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财便函〔2015〕139号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 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总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 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 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人员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 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 求。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86-2017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2
建标187-2017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3
建标188-201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23号
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017-10-23
2017-12-0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七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和承担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监部门、承检机构,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分为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为掌握、了解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为监督医疗器械质量所进行的抽验。
国家局组织的抽验以评价性抽验为主,省级局组织的抽验以监督性抽验为主。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的判定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6-19【生效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2017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实验仪器设备 (9)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附录A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用房组成示例…………附录B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组成…………附录C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室主要仪器(12)(13)设备配置标准 (22)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31)附件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药品检验检测发展需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应与所在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以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等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规模,应主要根据辖区服务的人口数确定,并综合考虑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
第七条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表建设级别一级二级辖区服务的人口数(万人)800~1000070~800注:1辖区服务的人口数包括各级行政区内的城镇常住人口数和行政区内的乡村户籍人口数。
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建设有关要求

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建设有关要求1.实验室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2。
应采用框架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3。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4.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5。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6。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
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
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
7.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 1/3的可开启窗扇。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8、实验室开间模数应大于3.5米。
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
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
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
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9。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2。
0米~2。
5米,净高不应低于 2。
20m。
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10.由 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
2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11.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食药监科[2013]260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3〕260号)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3年10月30日至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院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
经审查,认可你院医用电气设备等16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30日附件
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内设机构及有关职能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内设机构及有关职能的批复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内设机构及有关职能的批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你所《关于调整内设机构和有关职能的请示》(中检人[2008] 49号)收悉。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内设机构及有关职能批复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增设光机电医疗器械检验室。
(二)增设标准化研究室。
(三)将分析测试中心更名为分析测试室。
(四)将仪器设备处更名为仪器设备管理处。
(五)将科技教育处更名为科研管理处。
(六)将人事处更名为人事教育处。
(七)将外事处更名为国际合作处。
二、内设机构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承担的“负责小型光机电类医疗器械构检验”职能划归光机电医疗器械检验室。
(二)将原由科技教育处承担的“组织全国药检系统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来所进修、培训和实习人员的管理;负责本所研究生招录、学籍及生活管理;负责全国药检系统在职硕士班的有关工作”等职能划归人事教育处。
(三)将原由质量管理处承担的“负责组织计量检测仪器校准工作"职能划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
(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增加“负责计量检测仪器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等"职能。
三、主要职责(一)光机电医疗器械检验室负责光机电类医疗器械(包括医用电器、有源及无源类光学器械)的检验;开展相应技术方法研究及技术人员培训。
(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全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检验检测相关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计量检测仪器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及新仪器的标准化研究;负责相关标准化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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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食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3.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4. 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5. 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卅计。
第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
第九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房屋建筑应由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等用房构成。
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用房组成详见附表1。
第十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场地应由道路、绿地、停车场地等构成。
第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设备应由建筑设备及实验设备构成第十二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第十四条根据业务特殊要求并结合总体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一、二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设置动物实验用房,其所需建筑面积另计且应按表3执行。
三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不应设动物实验用房。
2. 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
3.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第三章选址和总平面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且应符合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1.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2. 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3. 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4. 应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5. 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七条总平面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和大气条件,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独立建设时,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动物实验室宜独立设置且应避开居住区。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8 ;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建筑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实验建筑的朝向、间距、建筑与结构形式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布局应遵循便于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 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业务、管理和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本着便利、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各功能类型实验室集中分层布局。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实验室的层高宜为4.5-5.0m, 且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勺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验楼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实验楼应安装电梯。
设置电梯的实验楼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
有条件勺应设置独立勺污物电梯。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宜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 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 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洁净实验室,负压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4.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5.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
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三十条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且满足《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理化检测》GB/T27404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
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
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供电。
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
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
有条件的可设置楼宇自控系统。
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仪器设备装备第三十九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需建筑设备,实验设备应按不同级别的保障需求、业务需求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2。
第四十一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必要的快检车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二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不同级别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表4进行控制。
表4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投资估算指标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非实验室家具购置费等;不包括实验室仪器装备以及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2.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及预备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3. 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100万元;4. 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70万元;5. 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6. 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的要求另计;7.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4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2014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8. 相同级别的,面积规模小的取上限,面积规模大的取下限,其它面积规模的按插值法测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确定第四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为了方便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表1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用房组成(待讨论、待替换)2.空白表示不选。
附表2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所)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2. “◊”表示可选;3. “ / ”表示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