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费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

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资信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17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22条第2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环评收费标准明细与比较

国家环评收费标准明细与比较

国家环评收费标准明细与比较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一、海域水下地形测量的收费参考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综合考虑项目地围填海对测量精准度的要求以及当地水纹情况等综合因素,听取专家意见后,决定采取多波束单次测量的方式,收费价格为10万元整,与本项目收费标准相同。

具体指标参见下截图: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中,关于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预估本项目投资额为5—10亿元左右,国家收取费用标准在75-110万间。

本项目提报费用25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三、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海管字【2003】110号)中,关于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费的标准,预估本项目投资2-10亿元左右,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37.2万元,本项目提报费用为40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如下: 项目投资额度: 2-10亿元编写大纲: 2.0-4.0万编写报告书: 15-25万用海类型调整系数:1.6 综合计算得: 37.2-46.4万四、海域勘察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中,关于海域勘察收费的标准,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30.9万左右,本项目提报费用为20万元,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国家收费标准计算如下: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泥温: 4082元污损生物: 约8000元地磁观测: 2157元工程钻探实物工作: 约6万元海底底层探测实物收费: 约6万元海流、温盐、悬浮泥沙观测实物工作:5万元离岸气象、潮位、波浪观测实物工作:7万元岸仂气象、潮位、波浪实物观测工作:4.9万底质取样实物工作收费: 约6400元五、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参考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中,关于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收费标准,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为23.5万,本项目报价为20万,属于国家收费标准较低区间。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2.1 说明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海域使用是指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各种活动所需的权益。

海域使用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运输、海洋科研等多个领域。

由于海域使用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域使用的收费标准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海域资源的价值是指海域中蕴含的各种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矿产、渔业资源等。

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海域使用活动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海域资源的消耗等。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海域使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福祉等的影响。

因此,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区分。

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对海域资源的消耗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应当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开发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海上交通运输活动,应当根据航道使用频率、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另外,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创新和发展。

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水平、技术创新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激励海域使用者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海域使用行为朝着高效、环保的方向发展。

最后,海域使用收费标准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公正执行。

总之,海域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价值、海域使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行为进行区分,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

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主要内容包括地球物理勘察、水深地形测量、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土工试验分析、航卫片解译等。

3.1.3 海洋动力环境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文(潮位、波浪、海流、温盐等)、气象及泥沙运动观测与调查。

3.1.4 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环境化学、沉积物环境化学调查取样与实验室分析。

3.2 收费标准
本部分工作内容的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4、海洋生物调查
4.1 说明
工作内容主要为生物取样和实验室鉴定分析。

主要包括微生物、叶绿素a、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项目,具体要求按《海洋调查规范》执行。

4.2 收费标准
表4-1 海洋生物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收费基价表
注:取样水深若大于50m水深,附加调整系数1.2~1.4。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5.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波浪场、潮流场、悬沙运移、风暴潮、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预测与决策模型等。

5.2 收费标准
表5-1 数值计算收费基价表
注:(1)根据项目及计算模式复杂程度的不同,收费基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2)表中项目为单项、小区域数值计算,大区域、综合性数值模拟的收费应另行计算。

(3)“工况”表示特定边界条件组合下的计算方案。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6.1 说明
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是在资料搜集、现场勘测工作和数值计算工作基础上进行的。

报告编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收费计算方法是:
(1) 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收费基价;
(2) 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采用附加调整系数调整。

6.2 报告书编写收费基价
表6-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大纲编写收费基价表
注:(1)“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
(2)收费基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使用。

6.3 编写报告书项目的性质类别调整系数
表6-2 用海类型调整系数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6.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费用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1.0万元收取。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3年4月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