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校园案例分析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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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生活版校园案例(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校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了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本篇法律讲堂将以一起校园霸凌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一名14岁初中生,因家庭贫困,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欺负。

一天,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再次被几名同学围攻,他们用言语侮辱小明,甚至动手殴打他。

事后,小明向学校老师反映,但老师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小明无奈之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几名同学围攻小明,并动手殴打,构成聚众斗殴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学校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本案中,学校老师未能及时制止校园霸凌行为,对小明造成身心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侵害学生权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几名同学侵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身心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2. 加强学校管理,完善校园霸凌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霸凌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校园霸凌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进校园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进校园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校园和谐稳定。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法律讲堂进校园”活动。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霸凌案为例,分析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身材矮小,学习成绩一般,经常遭到同学张三(化名)等人的欺负。

张三等人经常在课间休息时间围攻小明,对其进行言语侮辱、殴打,甚至抢夺小明的财物。

小明忍无可忍,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

小明无奈之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法律性质校园霸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霸凌行为使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如侮辱、诽谤、恐吓等。

(2)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霸凌行为可能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如殴打、肢体冲突等。

(3)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霸凌行为可能侵犯受害者的财产权益,如抢夺、毁坏财物等。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本案中,张三等人多次对小明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三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 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是校园霸凌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学生可以向学校反映情况,请求学校采取措施制止霸凌行为。

法律讲座打架案例分享稿(3篇)

法律讲座打架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同仁、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起典型的打架案例,并通过这个案例,探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这个案例的详细情况及法律分析。

案例背景:某日,我国某市某小区内,居民张三(化名)与邻居李四(化名)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向李四刺去,李四躲闪不及,腹部被刺伤。

事发后,李四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幸无生命危险。

张三则被现场群众制服,并报警自首。

案件审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赔偿了李四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案中,张三故意伤害李四,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刑事责任:- 张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四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启示与防范:1. 加强法律意识:- 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打架斗殴是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 理性处理纠纷:- 遇到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可以寻求社区调解、法律援助等方式,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3. 加强邻里关系:- 增进邻里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4. 关注心理健康:- 保持良好的心态,遇到挫折和压力时,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情绪,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法律进校园的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进校园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高校校园内各类违法犯罪事件频发,如盗窃、诈骗、打架斗殴、性侵等。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校园的安全稳定。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事件,我国许多高校纷纷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

本文以某高校为例,分析法律进校园的案例及效果。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是一所综合性大学,近年来,该校在校园内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讲座。

学校定期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开展法律讲座,针对大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如合同法、刑法、民法等。

2. 组织法律知识竞赛。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激发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提高法律素养。

3. 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学校设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与模拟审判过程,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法律程序,提高法律意识。

4. 加强校园法制宣传教育。

学校在校园内设置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新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5. 建立校园法律援助机构。

学校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遇到法律问题的学生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效果通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该校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1)提高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律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大学生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法律意识。

(2)预防和减少了校园违法犯罪事件。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大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培养了学生的法律素养。

通过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法律素养,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

2. 案例启示(1)高校应重视法律进校园活动。

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应将法律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法律进校园活动。

(2)丰富法律进校园活动形式。

结合大学生实际需求,创新法律进校园活动形式,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3)加强校园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法治课: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法治课: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法治课: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各位同学大家好,非常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来上一堂法治课。

今天我们法治课的主题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各种青少年犯罪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这些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因为青春期的叛逆心理和对法律的无知致使他们犯下大错,最终追悔莫及!今天这堂法治课就是要消除你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让你们敬畏法律,远离犯罪!一、课前互动:辨析什么是违法和犯罪(一)同学互动:请同学谈谈你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了会怎么样?(二)请同学们来判断一下下面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犯罪?(1)两个同学被迫给三个高年级学生一人买一瓶汽水;(2)一个同学从班上另一名同学那儿抢来了一本漫画书,看完后装进了自己的书包;(3)三个高年级学生拦住一名低年级学生要钱,要到了五毛钱;-1-(4)两个学生拿着水果刀威胁一名学生要钱,要到了五角钱。

(三)大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心里清楚吗?学校的校纪校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设定的,主要包括(请五位同学参与互动,将卡片上的内容读出来)(1)携带管制刀具;(2)打架斗殴、唾骂别人;(3)偷窃、故意毁坏财物;(4)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普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

所以违反校纪校规的后果不只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那末简单。

轻则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管教,重则拘留甚至坐牢。

普及三个基本法律点:(1)强拿硬要任何财物都会构成违法;(这里的强拿硬要任何财物能够被替换成上面我们提到的各种不良行为。

所以套-2-用概念后我们得到……)(2)金额大或手段恶劣都可能构成犯罪;(3)年龄小,构成违法或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

(四)关于青少年立功从轻处理“年龄小,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这句话的几层意思:第一请同学就这句话谈谈你们的理解。

概念普及:①青少年虽然年龄小,做坏事犯了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看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会受到社会上成年人的诱骗,那些成年人告诉他们,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会被公安机关教育一下就送回家里,这种说法其实是大错特错的。

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法制教育案例分析法制教育是指通过教育活动,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和法治观念,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一种教育方式。

下面将分析一个法制教育的案例。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中学生,因违法行为被学校处理后,学校为了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组织了一次特殊的法制教育活动。

活动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讲座、法庭观摩和学生讨论。

首先,学校组织了一次法律知识讲座。

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进行,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际法律问题,向学生们普及了一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如法律的作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讲座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责任,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帮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的后果。

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育方式,能够直观地展示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学生进行律法教诲,让其深刻体会到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其次,学校安排了一次法庭观摩活动。

学校协调了当地法院的配合,让学生们参观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

这种亲身参与的方式,让学生们切实感受到法院审判的正规程序和严肃态度,加深了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同时,学生们也可以通过观摩案件,了解到不同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惩罚力度有所不同,从而引导学生们正确进行行为判断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学校安排了一次学生讨论活动。

在讨论环节中,学生们可以根据讲座和观摩所获得的知识,结合自身的实际,共同探讨如何加强法治观念和遵法意识的话题。

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促使学生们思考法律对自己的重要性,引导他们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培养良好的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以上案例通过法律知识讲座、法庭观摩和学生讨论等环节,全方位地展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实践方式。

这种以实际案例为教育基础,积极引导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让他们从小就养成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良好习惯,为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走入校园之—防范校园欺凌法治讲座典型案例

走入校园之—防范校园欺凌法治讲座典型案例

防范校园欺凌法治讲座典型案例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校园欺凌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有效防范校园欺凌,许多学校开展了法治讲座,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学会保护自己。

二、法治讲座内容1. 了解校园欺凌的定义和形式法治讲座首先向学生介绍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和形式,包括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网络欺凌等。

通过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向学生介绍不同形式的校园欺凌,并让学生学会辨别和认识校园欺凌的特征。

2. 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在法治讲座中,学校会邀请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介绍一些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例,并让学生参与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况、背后的原因及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掌握防范校园欺凌的方法和途径。

3. 强调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治讲座中,学校还会强调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法治讲座,学生不仅能了解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知识,还能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三、典型案例分析1. 刘某言语欺凌案在一所中学中,学生刘某对同班同学小明进行了长时间的言语欺凌,对小明进行了恶言恐吓。

小明因此在心理上受到了严重伤害,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通过法治讲座,学校及时介入并进行调解,最终刘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小明道歉并接受家长和老师的教育。

通过法治的教育和引导,该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刘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

2. 王某网络欺凌事件王某在社交评台上连续发布侮辱同学的言论,引起了同学们的谴责和愤怒。

学校通过法治讲座号召学生们不参与网络暴力行为,保持理性看待网络信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加强了对学生网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网络欺凌事件的发生。

3. 张某身体欺凌事件张某因为外貌、性格等原因被同学排斥,甚至遭到了暴力殴打。

学校通过法治讲座对学生进行了反欺凌教育,强调尊重他人差异,不以为别人的弱点为乐,学会站在他人的立场思考问题。

法律讲堂进校园案例(3篇)

法律讲堂进校园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各地纷纷开展“法律讲堂进校园”活动。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探讨法律讲堂在校园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一名初二学生小张(化名)因为学习成绩较差,经常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和侮辱。

一天放学后,小张再次遭到了同学们的围殴,导致他头部受伤,视力受损。

事发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了“法律讲堂进校园”活动,以警示和教育全校师生。

三、法律讲堂内容1. 校园欺凌的定义及危害法律讲师向同学们介绍了校园欺凌的定义,包括言语、行为、心理等方面的欺凌行为。

同时,讲解了校园欺凌的危害,如影响受害者身心健康、破坏校园和谐、引发社会不良风气等。

2. 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法律讲师详细解读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暴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学校和社会将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3. 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法律讲师向同学们介绍了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包括:(1)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3)勇敢面对校园欺凌,及时向老师、家长或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心理素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案例反思1. 学校责任在这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存在一定的责任。

首先,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其次,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2. 家长责任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起事件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孩子在学校受到欺凌的情况。

3. 学生责任学生是校园欺凌事件的直接参与者。

在这起事件中,部分学生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对待同学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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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校园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引言: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的最主要原因。

在我国,学龄儿童的意外伤害多数发生学校和上学的途中;而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最高。

意外伤害不仅造成了大量儿童的永久性残疾和早亡,消耗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削弱了国民生产力。

不仅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

据调查,1999年—2002年间,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亡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妨害校园安全的隐患到底有哪些呢?我们一线教师又该如何去应对呢?学生上课患急症学校延误应担责[案例简介]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

去年7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

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

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

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

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

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

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

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

共花医疗费4591.5元。

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妇夫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

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

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

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审判结果】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案例简介]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

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

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

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

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

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

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审判结果】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案例简介]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

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

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

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

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分析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

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

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

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

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分析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教师误伤学生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案例分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

有关法律专家也赞同第一种做法,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

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审判结果】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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