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整理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发起人的责任: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法重点

商法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兼容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商事交易主体要诚实信用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方式推定化交易行为定型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时效短期化4、交易维持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可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最大可能为过错或失误的商事交易行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安全原则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我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此外,商法中有关公司的代理,票据和保险行为的代理等制度,都要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二者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而在商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二者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作为民法,其基本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它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体。
作为商法,其主要特点是通常仅适用于商人,即只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主体。
(3)二者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商法规范大量体现为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易变性。
商事法律1.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商法的规定商主体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一方至少是商主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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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简答题:·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使用该原则;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财产混合和虚拟股东等;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支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一切行为。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限制,即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还是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贵(10)管理人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与一般债务的区别:债权人法律地位相同;(1)公司发行的债券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往往为了广大公众持有,因而是否如期偿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普通债务则是向特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借贷形成的;(2)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严格的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筹资的费用也比较大;而普通之债不需过分严格的审批与政府监管,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确定即可;(3)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但是普通之债的契据不具有可流通的性质。
公司债与优先股异同点:在经济上的差别不大;(1)权利本质为根本差别;(2)公司债的利息属于公司无条件支付的义务;而优先股的股息则由公司自由决定;(3)公司债通常有到期日,到期日届满必须归还本息;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也不归还股本,是否支付股利看公司是否有盈余。
(4)如果发生支付违约现象,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支付,而优先股股东则无。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
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任。
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具体:(1)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管理报酬: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经理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但当高管兼任董事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问题,在此情形下,其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
(4)公司机会: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