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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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水市莲都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清理、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买卖、托管、出借、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借款融资合同;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五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和全面履行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行政机关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本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签订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本镇对外签订的合同,乡党政办(合同审查监管小组)负责其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二章相关科室职责

第七条本乡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本办法整理、移交;

(八)合同承办科室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本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党政办(合同审查监管小组)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

(六)科室和具体承办人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党政办(合同审查监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科室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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