存于坚固、盖紧的容器中。
3.4.4 凡需返港卸载处理的,可能携带有害动、植物或病害的食品废弃物应与其他食品废弃物分开,并储存在外表有明显标志的密封的容器内。
3.4.5 如废弃物有强烈气味或尺寸太大而无法储存在船上的预定地点,如渔具等,可存放在甲板上的适当位置。
如渔具被海洋生物或已死亡的生物所玷污,则可将渔具洗净后再储存。
对船舶无法回收储存的废弃物,应通知沿岸有关当局。
3.5 垃圾处理3.5.1 处理船舶垃圾应符合第1章1.4的要求,但应优先考虑把垃圾交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3.5.2 允许在海上处理的垃圾可以直接排放人海。
排放人海时,建议将垃圾压实后再捧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