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健康养殖五项制度两项登记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总则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第二条养殖用水1.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
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作业。
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8.在发现水生生物病害防治过程中,养殖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管理,规范养殖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和植物的养殖。
第三条水产养殖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生态、安全的原则,发展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养殖产品安全可靠。
第二章养殖证管理第四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五条养殖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养殖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个人或单位身份证明;(三)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养殖计划和养殖技术方案;(五)养殖水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养殖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养殖证持证人应当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养殖证。
第三章养殖技术规范第七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养殖者应掌握相应的养殖技术,提高养殖效益,降低养殖风险。
第八条养殖者应按照养殖证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过度捕捞和资源破坏。
第九条养殖者应建立健全养殖记录,详细记录养殖生产、药物使用、饲料投喂等情况,以备查验。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使用饲料、药物和其他养殖投入品,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养殖者应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监测,确保养殖水体水质达到养殖要求。
发现水质恶化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二条养殖者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养殖生产安全。
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养殖饲料、药物和其他投入品,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许可与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许可与养殖证制度一、养殖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
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规定。
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养殖证的发证范围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2)、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使用权;(3)、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养殖场环境管理1. 养殖场周围应保持洁净,禁止任何有害物质和污染源进入养殖区域。
2. 养殖池塘、鱼池等必须保持水质清洁,定期清理残渣和鱼粪等杂物。
3. 养殖场应配备合格的水质检测设备,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检测,并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4. 养殖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日常检查记录,定期评估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情况。
二、养殖品种选育1. 养殖场必须选择适应当地水质环境的优质品种进行养殖,确保养殖品种的生长状况和抗病能力。
2. 养殖场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养殖技术指导,确保养殖品种的生长和免疫健康。
3. 养殖场必须遵循规范的养殖操作流程,确保养殖品种的合理饲养和管理。
三、养殖饲料管理1. 养殖场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产品,并定期检测饲料的营养成分和安全性。
2. 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的喂养量和喂养次数进行饲喂,并确保饲料的摄入量适宜。
3. 养殖场应经常监测饲料的质量,定期检测饲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确保饲料的安全性。
四、养殖水质管理1. 养殖场应定期检测养殖水质的微生物、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指标,确保养殖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2. 养殖场必须进行科学的水质处理,确保养殖水域的生态平衡和水质安全。
3. 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的养殖密度进行养殖,合理控制养殖水体中的鱼体密度,防止疫病传播和水体污染。
五、养殖疫病防控1.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疫病防控机制,定期对养殖品种进行疫苗接种和防病处理。
2. 养殖场必须配备专业的疫病防控人员,并进行规范化的疫病监测和管理。
3. 养殖场应加强对养殖场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卫生管理,防止病原体交叉感染。
六、养殖产品质量检验1. 养殖场必须在养殖周期结束后,对养殖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 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对养殖产品的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浅谈水产健康养殖监管

p r o d u c t s ma n a g e me n t c h a i n,e n s u r e t h e q u a l i t y a n d s fe a t y o f a q u a t i c p r o d u c t s . I n 2 0 1 0 —2 0 1 2 b y a n a l y z i n g
青 海农 林科 技
・问 题 探 讨 ・
2 0 1 3年 第 1 期
浅 谈 水 产 健 康 养殖 监 管
卢 宝军
( 青 海省渔 业环 境监 测站 , 青海
摘
西宁
8 1 0 0 1 2 )
要: 为促进我省 水产养殖持 续健康发展 , 增 强水产品 质量 安全意识 , 形成从 源头到餐 桌完整的水 产
1 . 3 网箱 建设
步转 变 发 展 观 念 , 改进传统 的养殖模式 , 引 用
网箱健 康养 殖技 术 ,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和水 产 养 殖 增
2023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水产养殖行业,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水产养殖基地管理1. 水产养殖基地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产养殖基地应有完善的养殖设施和设备,保证水产养殖环境的安全卫生和养殖动物的生活质量。
3. 水产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包括养殖过程中的投饵记录、水质监测记录、疾病防控记录等,以便日后的追溯和监管。
二、水质监测与控制1. 水产养殖基地应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检测,包括水质指标、水生物毒素等。
检测结果应保存并报送相关部门。
2. 如发现水质不合格的情况,水产养殖基地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更换养殖水体、改善饲料配方等,确保水质恢复正常。
3. 水产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水体的管理与保护,防止闲置土地、工业废水等对水体造成污染。
三、投饵管理1. 水产养殖基地应使用合法、合规的饲料,并保证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水产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投饵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投饵记录,达到日后的溯源要求。
3. 水产养殖基地应根据养殖动物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制投饵量,避免过度投饵造成环境污染和养殖动物的健康问题。
四、疾病防控1. 水产养殖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包括疫苗使用、疫情监测、防止疫病扩散等。
2. 水产养殖基地应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负责疫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3. 水产养殖基地应做好动物弃置和病死动物的处理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4. 水产养殖基地应做好疫苗的采购和使用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五、动物用药管理1. 水产养殖基地应根据养殖动物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兽药,并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使用。
2. 水产养殖基地应建立动物用药记录制度,并保存记录,以符合溯源要求。
3. 水产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动物用药的监测和控制,防止兽药残留超标。
六、产品质量控制1. 水产养殖基地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产品检测、质量管理等。
水产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养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管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产养殖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殖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提高养殖效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产养殖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水产养殖许可管理第五条水产养殖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
第七条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三)养殖地点、水域使用证明;(四)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说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放水产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水产养殖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章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第十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生产过程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播。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养殖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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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五项制度两项登记”
健康养殖的“五项制度”是:
1、生产日志制度。
把生产过程用“日志”的形式记录下来,内容包括天气情况、水质情况、生长情况、管理情况等,便于查阅、总结和留证。
2、科学用药制度。
使用消毒药物、治疗药物要科学,建立一套严格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用药制度。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严禁使用禁用药用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3、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控制度。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对所有原料进行质量监控,保证原料的新鲜、不含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原料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确保加工原料的质量。
4、水域环境监控制度。
对于养殖水源所处的水域和养殖环境进行质量监控的制度,监控的内容主要有土壤、底质、大气和水质。
使养殖环境符合无公害产地的要求,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水质标准或无公害养殖水质标准。
5、产品标签制度。
养殖产品以标签形式进行记录,以明确生产者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
内容有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健康养殖的“两项登记”是:
1、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对养殖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内容有池塘编号、面积、养殖品种、饲料品牌和来源、苗种来源、投放时间、检疫情况和检疫单位以及生长和水质情况。
2、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对水产养殖用药的情况进行记录,内容有时间、池塘编号、药名、用药量和浓度、养殖生物体重、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处方及处方出具人、用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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